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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

    日午中晷景定数。
    求每日消息定数:置所求日中日度分,如在二至限以下者为在息;以上者去
    之,余为在消。又视入消息度加一象以下者为在初;以上者,覆减二至限,余为
    在末。其初、末度自相乘,以一万乘而再折之,满消息法除之,为常数。乃副之,
    用减一千九百五十,余以乘其副,满八千六百五十除之,所得以加常数,为所求
    消息定数。
    求每日黄道去极度及赤道内外度:置其日消息定数,以四因之,满三百二十
    五除之为度,不满,退除为分,所得,在春分后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,在秋分后
    减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,即为所求日黄道去极度及分。以黄道去极度与一象度
    相减,余为赤道内、外度。若去极度少,为日在赤道内;若去极度多,为日在赤
    道外。
   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:以其日消息定数,春分后加六千八百二十五,秋
    分后减一万七百二十五,余为所求日晨分;用减元法,余为昏分。以昏明分加晨
    分,为日出分;减昏分,为日入分。
    求每日距中距子度及每更差度:置其日晨分,以七百乘之,满七万四千七百
    四十二除为度,不满,退除为分,命曰距子度;用减半周天,余为距中度。(若
    倍距子度,五除之,即为每更差度及分。若依司辰星漏历,则倍距子度,减去待
    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,余以五约之,即每更差度。)
    求每日夜半定漏:置其日晨分,以刻法除之为刻,不满为分,即所求日夜半
    定漏。
    求每日昼夜刻及日出入辰刻:倍夜半定漏,加五刻,为夜刻。用减一百刻,
    余为昼刻。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,满辰法除之为辰数,不满,刻法除之为刻,又
    不满,为刻分。命辰数从子正,算外,即日出辰刻;以昼刻加之,命如前,即日
    入辰刻。(若以半辰刻加之,即命从辰初也。)
    求更点辰刻:倍夜半定漏,二十五而一,为点差刻;五因之,为更差刻。以
    昏明刻加日入辰刻,即甲夜辰刻;以更点差刻累加之,满辰刻及分去之,各得更
    点所入辰刻及分。(若同司辰星漏历者,倍夜半定漏,减去待旦一十刻,余依术
    求之,即同内中更点。)
    求昏晓及五更中星:置距中度,以其日昏后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其日
    昏中星所格宿次,其昏中星便为初更中星;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,即乙夜所格中
    星;累加之,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。又倍距子度,加昏中星命之,即晓中星所格
    宿次。(若同司辰星漏历中星,则倍距子度,减去待旦十刻之度三十六度五十二
    分半,余约之为五更,即同内中更点中星。)
    求九服距差日:各于所在立表候之,若地在岳台北,测冬至后与岳台冬至晷
    景同者,累冬至后至其日,为距差日;若地在岳台南,测夏至后与岳台晷景同者,
    累夏至后至其日,为距差日。
    求九服晷景:若地在岳台北冬至前后者,以冬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,为余日;
    以余日减一千九百三十七半,为泛差;依前术求之,以加岳台冬至晷景常数,为
    其地其日中晷常数。若冬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,乃减去距差日,余依前术求之,
    即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数。若地在岳台南夏至前后者,以夏至前后日数减距差日,
    为余日;乃三约之,以减四百八十五少,为泛差;依前术求之,以减岳台夏至晷
    景常数,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数。如夏至前后日数多于距差日,乃减岳台夏至常晷,
    余即晷在表南也。若夏至前后日多于距差日,即减去距差日,余依前术求之,各
    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数。(若求定数,依立成以求午中晷景定数。)
    求九服所在昼夜漏刻:冬、夏二至各于所在下水漏,以定其地二至夜刻,乃
    相减,余为冬、夏至差刻。置岳台其日消息定数,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,如岳台
    二至差刻二十而一,所得,为其地其日消息定数。乃倍消息定数,满刻法约之为
    刻,不满为分,乃加减其地二至夜刻,(秋分后、春分前,减冬至夜刻;春分后、
    秋分前,加夏至夜刻。)为其地其日夜刻;用减一百刻,余为昼刻。(其日出入
    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,并依前术求之。)
    步月离术
    转度母:八千一百一十二万。
