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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二十三 志九十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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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四 △盐法 清之盐法,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。蒙古、新疆多产盐地,而内地十一区,尤 有裨国计。十一区者:曰长芦,曰奉天,曰山东,曰两淮,曰浙江,曰福建,曰 广东,曰四川,曰云南,曰河东,曰陕甘。 长芦旧有二十场,后裁为八,行销直隶、河南两省。奉天旧有二十场,后分 为九,及日本据金川滩地,乃存八场,行销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省。山东旧有 十九场,后裁为八,行销山东、河南、江苏、安徽四省。两淮旧有三十场,后裁 为二十三,行销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河南六省。浙江三十二场,其 地分隶浙江、江苏,行销浙江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四省。福建十六场,行销福建、 浙江两省。其在台湾者,尚有五场,行销本府,后入於日本。广东二十七场,行 销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南、云南、贵州七省。四川盐井产旺者,凡州县 二十四,行销西藏及四川、湖南、湖北、贵州、云南、甘肃六省。云南盐井最著 者二十六,行销本省。河东盐池分东、中、西三场,行销山西、河南、陕西三省。 陕甘盐池最著者,曰花马大池,在甘肃灵州,行销陕西、甘肃两省。 长芦、奉天、山东、两淮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之盐出於海,四川、云南出於 井,河东、陕甘出於池。其制法,海盐有煎、有晒,池盐皆晒,井盐皆煎。论质 味,则海盐为佳,池盐、井盐次之。海盐之中,滩晒为佳,板晒次之,煎又次之。 论成本,则晒为轻,煎之用荡草者次之,煤火又次之,木则工本愈重。此其大较 也。 初,盐政属户部山东司。宣统二年,乃命户部尚书兼任督办盐政大臣,外遣 御史巡视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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