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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

     
    ◎刑法志下
    兴宗即位,钦哀皇后始得志,昆弟专权。冯家奴等希钦哀意,诬萧浞卜等谋
    反,连及嫡后仁德皇后。浞卜等十馀人与仁德姻援,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,
    仍籍其家。幽仁德于上京,既而遣人弑之。迫殒非命,中外切愤。钦哀后谋废立,
    迁于庆州。及奉迎以归,颇复预事,其酷虐不得逞矣。然兴宗好名,喜变更,又
    溺浮屠法,务行小惠,数降赦宥,释死囚甚众。
    重熙元年,诏职事官公罪听赎,私罪各从本法;子弟及家人受赇,不知情者,
    止坐犯人。先是,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,持钱出南京十贯,及盗遗火家物五
    贯者处死;至是,铜逾三斤,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。二年,有司奏:
    “元年诏曰,犯重罪徒终身者,加以捶楚,而又黥面。是犯一罪而具三刑,宜免
    黥。其职事官及宰相、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,犯奸罪至徒者,未审黥否?”上谕
    曰:“犯罪而悔过自新者,亦有可用之人,一黥其面,终身为辱,朕甚悯焉。”
    后犯终身徒者,止刺颈。奴婢犯逃,若盗其主物,主无得擅黥其面,刺臂及颈者
    听。犯窃盗者,初刺右臂,再刺左,三刺颈之后,四刺左,至于五则处死。五年,
    《新定条制》成,诏有司凡朝日执之,仍颁行诸道。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,参以
    古制。其刑有死、流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,凡五百四十七条。
   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,法当死,帝曰:“一马杀二人,不亦甚乎?”
    减死论。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,以弟从兄,且俱无子,特原其弟。至于枉法受赇,
    诈敕走递,伪学御书,盗外国贡物者,例皆免死。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
    涉怨望,鞫之无验,当反坐,以钦哀皇后里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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