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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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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 正。太祖尝曰:“凡有大狱,当面讯,防构陷锻炼之弊。”故其时重案多亲鞫, 不委法司。洪武十四年,命刑部听两造之词,议定入奏。既奏,录所下旨,送四 辅官、谏院官、给事中覆核无异,然后覆奏行之。有疑狱,则四辅官封驳之。逾 年,四辅官罢,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。十六年,命刑部尚书开济等,议定五 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。十七年,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,命之曰贯城。 下敕言:“贯索七星如贯珠,环而成象名天牢。中虚则刑平,官无邪私,故狱无 囚人;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,刑官非其人;有星而明,为贵人无罪而狱。 今法天道置法司,尔诸司其各慎乃事,法天道行之,令贯索中虚,庶不负朕肇建 之意。”又谕法司官:“布政、按察司所拟刑名,其间人命重狱,具奏转达刑部、 都察院参考,大理寺详拟。著为令。”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,治各布政司刑名,而陵卫、王府、公侯伯府、在京诸曹 及两京州郡,亦分隶之。按察名提刑,盖在外之法司也,参以副使、佥事,分治 各府县事。京师自笞以上罪,悉由部议。洪武初决狱,笞五十者县决之,杖八十 者州决之,一百者府决之,徒以上具狱送行省,移驳繁而贿赂行。乃命中书省御 史台详谳,改月报为季报,以季报之数,类为岁报。凡府州县轻重狱囚,依律决 断。违枉者,御史、按察司纠劾。至二十六年定制,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,笞杖 就决;徒流、迁徙、充军、杂犯死罪解部,审录行下,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 如律者,大理寺拟覆平允,监收侯决。其决不待时重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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