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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六十 志一百三十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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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邦交八 △奥斯马加 秘鲁 巴西 葡萄牙 墨西哥 刚果 奥斯马加即奥地利亚,久互市广东,粤人以其旗识之,称双鹰国。同治八年, 遣使臣毕慈来华,介英使阿礼国请立约,并呈其君主敕谕,欲在京议约。总署以 在京议约与历来各国成案不符,应先照会三口通商大臣,由三口通商大臣请旨。 奥使递照会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以闻。朝议许之,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、兵部 尚书董恂会同崇厚办理。奥使呈所递条约四十九款,大致均从各国内采集而成。 董恂等於应删应添各节,逐一改定,而奥使於恂所添“商人不准充领事官”一语, 不原列入约,於恂所删传教一条仍列入约。迭议不决。久之,奥使始允删传教一 条,而於“商人不准充领事官”一节,仍欲另备照会,於画押日一同呈递,许之。 遂订定和约四十五款,通商章程九款,税则一册。是年奥夹板船名伊来撤各利亚, 用英国旗号,私运外国盐一百馀包,计重二万馀斤,进口。天津税务司函致总署。 总署以奥船运盐进口,显违条约,应查拏,并知照英领事前往查起。十年九月, 奥换约届期,使臣嘉理治照会总署请换约,特旨派江苏布政使恩锡赴上海互换。 嗣因约本内汉文所载善后章程第五、第八两款,均有引用条约“第八条”字样, 其奥文内皆误写作“第一条”;又税则进口项下呀治木,汉文载明长不过 “三十五幅地”,奥文误写作“五十五幅地”;又羽绫、羽纱、羽绸、小呢等类, 汉文载明“每丈”,奥文误写作“每疋”,须更改。至十一年六月始竣事。十一 年,奥使照会总署,以接奉本国文,称去岁本国出有政令,自同治十年七月十七 日起,凡量奥斯马加各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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