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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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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时宪五 △康熙甲子元法下 月食用数 朔策二十九日五三0五九三。 望策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。 太阳平行,朔策一十万四千七百八十四秒,小馀三0四三二四。 太阳引数,朔策一十万四千七百七十九秒,小馀三五八八六五。 太阴引数,朔策九万二千九百四十秒,小馀二四八五九。 太阴交周,朔策十一万0四百十四秒,小馀0一六五七四。 太阳平行,望策十四度三十三分十二秒0九微。 太阳引数,望策十四度三十三分0九秒四十一微。 太阴引数,望策六宫十二度五十四分三十秒0七微。 太阴交周,望策六宫十五度二十分0七秒。 太阳一小时平行一百四十七秒,小馀八四七一0四九。 太阳一小时引数一百四十七秒,小馀八四0一二七。 太阴一小时引数一千九百五十九秒,小馀七四七六五四二。 太阴一小时交周一千九百八十四秒,小馀四0二五四九。 月距日一小时平行一千八百二十八秒,小馀六一二一一0八。 太阳光分半径六百三十七。 太阴实半径二十七。 地半径一百。 太阳最高距地一千0十七万九千二百0八,与地半径之比例,为十一万六千 二百。 太阴最高距地一千0十七万二千五百,与地半径之比例,为五千八百一十六。 朔应二十六日三八五二六六六。 首朔太阳平行应初宫二十六度二十分四十二秒五十七微。 首朔太阳引数应初宫十九度一十分二十七秒二十一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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