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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

     
    ◎刑法三
    太祖始创八旗,每旗设总管大臣一,佐管大臣二。又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,
    号为议政五大臣。紥尔固齐十人,号为理事十大臣。凡听断之事,先经紥尔固齐
    十人审问,然后言於五臣,五臣再加审问,然后言於诸贝勒。众议既定,犹恐冤
    抑,亲加鞫问。天命元年,谕贝勒大臣曰:“国人有事,当诉於公所,毋得诉於
    诸臣之家。兹播告国中,自贝勒大臣以下有罪,当静听公断,执拗不服者,加等
    治罪。凡事俱五日一听断於公所,其私诉於家,不执送而私断者,治罪不贷。”
    十一年,太宗以议政五大臣、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,或即以总管、佐管兼之,於
    是集诸贝勒定议裁撤。每旗由佐管大臣审断词讼,不令出兵驻防。其每旗别设调
    遣大臣二员,遇有驻防调遣所属词讼,仍令审理。天聪七年,设刑部承政、参政、
    启心郎等官,听讼始有专责。
    世祖入主中夏,仍明旧制,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於督抚,在内归总於三
    法司。然明制三法司,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駮正。清则外省刑
    案,统由刑部核覆。不会法者,院寺无由过问,应会法者,亦由刑部主稿。在京
    讼狱,无论奏咨,俱由刑部审理,而部权特重。刑部初设十四司。雍正元年,添
    置现审左右二司,审理八旗命盗及各衙门钦发事件。后复改并,定为十八清吏司:
    曰直隶,曰奉天,曰江苏,曰安徽,曰江西,曰福建,曰浙江,曰湖广,曰山东,
    曰山西,曰陕西,曰四川,曰广东,曰广西,曰云南,曰贵州。凡各省刑名咨揭
    到部,各司具稿呈堂,以定准駮。吉林、黑龙江附诸奉天,甘肃、新疆附诸陕西,
    京曹各署关涉文件,亦分隶於十七司。现审则轮流签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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