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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三百二十二 列传一百九

     
    ○窦光鼐 李漱芳(范宜宾) 曹锡宝(谢振定) 钱沣 尹壮图
    窦光鼐,字元调,山东诸城人。乾隆七年进士,选庶吉士,散馆授编修。大
    考四等,罚俸。高宗夙知光鼐,居数月,擢左中允。累迁内阁学士。二十年,授
    左副都御史。督浙江学政。上南巡,临海县训导章知邺将献诗,光鼐以诗拙阻之。
    知邺欲讦光鼐,光鼐以闻。上召知邺试以诗,诗甚拙,且言原从军。上斥其妄,
    命夺职戍辟展。后数年,上欲赦知邺还,而知邺妄为悖逆语,欲以陷光鼐,上乃
    诛之。
    光鼐学政任满,还京师。秋谳,光鼐以广西囚陈父悔守田禾杀贼,不宜入情
    实;贵州囚罗阿扛逞凶*,不宜入缓决:持异议,签商刑部,语忿激。刑部遽
    以闻,上命大学士来保、史贻直,协办大学士梁诗正覆覈,请如刑部议,且言光
    鼐先已画题,何得又请改拟。上诘光鼐,光鼐言:“两案异议,本属签商,并非
    固执。因会议时言词过激,刑部遽将签出未定之稿先行密奏。臣未能降心抑气,
    与刑部婉言,咎实难辞,请交部严加议处。”上以“会谳大典,光鼐意气自用,
    甚至纷呶谩骂而不自知。设将来预议者尤而效之,於国宪朝章不可为训”。命下
    部严议,当左迁,仍命留任。光鼐疏言:“事主杀窃盗,律止杖徒。近来各省多
    以窃盗拒捕而被杀,比罪人不拒捕而擅杀,皆以斗论,宽窃盗而严事主,非禁暴
    之意。应请遵本律。”议行。
    二十七年,上以光鼐迂拙,不胜副都御史,命署内阁学士。授顺天府府尹。
    坐属县蝗不以时捕,左迁四品京堂,仍留任。旋赴三河、怀柔督捕蝗,疏言:
    “近京州县多旗地,嗣后捕蝗,民为旗地佃,当一体拨夫应用。”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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