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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百二十二 列传一百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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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窦光鼐 李漱芳(范宜宾) 曹锡宝(谢振定) 钱沣 尹壮图 窦光鼐,字元调,山东诸城人。乾隆七年进士,选庶吉士,散馆授编修。大 考四等,罚俸。高宗夙知光鼐,居数月,擢左中允。累迁内阁学士。二十年,授 左副都御史。督浙江学政。上南巡,临海县训导章知邺将献诗,光鼐以诗拙阻之。 知邺欲讦光鼐,光鼐以闻。上召知邺试以诗,诗甚拙,且言原从军。上斥其妄, 命夺职戍辟展。后数年,上欲赦知邺还,而知邺妄为悖逆语,欲以陷光鼐,上乃 诛之。 光鼐学政任满,还京师。秋谳,光鼐以广西囚陈父悔守田禾杀贼,不宜入情 实;贵州囚罗阿扛逞凶*,不宜入缓决:持异议,签商刑部,语忿激。刑部遽 以闻,上命大学士来保、史贻直,协办大学士梁诗正覆覈,请如刑部议,且言光 鼐先已画题,何得又请改拟。上诘光鼐,光鼐言:“两案异议,本属签商,并非 固执。因会议时言词过激,刑部遽将签出未定之稿先行密奏。臣未能降心抑气, 与刑部婉言,咎实难辞,请交部严加议处。”上以“会谳大典,光鼐意气自用, 甚至纷呶谩骂而不自知。设将来预议者尤而效之,於国宪朝章不可为训”。命下 部严议,当左迁,仍命留任。光鼐疏言:“事主杀窃盗,律止杖徒。近来各省多 以窃盗拒捕而被杀,比罪人不拒捕而擅杀,皆以斗论,宽窃盗而严事主,非禁暴 之意。应请遵本律。”议行。 二十七年,上以光鼐迂拙,不胜副都御史,命署内阁学士。授顺天府府尹。 坐属县蝗不以时捕,左迁四品京堂,仍留任。旋赴三河、怀柔督捕蝗,疏言: “近京州县多旗地,嗣后捕蝗,民为旗地佃,当一体拨夫应用。”上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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