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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

     
    ◎食货二
    ○赋役
    赋役之法,唐租庸调犹为近古。自杨炎作两税法,简而易行,历代相沿,至
    明不改。太祖为吴王,赋税十取一,役法计田出夫。县上、中、下三等,以赋十
    万、六万、三万石下为差。府三等,以赋二十万上下、十万石下为差。即位之初,
    定赋役法,一以黄册为准。册有丁有田,丁有役,田有租。租曰夏税,曰秋粮,
    凡二等。夏税无过八月,秋粮无过明年二月。丁曰成丁,曰未成丁,凡二等。民
    始生,籍其名曰不成丁,年十六曰成丁。成丁而役,六十而免。又有职役优免者,
    役曰里甲,曰均徭,曰杂泛,凡三等。以户计曰甲役,以丁计曰徭役,上命非时
    曰杂役,皆有力役,有雇役。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,事产厚薄,以均适其力。
    两税,洪武时,夏税曰米麦,曰钱钞,曰绢。秋粮曰米,曰钱钞,曰绢。弘
    治时,会计之数,夏税曰大小米麦,曰麦荍,曰丝绵并荒丝,曰税丝,曰丝
    绵折绢,曰税丝折绢,曰本色丝,曰农桑丝折绢,曰农桑零丝,曰人丁丝折绢,
    曰改科绢,曰棉花折布,曰苎布,曰土苎,曰红花,曰麻布,曰钞,曰租钞,曰
    税钞,曰原额小绢,曰币帛绢,曰本色绢,曰绢,曰折色丝。秋粮曰米,曰租钞,
    曰赁钞,曰山租钞,曰租丝,曰租绢,曰粗租麻布,曰课程棉布,曰租苎布,曰
    牛租米谷,曰地亩棉花绒,曰枣子易米,曰枣株课米,曰课程苎麻折米,曰棉布,
    曰鱼课米,曰改科丝折米。万历时,小有所增损,大略以米麦为主,而丝绢与钞
    次之。夏税之米惟江西、湖广、广东、广西,麦荍惟贵州,农桑丝遍天下,
    惟不及川、广、云、贵,馀各视其地产。
   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,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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