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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

    ,百官自正。使
    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
    客有遗相鱼者,相不受。客曰:“闻君嗜鱼,遗君鱼,何故不受也?”相曰:
    “以嗜鱼,故不受也。今为相,能自给鱼;今受鱼而免,谁复给我鱼者?吾故不
    受也。”
    食茹而美,拔其园葵而弃之。见其家织布好,而疾出其家妇,燔其机,云
    “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”?
    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坚直廉正,无所阿避。行县,道有-者,相追之,
    乃其父也。纵其父而还自系焉。使人言之王曰:“-者,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
    政,不孝也;废法纵罪,非忠也;臣罪当死。”王曰:“追而不及,不当伏罪,
    子其治事矣。”石奢曰:“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
    罪,上惠也;伏诛而死,臣职也。”遂不受令,自刎而死。
   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-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
   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
   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-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
   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
   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-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    太史公曰:孙叔敖出一言,郢市复。子产病死,郑民号哭。公仪子见好布而
    家妇逐。石奢纵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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