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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四十二 志一百十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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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一 中国自书契以来,以礼教治天下。劳之来之而政出焉,匡之直之而刑生焉。 政也,刑也,凡皆以维持礼教於勿替。故尚书曰: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。”又 曰: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。”古先哲王,其制刑之精义如此。周衰礼 废,典籍散失。魏李悝著法经六篇,流衍至於汉初,萧何加为九章,历代颇有增 损分合。至唐永徽律出,始集其成。虽沿宋迄元、明而面目一变,然科条所布, 於扶翼世教之意,未尝不兢兢焉。君子上下数千年间,观其教化之昏明,与夫刑 罚之中不中,而盛衰治乱之故,綦可睹矣。 有清起自辽左,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。圣祖冲年践阼,与天下休养,六十馀 稔,宽恤之诏,岁不绝书。高宗运际昌明,一代法制,多所裁定。仁宗以降,事 多因循,未遑改作。综其终始,列朝刑政,虽不尽清明,然如明代之厂卫、廷杖, 专意戮辱士大夫,无有也。治狱者虽不尽仁恕,然如汉、唐之张汤、赵禹、周兴、 来俊臣辈,深文惨刻,无有也。德宗末叶,庚子拳匪之变,创巨痛深,朝野上下, 争言变法,於是新律萌芽。迨宣统逊位,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。是故论 有清一代之刑法,亦古今绝续之交也。爰备志之,俾后有考焉。 清太祖嗣服之初,始定国政,禁悖乱,戢盗贼,法制以立。太宗继武,於天 聪七年,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,时所谓“盛京定例” 是也。嗣复陆续著有治罪条文,然皆因时立制,不尽垂诸久远。 世祖顺治元年,摄政睿亲王入关定乱,六月,即令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。 八月,刑科给事中孙襄陈刑法四事,一曰定刑书:“刑之有律,犹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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