    转终分:二百九十八亿八千二百二十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一。
    朔差:二十一亿四千二百八十八万七千。
    朔差:二十六度。(余三千三百七十六万七千,约余四千一百六十二半。)
    转法:一十亿八千四百四十七万三千。
    会周:三百二十亿二千五百一十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一。
    转终:三百六十八度。(余三十八万二千二百五十一,约余三千七百八。)
    转终:二十七日。(余六亿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二百五十一,约余五千五百四
    十六。)
    中度:一百八十四度。(余一千五百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半,约余一千八百
    五十四。)
    象度:九十二度。(余七百五十二万五百六十二太,约分九百二十七。)
    月平行:十三度。(余二千九百九十一万三千,约分三千六百八十七半。)
    望差:一百九十七度。(余三千一百九十二万四千六百二十五半,约分三千
    九百三十四。)
    弦差:九十八度。(余五千六百五十二万二千三百一十二太,约分六千九百
    六十七。)
    日衰:一十八、小分九。
    求月行入转度:以朔差乘所求积月,满转终分去之,不尽为转余。满转度母
    除为度,不满为余,(其余若以一万乘之,满转度母除之,即得约分;若以转法
    除转余,即为入转日及余。)即得所求月加时入转度及余。(若以弦度及余累加
    之,即得上弦、望、下弦及后朔加时入转度及分;其度若满转终度及余去之。)
    其入转度如在中度以下为月行在疾历;如在中度以上者,乃减去中度及余,为月
    入迟历。
    求月行迟疾差度及定差:置所求月行入迟速度,如在象度以下为在初。以上,
    覆减中度,余为在末。(其度余用约分百为母。)置初、末度于上,列二百一度
    九分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下乘上,为积数;满一千九百七十六除为度,不满,
    退除为分,命曰迟疾差度。(在疾为减,在迟为加。)以一万乘积数,满六千七
    百七十三半除之,为迟疾定差。(疾加、迟减,若用立成者,以其度下损益率乘
    度余,满转度母而一,所得,随其损益,即得迟疾及定差。其迟疾、初末损益分
    为二日者,各加其初、末以乘除。)
    求朔弦望所直度下月行定分:置迟疾所入初、末度分,进一位,满七百三十
    九除之,用减一百二十七,余为衰差。乃以衰差疾初迟末减、迟初疾末加,皆加
    减平行度分,为其度所直月行定分。(其度以百命为分。)
    求朔弦望定日:各以日躔盈缩、月行迟疾定差加减经朔、弦、望小余,满若
    不足,进退大余,命甲子,算外,各得定日日辰及余。若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名同
    者月大,不同月小,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。(凡注历,观定朔小余,秋分后四分
    之三已上者,进一日;若春分后,其定朔晨分差如春分之日者,三约之,以减四
    分之三;如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,进一日;朔或当交有食,初亏在日入已前者,
    其朔不进。弦、望定小余不满日出分者,退一日;其望或当交有食,初亏在日出
    已前,其定望小余虽满日出分者,亦退之。又月行九道迟疾,历有三大二小;日
    行盈缩累增损之,则有四大三小,理数然也。若循其常,则当察加时早晚,随其
    所近而进退之,使月之大小不过连三。旧说,正月朔有交,必须消息前后一两月,
    移食在晦、二之日。且日食当朔,月食当望,盖自然之理。夫日之食,盖天之垂
    诫,警悟时政,若道化得中,则变咎为祥。国家务以至公理天下,不可私移晦朔,
    宜顺天诫。故《春秋传》书日食,乃纠正其朔,不可专移食于晦、二。其正月朔
    有交,一从近典,不可移避。)
   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度:置朔、弦、望中日及约分,以日躔盈缩度及分盈加缩
    减之,又以元法退除迟疾定差,疾加迟减之,余为其朔、弦、望加时定日。以天
    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所求朔、弦、望加时定日所在宿次。(朔、望
    有交,则依后术。)
    求月行九道:凡合朔所交,冬在阴历,夏在阳历,月行青道。(冬至、夏至
    后,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,当黄道东。立夏、立冬后,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,当
    黄道东南;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冬在阳历,夏在阴历,月行白道。(冬至、夏
    至后,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,当黄道西;立冬、立夏后,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,
    当黄道西北;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春在阳历,秋在阴历,月行朱道。(春分、
