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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五十七 志一百三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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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邦交五 △德意志 德意志者,日耳曼列国总部名也,旧名邪马尼,居欧洲中原,同盟三十六国, 而中惟布路斯最强。 咸丰十一年,布路斯及德意志诸国请照英、法等国换约,江苏巡抚薛焕不可。 其使臣艾林波赴天津,呈三口通商大臣,请立条约。王大臣以闻,命总理各国事 务、仓场总督崇纶充全权大臣,赴天津会崇厚酌办。布使呈条约四十二款,附款 一条,通商章程十款,另款一条,税则一册,其代呈德意志公会各国部名,均照 布国条约办理。既又称,日耳曼通商诸国欲在台湾之鸡笼、浙江之温州通商,并 照各国驻京办事。崇纶覆以日耳曼各国通商,均归布路斯统辖约束,只办通商, 不得涉别事;并谕以京师非贸易之区,不能派员常驻;至鸡笼、温州二处,为英、 法两国条约所无,不能增益。时当四国换约,法使哥士耆言:“日耳曼各国,其 最大者为布路斯,此外尚有邦晏等二十馀国,一切章程归布国议定。”崇纶等以 所言告总署,总署令哥士耆代阻之。忽有布国人入京,直入辅国将军奕权宅强住。 总理各国事务、户部左侍郎文祥赴英馆晤英使普鲁斯,言:“布国既不以礼来, 我国即不能以礼往。”并告以:“艾林波如或来京,亦当拒之,不得谓中国无礼 也。”普鲁斯请牒知艾林波,令迅速调回。未几,布人相率回津,而艾林波牒总 署,犹要求如故。遂定议以五年后许派秉权大臣一员驻京,兼办各国事,馀与法 国条约略同。是为德意志与中国立约之始。约既定,总署又恐五年后布国派员来 京,仿照英、法国住居府第,复函属崇纶等令其将不住府第一层载明约内。艾林 波允递牒声明将来不住府第,由中国给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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