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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 志第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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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详议,率尔便行 耳。今宜考以礼典,不得效尤从失。吉部伍自有桁辂,凶部别有铭旌,若复立旒, 复置何处?翣自用八。”从之。 有司奏:“大明故事,太子妃玄宫中有石志。参议墓铭不出礼典。近宋元嘉 中,颜延作王球石志。素族无碑策,故以纪德。自尔以来,王公以下,咸共遵用。 储妃之重,礼殊恒列,既有哀策,谓不须石志。”从之。 有司奏:“穆妃卒哭后,灵还在道,遇朔望,当须设祭不?”王俭议:“既 虞卒哭,祭之于庙,本是祭序昭穆耳,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,所以有朔望殷事。 蕃国不行权制,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,朔望设祭。帝室既以卒哭除丧,无缘方有 朔望之祭。灵筵虽未升庙堂,而舫中即成行庙,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、临川二 国,并有移庙之礼。岂复谓灵筵在途,便设殷事耶?推此而言,朔望不复俟祭。 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,益可知时议。”从之。 建元三年,有司奏:“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,其年闰九月。未审当月数 闰?为应以闰附正月?若用月数数闰者,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,至于 祥月,不为有疑不?”左仆射王俭议:“三百六旬,尚书明义,文公纳币,春秋 致讥。《谷梁》云“积分而成月”。《公羊》云“天无是月”。虽然,左氏谓告 朔为得礼。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,岁数没闰,大功以下,月数数闰。夫闰者, 盖是年之余日,而月之异朔,所以吴商云“含闰以正期,允协情理”。今杖期之 丧,虽以十一月而小祥,至于祥缟,必须周岁。凡厌屈之礼,要取象正服。祥缟 相去二月,厌降小祥,亦以则之。又且求之名义,则小祥本以年限,考于伦例, 则相去必应二朔。今以厌屈而先祥,不得谓此事之非期,事既同条,情无异贯, 没闰之理,固在言先。设令祥在此晦,则去缟三月,依附准例,益复为碍。谓应 须五月晦乃祥。此国之大典,宜共精详。并通关八座丞郎,研尽同异。”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:“厌屈之典,由所尊夺情,故祥缟备制,而年月不申。 今以十一月而祥,从期可知。既计以月数,则应数闰以成典。若犹含之,何以异 于缟制?疑者正以祥之当闰,月数相县。积分余闰,历象所弘。计月者数闰,故 有余月,计年者苞含,故致盈积。称理从制,有何不可?” 俭又答渊难曰:“含闰之义,通儒所难。但祥本应期,屈而不遂。语事则名 体具存,论哀则情无以异。迹虽数月,义实计年,闰是年之归余,故宜总而苞之。 期而两祥,缘尊故屈,祥则没闰,象年所申,屈申兼著,二途具举。经记之旨, 其在兹乎?如使五月小祥,六月乃闰,则祥之去缟,事成二月,是为十一月以象 前期,二朔以放后岁,名有区域,不得相参。鲁襄二十八年‘十二月乙未楚子卒’。 唯书上月,初不言闰,此又附上之明义也。郑、射、王、贺唯云期则没闰,初不 复区别杖期之中祥,将谓不俟言矣。成休甫云‘大祥后禫,有闰别数之’,明 杖期之祥,不得方于浸缟之末。即恩如彼,就例如此。”渊又据旧义难俭十余问, 俭随事解释。 祠部郎中王圭之议,谓“丧以闰施,功衰以下小祥值闰,则略而不言。今虽 厌屈,祥名犹存,异于余服。计月为数,屈追慕之心,以远为迩。日既余分,月 非正朔,含而全制,于情唯允。仆射俭议,理据详博,谨所附同。今司徒渊始虽 疑难,再经往反,未同俭议。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。以来五月晦小祥,其 祥禫自依常限。奏御,班下内外。”诏“可”。 皇太子穆妃服,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:“中军南郡王小祥, 应待闻喜不?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,闻喜公八月发哀,计十一月之限,应在六月。 南郡王为当同取六月,则大祥复申一月,应用八月,非复正月,在存亲之义,若 各自为祥,庐垩相间,玄素杂糅,未审当有此疑不?”俭曰:“送往有已,复生 有节,罔极非服制所申,祥缟明示终之断。相待之义,经记无闻。世人多以庐室 衰麻,不宜有异,故相去一二月者,或申以俱除。此所谓任情径行,未达礼旨。 昔撰《丧记》,已尝言之。