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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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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兵四 ○清理军伍 训练 赏功 火器 车船 马政 明初,垛集令行,民出一丁为军,卫所无缺伍,且有羡丁。未几,大都督府 言,起吴元年十月,至洪武三年十一月,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。于是下追 捕之令,立法惩戒。小旗逃所隶三人,降为军。上至总旗、百户、千户,皆视逃 军多寡,夺俸降革。其从征在外者,罚尤严。十六年,命五军府檄外卫所,速逮 缺伍士卒,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。明年,从兵部尚书俞纶言,京卫军户绝者, 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亲,令有司核实发补,府卫毋特遣人。二十一年,诏卫所核 实军伍,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,不许。其秋,令卫所著军士姓名、乡贯为籍,具 载丁口以便取补。又置军籍勘合,分给内外,军士遇点阅以为验。 成祖即位,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,重定垛集军更代法。初,三丁已上,垛 正军一,别有贴户,正军死,贴户丁补。至是,令正军、贴户更代,贴户单丁者 免;当军家蠲其一丁徭。 洪熙元年,兴州左屯卫军范济极言勾军之扰。富峪卫百户钱兴奏言:“祖本 涿鹿卫军,死,父继,以功授百户。臣已袭父职,而本卫犹以臣祖为逃军,屡行 勾取。”帝谓尚书张本曰:“军伍不清,弊多类此。”已而宣宗立,军弊益滋, 黠者往往匿其籍,或诬攘良民充伍。帝谕兵部曰:“朝廷于军民,如舟车任载, 不可偏重。有司宜审实毋混。”乃分遣吏部侍郎黄宗载等清理天下军卫。三年敕 给事、御史清军,定十一条例,榜示天下。明年复增为二十二条。五年,从尚书 张本请,令天下官吏、军旗公勘自洪、永来勾军之无踪者,豁免之。六年,令勾 军有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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