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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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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三 刑法有创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东西厂、锦衣卫、镇抚司狱是已。是 数者,*至惨,而不丽于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极。举朝野命,一听之武夫、 宦竖之手,良可叹也。 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。太史令刘基曰:“古者公卿有罪,盘水加剑,诣 请室自裁,未尝轻折辱之,所以存大臣之体。”侍读学士詹同因取《大戴礼》及 贾谊疏以进,且曰:“古者刑不上大夫。以励廉耻也。必如是,君臣恩礼始两尽。” 帝深然之。 洪武六年,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,太祖曰:“六卿贵重,不宜以细故辱。” 命以俸赎罪。后群臣罣误,许以俸赎,始此。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,工部 尚书薛祥毙杖下,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。廷杖之刑,亦自太祖始矣。 宣德三年,怒御史严皑、方鼎、何杰等沈湎酒色,久不朝参,命枷以徇。自此言 官有荷校者。至正统中,王振擅权,尚书刘中敷,侍郎吴玺、陈瑺,祭酒李时 勉率受此辱,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。成化十五年,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、都御 史牟俸等,诏责给事御史李俊、王浚辈五十六人容隐,廷杖人二十。正德十四年, 以谏止南巡,廷杖舒芬、黄巩等百四十六人,死者十一人。嘉靖三年,群臣争大 礼,廷仗丰熙等百三十四人,死者十六人。中年刑法益峻,虽大臣不免笞辱。宣 大总督翟鹏、蓟州巡抚朱方以撤防早,宣大总督郭宗皋、大同巡抚陈翟以寇入 大同,刑部侍郎彭黯、左都御史屠侨、大理卿沈良才以议丁汝夔狱缓,戎政侍郎 蒋应奎、左通政唐国相以子弟冒功,皆逮杖之。方、翟毙于杖下,而黯、侨、 良才等杖毕,趣治事。公卿之辱,前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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