远还之人,自有为而未祭,在家之子,立何辞以不变? 礼有除丧而归者,此则经记之遗文,不待之明据。假使应待,则相去弥年,亦宜 必待,乃为衰绖永服以穷生,吉蠲长绝于宗庙,斯不可矣。苟曰非宜,则旬月之 间,亦不容申。何者?礼有伦序,义无徒设。今远则不待,近必相须,礼例既乖, 即心无取。若疑兄弟同居,吉凶舛杂,则古有异宫之义。设无异宫,则远还之子, 自应开立别门,以终丧事。灵筵祭奠,随在家之人,再期而毁。所以然者,《奔 丧礼》云‘为位不奠’,郑玄云‘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’。闻哀不时,实缘在远。 为位不奠,益有可安。此自有为而然,不关嫡庶。庶子在家,亦不待嫡矣。而况 储妃正体王室,中军长嫡之重,天朝又行权制,进退弥复非疑。谓不应相待。中 军祥缟之日,闻喜致哀而已,不受吊慰。及至忌辰变除,昆弟亦宜相就写情而不 对客。此国之大典,宜通关八座丞郎,共尽同异,然后奏御。”司徒褚渊等二十 人并同俭议为允,请以为永制。诏“可”。 建元三年,太子穆妃薨,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。俭又议:“《礼》 ‘庶人为国君齐衰’。先儒云‘庶人在官,若府史之属是也’。又诸侯之大夫妻 为大人服繐衰七月,以此轻微疏远,故不得尽礼。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,太子 穆妃是天朝之嫡妇。宫臣得申小君之礼,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?当单衣白帢素 带哭于中门外,每临辄入,与宫官同。” 永明十一年,文惠太子薨,右仆射王晏等奏:“案《丧服经》‘为君之父、 长子,同齐衰期’。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,止服期制,群臣应降一等,便应大 功。九月功衰,是兄弟之服,不可以服尊。臣等参议,谓宜重其衰裳。减其月数, 同服齐衰三月。至于太孙三年既申,南郡国臣,宜备齐衰期服。临汝、曲江既非 正嫡,不得祢先储,二公国臣,并不得服。”诏依所议。 又奏:“案《丧服经》虽有‘妾为君之长子从君而服’。二汉以来,此礼久 废,请因循前准,不复追行。”诏曰:“既久废,停便。” 又奏:“伏寻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乐,诸王虽本服期,而储皇正体宗庙, 服者一同,释服,奏乐、姻娶,便应并通。窃谓二等诚俱是嘉礼,轻重有异:娶 妇思嗣,事非全吉,三日不乐,礼有明文。宋世期丧降在大功者,婚礼废乐,以 申私戚,通以前典。”诏“依议”。 又奏:“案礼,详除皆先于今夕易服,明旦乃设祭。寻比世服临然后改服, 与礼为乖。今东宫公除日,若依例,皇太孙服临方易服。臣等参议,谓先哭临竟 而后祭之。应公除者,皆于府第变服,而后入临,行奉慰之礼。”诏“可”。 建武二年,朝会,时世祖遏密未终,朝议疑作乐不。祠部郎何佟之议:“昔 舜受终文祖,义非胤尧,及放勋徂落,遏密三祀。近代晋康帝继成帝,于时亦不 作乐。怀帝永嘉元年,惠帝丧制未终,于时江充议云,古帝王相承,虽世及有异, 而轻重同礼。”从之。 建武二年正月,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,二十九日大 祥,三月二十九日祥禫,至尊及群臣泄哀之仪,应定准。下二学八座丞郎,博 士陶韶以为“名立义生,自古之制。文帝正号祖宗,式序昭穆,祥忌禫日,皇 帝宜服祭服,出太极泄哀。百僚亦祭服陪位”。太常丞李捴议曰:“寻尊号既追, 重服宜正,但已从权制,故苴杖不说。至于钻燧既同,天地亦变,容得无感乎? 且晋景献皇后崩,群臣备小君之服。追尊之后,无违后典,追尊之帝,固宜同帝 礼矣。虽臣子一例,而礼随时异。至尊龙飞中兴,事非嗣武,理无深衣之变。但 王者体国,亦应吊服出正殿举哀,百寮致恸,一如常仪。”给事中领国子助教谢 昙济议:“夫丧礼一制,限节两分。虞祔追亡之情,小祥抑存之礼,斯尽至爱可 申,极痛宜屈耳。文皇帝虽君德早凝,民化未洽,追崇尊极,实缘于性。今言臣 则无实,论己则事虚。圣上驭宇,更奉天眷,祗礼七庙,非从三后,周忌祥禫, 无所依设。”太学博士崔愝同陶韶议,太常沈倓同李捴议,国子博士刘 警等同谢昙济议。 祠部郎何佟之议曰:“《春秋》之旨,臣子继君亲,虽恩义有殊,而其礼则 一,所以敦资敬之情,笃方丧之义。主上虽仰嗣高皇,尝经北面,方今圣历御宇, 垂训无穷,在三之恩,理不容替。窃谓世宗祥忌,至尊宜吊服升殿,群臣同致哀 感,事毕,百官诣宣德宫拜表,仍致哀陵园,以弘追远之慕。”尚事令王晏等十 九人同佟之议。诏“可。” 海陵王薨,百官会哀。时纂严,朝议疑戎服临会。祠部郎何佟之议:“羔裘 玄冠不以吊,理不容以兵服临丧。宋泰始二年,孝武大祥之日,于时百寮入临, 皆于宫门变戎服,著衣,入临毕,出外,还袭戎衣。”从之。 赞曰:姬制孔作,训范百王。三千有数,四维是张。损益彝典,废举宪章。 戎祀军国,社庙郊庠。冠婚朝会,服纪凶丧。存为盛德,戒在先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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