    秋分后,朱道交在夏至之宿,当黄道南;立春、立秋后,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,
    当黄道西南: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春在阴历,秋在阳历,月行黑道。(春分、
    秋分后,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,当黄道正北。立春、立秋后,黑道半交在立冬之
    宿,当黄道东北;至所冲之宿亦如之。)四序离为八节,至阴阳之所交,皆与黄
    道相会,故月行九道。各视月所入正交积度,(视正交九道宿度所入节候,即其
    道、其节所起。)满象度及分去之余,(入交积度及象度并在交会术中。)若在
    半象以下为在初限。以上,覆减象度及分,为在末限。用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
    分,余以所入初、末限度及分乘之,退位,半之,满百为度,不满为分,所得为
    月行与黄道差数。距半交后、正交前,以差数减;距正交后、半交前,以差数加。
    (此加减出入六度,单与黄道相较之数,若较之赤道,随数迁变不常。)计去二
    至以来度数,乘黄道所差,九十而一,为月行与黄道差数。凡日以赤道内为阴,
    外为阳;月以黄道内为阴,外为阳。故月行宿度,入春分交后行阴历,秋分交后
    行阳历,皆为同名;若入春分交后行阳历,秋分交后行阴历,皆为异名。其在同
    名,以差数加者加之,减者减之;其在异名,以差数加者减之,减者加之。皆加
    减黄道宿积度,为九道宿积度;以前宿九道宿积度减其宿九道宿积度,余为其宿
    九道宿度及分。(其分就近约为太、半、少三数。)
   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:置其朔加时定日度,以其朔交初度及分减之,余为其朔
    加时月行入交度及余。(其余以一万乘之,以元法退除之,即为约余。)以天正
    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正交月离所在黄道宿度。
    求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:以正交度及分减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,余以正
    交度及分乘之,退一等,半之,满百为度,不满为分,所得,命曰定差。以定差
    加黄道宿度,计去冬、夏至以来度数,乘定差,九十而一,所得,依同异名加减
    之,满若不足,进退其度,命如前,即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。
   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离所在宿度:各置其日加时日躔所在,变从九道,循次相
    加。凡合朔加时,月行潜在日下,与太阳同度,是为加时月离宿次。(先置朔、
    弦、望加时黄道宿度,以正交加时黄道宿度减之,余以加其正交加时九道宿度,
    命起正交宿次,算外,即朔、弦、望加时所当九道宿度。其合朔加时若非正近,
    则日在黄道、月在九道各入宿度,虽多少不同,考其去极,若应绳准。故云月行
    潜在日下,与太阳同度。)各以弦、望度及分加其所当九道宿度,满宿次去之,
    各得加时九道月离宿次。
    求定朔夜半入转:以所求经朔小余减其朔加时入转日余,(其经朔小余,以
    二万七千八百七乘之,即母转法。)为其经朔夜半入转。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,
    亦进退转日,无进退则因经为定。(其余以转法退收之,即为约分。)
   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转:因定朔夜半入转,大月加二日,小月加一日,余、分
    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,满转终日及约分去之,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转;累加一日,
    去命如前,各得逐日夜半入转日及分。
   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:各置加时小余,(若非朔、望有交者,有用定朔、弦、
    望小余。)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,满元法而一为度,不满,退除为分,命曰加时
    度。以减其日加时月度,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。
    求晨昏月: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,元法而一,为晨度;用减月行定分,余
    为昏度。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,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。
   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: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,余为朔后昏定程;以上
