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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

     
    ◎职官六(新官制)
    内阁外务部(出使大臣税务处) 民政部(内外巡警总厅) 度支部(清理
    财政处大清银行造币总厂) 学部(国子监大学堂) 陆军部海军部法部(修订
    法律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) 农工商部 邮传部 军谘府弼德院 资政院盐
    政院 典礼院(礼学馆) 提学使提法使(外省各级审检厅) 东三省各司禁卫
    军督练公所军制镇制(陆军镇监) 巡防队海军舰制
    清初釐定官制,职仪粗具。中更六七作,存改洄沿,世不同矣。延及德宗,
    外患蹑迹,译署始立。继改专部,商、警、学部接踵而设,并省府、寺,乃分十
    部。嗣议立宪,理藩改部,军谘设处,复更巡警为民政,户为度支,商为农工商,
    兵为陆军,附立海军处,刑为法,别立大理院,又取工部所司轮路邮电专设邮传
    部。以今况往,洵称多制。宣统绍述,合枢於阁,增海军部,省吏部,改礼部为
    典礼院,盐政处为盐政院。犹虑阁权过重,设弼德院以相维系,资政院以为监督。
    增埤前事,取臬殊方,因事创名,官冗职杂,阶资官品,肇域未区。简奏咨补,
    故实斯在,辑而存之,具载后简,亦得失之林也。
    内阁总理大臣,协理大臣,各一人。(特简。)国务大臣十人。(各部大臣
    兼充。)丞一人。承宣厅厅长,副厅长,各一人。制谘、叙官、统计、印铸四局,
    局长各一人。(丞以下俱请简。)其属有:佥事,印铸艺师,(俱奏补。)艺士,
    录事(俱咨补。)各员。所辖法制院,院长,副院长,各一人。参议四人。(俱
    请简。)参事,(奏补。)佥事,录事,视事繁简酌置。
    总理掌参画机要,缔纶时务。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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