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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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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一 自汉以来,刑法沿革不一。隋更五刑之条,设三奏之令。唐撰律令,一准乎 礼,以为出入。宋采用之,而所重者敕。律所不载者,则听之于敕。故时轻时重, 无一是之归。元制,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。明初,丞相李善长等言:“历 代之律,皆以汉《九章》为宗,至唐始集其成。今制宜遵唐旧。”太祖从其言。 始,太祖惩元纵弛之后,刑用重典,然特取决一时,非以为则。后屡诏厘正, 至三十年,始申画一之制,所以斟酌损益之者,至纤至悉,令子孙守之。群臣有 稍议更改,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。而后乃滋弊者,由于人不知律,妄意律举大纲, 不足以尽情伪之变,于是因律起例,因例生例,例愈纷而弊愈无穷。初诏内外风 宪官,以讲读律令一条,考校有司。其不能晓晰者,罚有差。庶几人知律意。因 循日久,视为具文。由此奸吏骫法,任意轻重。至如律有取自上裁、临时处治者, 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、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、及律无正文者设,非谓朝廷可 任情生杀之也。英、宪以后,钦恤之意微,侦伺之风炽。巨恶大憝,案如山积, 而旨从中下,从之不问。或本无死理,而片纸付诏狱,为祸尤烈。故综明代刑法 大略,而以厂卫终之。厂竖姓名,传不备载,列之于此,使有所考焉。 明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。吴元年冬十月,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, 参知政事杨宪、傅瓛,御史中丞刘基,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,谕之 曰:“法贵简当,使人易晓。若条绪繁多,或一事两端,可轻可重,吏得因缘为 奸,非法意也。夫网密则水无大鱼,法密则国无全民。卿等悉心参究,日具刑名 条目以上,吾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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