    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,余为上弦后昏定程;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,余为望后
    晨定程;以下弦晨定月减次朔晨定月,余为下弦后晨定程。
    求转积度:计四七日月行定分,以日衰加减之,为逐日月行定程;乃自所入
    日计求定之,为其程转积度分。(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,初日益迟一千二百一十,
    七日渐疾一千三百四十一,十四日损疾一千四百六十一,二十一日渐迟一千三百
    二十八,乃观其迟疾之极差而损益之,以百为分母。)
    求每日晨昏月:以转积度与晨昏定程相减,余以距后程日数除之,为日差。
    (定程多为加,定程少为减。)以加减每日月行定分,为每日转定度及分。以每
    日转定度及分加朔、弦、望晨昏月,满九道宿次去之,即为每日晨、昏月离所在
    宿度及分。(凡注历,朔后注昏,望后注晨。)已前月度,并依九道所推,以究
    算术之精微。若注历求其速要者,即依后术以推黄道月度。
   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:以天正经朔小余乘平行度分,元法而一为度,
    不满,退除为分秒,所得,为经朔加时度。用减其朔中日,即经朔晨前夜半平行
    月积度。(若定朔有进退,以平行度分加减之。)即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
    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。
   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: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,大月加三十五度
    八十分六十一秒,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,满周天度分即去之,即
    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。
   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、计弦、望距定朔日数,以乘平行度及分秒,以加其定
    朔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,即定弦、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积度及分秒。(亦可直求
    朔望,不复求度,从简易也。)
   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转度:置天正经朔小余,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,满元法除
    为度,不满,退除为分秒,命为加时度;以减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转度及约分,
    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夜半入转度及分。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,亦进退平行度分,
    即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转度及分秒。
   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转度: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转度分,大月加三
    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,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,即各得次月定朔
    夜半入转度及分。各以朔、弦、望相距日数乘平行度分以加之,满转终度及秒即
    去之,如在中度以下者为在疾;以上者去之,余为入迟历,即各得次朔、弦、望
    定日晨前夜半入转度及分。(若以平行月度及分收之,即为定朔、弦、望入转日。)
   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:以定朔、弦、望夜半入转度分乘其度损益衰,以一万
    约之为分,百约之为秒,损益其度下迟疾度,为迟疾定度。乃以迟加疾减夜半平
    行月,为朔、弦、望夜半定月积度。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定朔、弦、
    望夜半月离所在宿次。(若有求晨昏月,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月行定分,元法而
    一,所得为晨昏度;以加其夜半定月,即得朔、弦、望晨昏月度。)
    求朔弦望定程:各以朔、弦、望定月相减,余为定程。(若求晨昏定程,则
    用晨昏定月相减,朔后用昏,望后用晨。)
    求朔弦望转积度分:计四七日月行定分,以日衰加减之,为逐日月行定分;
    乃自所入日计之,为其程转积度分。(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,初日益迟一千二百
    一十,七日渐疾一千三百四十一,十四日损疾一千四百六十一,二十一日渐迟一
