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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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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舆服四 ○皇帝宝玺 皇后册宝 皇妃以下册印 皇太子册宝 皇太子妃册宝 亲王以下册宝册印 铁券 印信 符节 宫室制度 臣庶室屋制度 器用 明初宝玺十七:其大者曰“皇帝奉天之宝”,曰“皇帝之宝”,曰“皇帝行 宝”,曰“皇帝信宝”,曰“天子之宝”,曰“天子行宝”,曰“天子信宝”, 曰“制诰之宝”,曰“敕命之宝”,曰“广运之宝”,曰“皇帝尊亲之宝”,曰 “皇帝亲亲之宝”,曰“敬天勤民之宝”;又有“御前之宝”、“表章经史之宝” 及“钦文之玺”。丹符出验四方。洪武元年欲制宝玺,有贾胡浮海献美玉,曰: “此出于阗,祖父相传,当为帝王宝玺。”乃命制为宝,不知十七宝中,此玉制 何宝也。成祖又制“皇帝亲亲之宝”、“皇帝奉天之宝”、“诰命之宝”、“敕 命之宝”。 弘治十三年,鄠县民毛志学于泥河滨得玉玺,其文曰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。 色白微青,螭纽。陕西巡抚熊翀以为秦玺复出,遣人献之。礼部尚书傅瀚言: “自有秦玺以来,历代得丧真伪之迹具载史籍。今所进,篆文与《辍耕录》等书 摹载鱼鸟篆文不同,其螭纽又与史传所纪文盘五龙、螭缺一角、旁刻魏录者不类。 盖秦玺亡已久,今所进与宋、元所得,疑皆后世摹秦玺而刻之者。窃惟玺之用, 以识文书,防诈伪,非以为宝玩也。自秦始皇得蓝田玉以为玺,汉以后传用之, 自是巧争力取,谓得此乃足以受命,而不知受命以德,不以玺也。故求之不得, 则伪造以欺人;得之则君臣色喜,以夸示于天下。是皆贻笑千载。我高皇帝自制 一代之玺,文各有义,随事而施,真足以为一代受命之符,而垂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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