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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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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一 《记》曰:“取财於地,而取法於天。富国之本,在於农桑。”明初,沿元 之旧,钱法不通而用钞,又禁民间以银交易,宜若不便於民。而洪、永、熙、宣 之际,百姓充实,府藏衍溢。盖是时,劭农务垦辟,土无莱芜,人敦本业,又开 屯田、中盐以给边军,餫饷不仰藉於县官,故上下交足,军民胥裕。其后,屯 田坏於豪强之兼并,计臣变盐法。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,转输住往不给。世宗以 后,耗财之道广,府库匮竭。神宗乃加赋重征,矿税四出,移正供以实左藏。中 涓群小,横敛侵渔。民多逐末,田卒污莱。吏不能拊循,而覆侵刻之。海内困敝, 而储积益以空乏。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,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,而不 在行钞法也。夫缰本节用,为理财之要。明一代理财之道,始所以得,终所以失, 条其本末,著於篇。 ○户口 田制(屯田 庄田) 太祖籍天下户口,置户帖、户籍,具书名、岁、居地。籍上户部,帖给之民。 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。及郊祀,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,荐之天,祭毕而藏之。洪 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,以一百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,馀百户 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岁役里长一人,甲首一人,董一里一甲之事。先后以丁粮多 寡为序,凡十年一周,曰排年。在城曰坊,近城曰厢,乡都曰里。里编为册,册 首总为一图。鳏寡孤独不任役者,附十甲后为畸零。僧道给度牒,有田者编册如 民科,无田者亦为畸零。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,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。册凡四: 一上户部,其三则布政司、府、县各存一焉。上户部者,册面黄纸,故谓之黄册。 年终进呈,送后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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