    千三百二十八,乃视其迟疾之极差而损益之,分以百为母。)
    求每日月离宿次:各以其朔、弦、望定程与转积度相减,余为程差。以距后
    程日数除之,为日差。(定程多为益差,定程少为损差。)以日差加减月行定分。
    为每日月行定分;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、弦、望夜半月在宿次,命之,即每
    日晨前夜半月离宿次。(如晨昏宿次,即得每日晨昏月度。)
    步交会术
    交度母:六百二十四万。
    周天分:二十二亿七千九百二十万四百四十七。
    朔差:九百九十万一千一百五十九。
    朔差:一度、余三百六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九。
    望差:空度、余四百九十五万五百七十九半。
    半周天:一百八十二度。(余三百九十二万二百二十三半,约分六千二百八
    十二。)
    日食限:一千四百六十四。
    月食限:一千三百三十八。
    盈初限缩末限:六十度八十七分半。
    缩初限盈末限: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。
    求交初度:置所求积月,以朔差乘之,满周天分去之,不尽,覆减周天分,
    满交度母除之为度,不满为余,即得所求月交初度及余;以半周天加之,满周天
    去之,余为交中度及余。(若以望差减之,即得其月望交初度及余;以朔差减之,
    即得次月交初度及余;以交度母退除,即得余分。若以天正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
    即各得交初、中所在宿度及分。)
    求日月食甚小余及加时辰刻:以其朔、望月行迟疾定差疾加迟减经朔望小余,
    (若不足减者,退大余一,加元法以减之;若加之满元法者,但积其数。)以一
    千三百三十七乘之,满其度所直月行定分除之,为月行差数;乃以日躔盈定差盈
    加缩减之,余为其朔、望食甚小余。(凡加减满若不足,进退其日,此朔望加时
    以究月行迟疾之数,若非有交会,直以经定小余为定。)置之,如前发敛加时术
    入之,即各得日、月食甚所在晨刻。(视食甚小余,如半法以下者,覆减半法,
    余为午前分;半法已上者,减去半法,余为午后分。)
    求朔望加时日月度:以其朔、望加时小余与经朔望小余相减,余以元法退收
    之,以加减其朔、望中日及约分,(经朔望少,加;经朔望多,减。)为其朔、
    望加时中日。乃以所入日升降分乘所入日约分,以一万约之,所得,随以损益其
    日下盈缩积,为盈缩定度;以盈加缩减加时中日,为其朔、望加时定日;望则更
    加半周天,为加时定月;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得所求朔、望加
    时日月所在宿度及分。
    求朔望日月加时去交度分:置朔望日月加时定度与交初、交中度相减,余为
    去交度分。(就近者相减之,其度以百通之为分。)加时度多为后,少为前,即
    得其朔望去交前、后分。(交初后、交中前,为月行外道阳历;交中后、交初前,
    为月行内道阴历。)
    求日食四正食差定数:置其朔加时定日,如半周天以下者为在盈。以上者去
    之,余为在缩。视之,如在初限以下者为在初。以上者,覆减二至限,余为在末。
    置初、末限度及分,(盈初限、缩末限者倍之。)置于上位,列二百四十三度半
    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下乘上,以一百六乘之,满三千九十三除之,为东西食差
    泛数。用减五百八,余为南北食差泛数。其求南北食差定数者,乃视午前、后分,
    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覆减之,余以乘泛数。若以上者即去之,余以乘泛数,皆满
    九千七百五十除之,为南北食差定数。盈初缩末限者,(食甚在卯酉以南,内减
    外加;食甚在卯酉以北,内加外减。)缩初盈末限者,(食甚在卯酉以南,内加
    外减;食甚在卯酉以北,内减外加。)其求东西食差定数者,乃视午前、后分,
    如四分法之一以下者以乘泛数;以上者,覆减半法,余乘泛数,皆满九千七百五
    十除之,为东西食差定数。盈初缩末限者,(食甚在子午以东,内减外加;食甚
    在子午以西,内加外减。)缩初盈末限者,(食甚在子午以东,内加外减;食甚
    在子午以西,内减外加。)即得其朔四正食差加减定数。
    求日月食去交定分:视其朔四正食差,加减定数,同名相从,异名相消,余
    为食差加减总数;以加减去交分,余为日食去交定分。(其去交定分不足减、乃
    覆减食差总数、若阳历覆减入阴历,为入食限;若阴历覆减入阳历,为不入食限。
    凡加之满食限以上者,亦不入食限。)其望食者,以其望去交分便为其望月食去
    交定分。
    求日月食分:日食者,视去交定分,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倍之,类同阳历食
    分。以上者,覆减食限,余为阴历食分。皆进一位,满九百七十六除为大分,不
    满,退除为小分,命十为限,即日食之大、小分。月食者,视去交定分,如食限
    三之一以下者,食既;以上者,覆减食限。余进一位,满八百九十二除之为大分,
    不满,退除为小分,命十为限,即月食之大、小分。(其食不满大分者,虽交而
    数浅,或不见食也。)
    求日食泛用刻分:置阴、阳历食分于上,列一千九百五十二于下,以上减下,
    余以乘上,满二百七十一除之,为日食泛用刻、分。
    求月食泛用刻分:置去交定分,自相乘,交初以四百五十九除,交中以五百
