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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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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四 ○盐法 茶法 煮海之利,历代皆官领之。太祖初起,即立盐法,置局设官,令商人贩鬻, 二十取一,以资军饷。既而倍征之,用胡深言,复初制。丙午岁,始置两淮盐官。 吴元年置两浙。洪武初,诸产盐地次第设官。都转运盐使司六:曰两淮,曰两浙, 曰长芦,曰山东,曰福建,曰河东。盐课提举司七:曰广东,曰海北,曰四川, 曰云南;云南提举司凡四,曰黑盐井,白盐井,安宁盐井,五井。又陕西灵州盐 课司一。 两淮所辖分司三,曰泰州,曰淮安,曰通州;批验所二,曰仪真,曰淮安; 盐场三十,各盐课司一。洪武时,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馀引。弘治时,改办 小引盐,倍之。万历时同。盐行直隶之应天、宁国、太平、扬州、凤阳,庐州、 安庆、池州、淮安九府,滁、和二州,江西、湖广二布政司,河南之河南、汝宁、 南阳三府及陈州。正统中,贵州亦食淮盐。成化十八年,湖广衡州、永州改行海 北盐。正德二年,江西赣州、南安、吉安改行广东盐。所输边,甘肃、延绥、宁 夏、宣府、大同、辽东、固原、山西神池诸堡。上供光禄寺、神宫监、内官监。 岁入太仓馀盐银六十万两。 两浙所辖分司四,曰嘉兴,曰松江,曰宁绍、曰温台;批验所四,曰杭州, 曰绍兴,曰嘉兴,曰温州;盐场三十五,各盐课司一。洪武时,岁办大引盐二十 二万四百馀引。弘治时,改办小引盐,倍之。万历时同。盐行浙江,直隶之松江、 苏州、常州、镇江、微州五府及广德州,江西之广信府。所输边,甘肃、延绥、 宁夏、固原、山西神池诸堡。岁入太仓馀盐银十四万两。 明初,置北平河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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