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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五十九 志一百三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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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邦交七 △瑞典 那威 丹墨 和兰 日斯巴尼亚 比利时 义大利 瑞典即瑞丁,在欧罗巴西北境,与那威同一区。雍正十年始来华互市。道光 二十七年春二月,与瑞典及那威国订通商约。时法、美诸国通商,俱仿英和约条 款。瑞本小国,亦求照英、法、美三国成案议通商条约。时瑞钢铁等项价甚贱, 并求酌减税则。两广总督兼五口通商善后事宜耆英以各项税钞甫经议定通行,未 便因瑞钢铁率议轻减,不许;惟通商条约奏请许之。遂与瑞公使李利华订约三十 三条。同治六年,政府派出使大臣志刚等游历各国,至瑞递国书。光绪三年八月, 瑞典开整理万国刑罚监牢会,使臣爱达华达摆柏照会驻英使臣郭嵩焘,请中国派 员入会。嵩焘以闻,许之。 十八年五月,瑞典国教士梅宝善、乐传道二人往麻城县宋埠传教,被殴致毙, 上海瑞典总领事柏固闻,赴鄂见张之洞,要求四事:一,办犯;一,抚恤;一, 参麻城县知县;一,宋埠设教堂。时犯已缉获,张之洞允办犯、抚恤,而参麻城 县则不许,谓麻城县事前力阻,事后即获正犯,未便参劾。至开教堂,宋埠民情 正愤,改在汉口武穴觅一地建堂,柏固亦不允。久之,始议定绞犯二名,给两教 士各一万五千元,失物诸项一万五千元,期二十月后再往传教。 三十四年六月,与瑞修改通商条约。先是瑞使倭伦白来京,请觐见呈递国书, 并照称奉本国君主谕,请修改通商条约,并录其君主所给议约全权*送外务部。 外务部以道光二十七年所订瑞典那威条约系两国联合所立,近两国已各独立,前 订之约距今六十年,通商情形今昔不同,当重订约,以资遵守,许之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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