    四十除之,所得,交初以减三千九百,交中以减三千三百一十五,余为月食泛用
    刻、分。
    求日月食定用刻分:置日月食泛用刻、分,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,以所直
    度下月行定分除之,所得为日月食定用刻、分。
    求日月食亏初复满时刻:以定用刻分减食甚小余,为亏初小余;加食甚,为
    复满小余;各满辰法为辰数,不尽,满刻法除之为刻数,不满为分。命辰数从子
    正,算外,即得亏初、复末辰、刻及分。(若以半辰数加之,即命从时初也。)
    求日月食初亏复满方位:其日食在阳历者,初食西南,甚于正南,复于东南;
    日在阴历者,初食西北,甚于正北,复于东北。其食过八分者,皆初食正西,复
    于正东。其月食者,月在阴历,初食东南,甚于正南,复于西南;月在阳历,初
    食东北,甚于正北,复于西北。其食八分已上者,皆初食正东,复于正西。(此
    皆审其食甚所向,据午正而论之,其食余方察其斜正,则初亏、复满乃可知矣。)
    求月食更点定法:倍其望晨分,五而一,为更法;又五而一,为点法。(若
    依司辰星注历,同内中更点,则倍晨分,减去待旦十刻之分,余,五而一,为更
    法;又五而一,为点法。)
    求月食入更点:各置初亏、食甚、复满小余,如在晨分以下者加晨分,如在
    昏分以上者减去昏分,余以更法除之为更数,不满,以点法除之为点数。其更数
    命初更,算外,即各得所入更、点。
    求月食既内外刻分:置月食去交分,覆减食限三之一,(不及减者为食不既。)
    余列于上位;乃列三之二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下乘上,以一百七十除之,所得,
    以定用刻分乘之,满泛用刻分除之,为月食既内刻分;用减定用刻分,余为既外
    刻、分。
    求日月带食出入所见分数:视食甚小余在日出分以下者,为月见食甚、日不
    见食甚;以日出分减复满小余,若食甚小余在日出分已上者,为日见食甚、月不
    见食甚;以初亏小余减日出分,各为带食差;(若月食既者,以既内刻分减带食
    差,余乘所食分,既外刻分而一,不及减者,即带食既出入也。)以乘所食之分,
    满定用刻分而一,即各为日带食出、月带食入所见之分。(凡亏初小余多如日出
    分为在昼,复满小余多如日出分为在夜,不带食出入也。)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
    以下者,为日见食甚、月不见食甚;以日入分减复满小余,若食甚小余在日入分
    已上者,为月见食甚、日不见食甚;以初亏小余减日入分,各为带食差;(若月
    食既者,以既内刻分减带食差,余乘所差分,既外刻分而一,不及减者,即带食
    既出入也。)以乘所食之分,满定用刻分而一,即各为日带食入、月带食出所见
    之分。(凡亏初小余多如日入分为在夜,复满小余少如日入分为在昼,并不带食
    出入也。)
    步五星术
    木星终率:一千五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四。
    终日:三百九十八日。(余三万四千五百四,约分八千八百四十七。)
    历差:六万一千七百五十。
    见伏常度:一十四度。
    火星终率:三千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三十六。
    终日:七百七十九日。(余三万六千五百三十六,约分九千三百六十八。)
    历差:六万一千二百四十。
    见伏常度:一十八度。
    土星终率:一千四百七十四万五千四百四十六。
    终日:三百七十八。(余三千四百四十六,约分八百八十三。)
    历差:六万一千三百五十。
    见伏常度:一十八度半。
    金星终率:二千二百七十七万二千一百九十六。
    终日:五百八十三日。(余三万五千一百九十六,约分九千二十四。)
    见伏常度:一十一度少。
    水星终率:四百五十一万九千一百八十四。(改九千一百九十四。)
    终日:一百一十五日。(余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,约分八千七百六十五。)
    见伏常度:一十八度。
   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诸段中积中星:置气积分,各以其星终率去之,不尽,覆
    减终率,余满元法为日,不满,退除为分,即天正冬至后其星平合中积。重列之
    为中星,因命为前一段之初,以诸段变日、变度累加减之,即为诸段中星。(变
    日加减中积,变度加减中星。)
    求木火土三星入历:以其星历差乘积年,满周天分去之,不尽,以度母除之
    为度,不满,退除为分,命曰差度;以减其星平合中星,即为平合入历度分;以
    其星其段历度加之,满周天度分即去之,各得其星其段入历度分。(金、水附日
    而行,更不求历差。其木、火、土三星前变为晨,后变为夕。金、水二星前变为
    夕,后变为晨。)
    求木火土三星诸段盈缩定差:木、土二星,置其星其段入历度分,如半周天
    以下者为在盈。以上者,减去半周天,余为在缩。置盈缩度分,如在一象以下者
    为在初限。以上者,覆减半周天,余为在末限。置初、末限度及分于上,列半周
    天于下,以上减下,以下乘上,(木进一位,土九因之。)皆满百为分,分满百
    为度,命曰盈缩定差。其火星,置盈缩度分,如在初限以下者为在初。以上者,
    覆减半周天,余为在末。(以四十五度六十五分半为盈初、缩末限度,以一百三
    十六度九十六分半为缩初、盈末限度分。)置初、末限度于上,(盈初、缩末三
