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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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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五 ○钱钞 坑冶(附铁冶铜场) 商税 市舶 马市 钱币之兴,自九府圜法,历代遵用。钞始於唐之飞钱,宋之交会,金之交钞。 元世始终用钞,钱几废矣。 太祖初置宝源局於应天,铸“大中通宝”钱,与历代钱兼行。以四百文为一 贯,四十文为一两,四文为一钱。及平陈友谅,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,颁大中通 宝钱,大小五等钱式。即位,颁“洪武通宝”钱,其制凡五等:曰“当十”、“ 当五”、“当三”、“当二”、“当一”。“当十”钱重一两,馀递降至重一钱 止。各行省皆设宝泉局,与宝源局并铸,而严私铸之禁。洪武四年改铸大中、洪 武通宝大钱为小钱。初,宝源局钱铸“京”字於背,后多不铸,民间无“京”字 者不行,故改铸小钱以便之。寻令私铸钱作废铜送官,偿以钱。是时有司责民出 铜,民毁器皿输官,颇以为苦。而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,多不便用钱。 七年,帝乃设宝钞提举司。明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,命民间通行。以桑 穰为料,其制方,高一尺,广六寸,质青色,外为龙文花栏。横题其额曰“大明 通行宝钞”。其内上两旁,复为篆文八字,曰“大明宝钞,天下通行”。中图钱 贯,十串为一贯。其下云“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,伪造者斩, 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,仍给犯人财产。”若五百文则画钱文为五串,馀如其制而 递减之。其等凡六:曰一贯,曰五百文、四百文、三百文、二百文、一百文。每 钞一贯,准钱千文,银一两;四贯准黄金一两。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,违 者罪之;以金银易钞者听。遂罢宝源、宝泉局。越二年,复设宝泉局,铸小钱与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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