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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三十五 志一百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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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兵六 △水师 水师有内河、外海之分。初,沿海各省水师,仅为防守海口、缉捕海盗之用, 辖境虽在海疆,官制同於内地。至光绪间,南北洋铁舰制成,始别设专官以统率 之。 其内河水师,天聪十年,自宁古塔征瓦尔喀,以地多岛屿,初造战船。 天命元年,以水师循乌勒简河征东海萨哈连部落。 顺治初,以京口、杭州水师分防海口。八年,始於沿江沿海各省,循明代旧 制,设提督、总兵、副将、游击以下各武员,如陆营之制。各省设造船厂,定师 船修造年限,三年小修,五年大修,十年拆造。十年,以水师克舟山,增造战 舰,扩充兵额。十四年,增设崇明水师总兵官,调拨江宁、江苏、安徽各省标兵 万人,分防吴淞江及崇明诸口。十六年,增设京口左右两路绿旗水师总兵官。十 八年,设吉林水师营造斛船及划子船。 康熙八年,增设福建水师总兵官。十四年,改崇明总兵官为水师提督。十七 年,设福建水师提督及参将以下各官。二十四年,裁京口右路水师,改左路水师 为京口总兵官。二十六年,增设南台水师营,置参将以下各官。二十九年,更定 修造战船之制,外海战船哨船,自新造之年为始,三年后,以次小修大修,更阅 三年,或大修,或改造。内江战船哨船,则小修大修后,更阅三年,仍修治用之。 三十四年,令督、抚、提、镇,凡修理战船银两,不得浮冒核减,致船料薄弱。 五十二年,令赶缯等船,於船之首尾,刊捕盗各营镇船名,以次编列。五十三年, 增设金州水师营於海岛内,选谙习水性者充之。五十六年,设松江水师营。 雍正二年,令沿海各督、抚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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