    因之。)列二百七十三度九十三分于下,以上减下,余以下乘上,以一十二乘之,
    满百为度,不满,百约为分,命曰盈缩定差。(若用立成法,以其度下损益率乘
    度下约分,满百者,以损益其度下盈缩差度为盈缩定差,若在留退段者,即在盈
    缩泛差。)
    求木火土三星留退差:置后退、后留盈缩泛差,各列其星盈缩极度于下,
    (木极度,八度三十三分;火极度,二十二度五十一分;土极度,七度五十分。)
    以上减下,余以下乘上,(水、土三因之,火倍之。)皆满百为度,命曰留退差。
    (后退初半之,后留全用。)其留退差,在盈益减损加、在缩损减益加其段盈缩
    泛差,为后退、后留定差。(因为后迟初段定差,各须类会前留定差,观其盈缩,
    察其降差也。)
    求五星诸段定积:各置其星其段中积,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,即其星
    其段定积及分;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之,满纪法去之,不尽,命甲子,算外,
    即得日辰。(其五星合见、伏,即为推算段定日;后求见、伏合定日,即历注其
    日。)
    求五星诸段所在月日:各置诸段定积,以天正闰日及约分加之,满朔策及分
    去之,为月数;不满,为入月以来日数及分。其月数命从天正十一月,算外,即
    其星其段入其月经朔日数及分。(定朔有进退者,亦进退其日,以日辰为定。若
    以气策及约分去定积,命从冬至,算外,即得其段入气日及分。)
    求五星诸段加时定星:各置其星其段中星,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,即
    五星诸段定星。若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其段加时定星所在宿次。
    (五星皆以前留为前退初定星,后留为后顺初定星。)
   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:木、火、土三星,以其星其段盈缩定差与次
    度下盈缩定差相减,余为其度损益差;以乘其段初行率,一百约之,所得,以加
    减其段初行率,(在盈,益加损减;在缩,益减损加。)以一百乘之,为初行积
    分;又置一百分,亦依其数加减之,以除初行积分,为初日定行分。以乘其段初
    日约分,以一百约之,顺减退加其段定星,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;以天正冬
    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,即得所求。(金、水二星,直以初行率便为初日定行
    分。)
    求太阳盈缩度:各置其段定积,如二至限以下为在盈;以上者去之,余为在
    缩。又视入盈缩度,如一象以下者为在初;以上者,覆减二至限,余为在末。置
    初、末限度及分,如前日度术求之,即得所求。(若用立成者,直以其度下损益
    分乘度余,百约之,所得,损益其度下盈缩差,亦得所求。)
    求诸段日度率:以二段日晨相距为日率,又以二段夜半定星相减,余为其段
    度率及分。
    求诸段平行分:各置其段度率及分,以其段日率除之,为其段平行分。
    求诸段泛差: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,余为泛差;并前段泛差,
    四因之,退一等,为其段总差。(五星前留前、后留后一段,皆以六因平行分,
    退一等,为其段总差,水星为半总差。其在退行者,木、火、土以十二乘其段平
    行分,退一等,为其段总差。金星退行者,以其段泛差为总差,后变则反用初、
    末。水星退行者,以其段平行分为总差,若在前后顺第一段者,乃半次段总差,
    为其段总差。)
    求诸段初末日行分:各半其段总差,加减其段平行分,为其段初、末日行分。
    (前变加为初,减为末;后变减为初,加为末。其在退段者,前则减为初,加为
    末;后则加为初,减为末。若前后段行分多少不伦者,乃平注之;或总差不备大
    分者,亦平注之:皆类会前后初、末,不可失其衰杀。)
    求诸段日差:减其段日率一,以除其段总差,为其段日差。(后行分少为损,
    后行分多为益。)
   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:置其段初日行分,以日差累损益之,为每日行分。
    以每日行分累加减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宿次,命之,即每日星行宿次。
    径求其日宿次:置所求日,减一,以乘日差,以加减初日行分,(后少,减
    之;后多,加之。)为所求日行分;乃加初日行分而半之,以所求日数乘之,为
    径求积度;以加减其段初日宿次,命之,即径求其日星宿次。
    求五星定合定日:木、火、土三星,以其段初日行分减一百分,余以除其日
    太阳盈缩余为日,不满,退除为分,命曰距合差日及分。以差日及分减太阳盈缩
    分,余为距合差度。以差日、差度盈减缩加。金、水二星平合者,以百分减初日
    行分,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余为日,不满,退除为分,命曰距合差日及分。以减
    太阳盈缩分,余为距合差度。以差日、差度盈加缩减。金、水星再合者,以初日
    行分加一百分,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,不满,退除为分,命曰再合差日;以
    减太阳盈缩分,余为再合差度。以差日、差度盈加缩减。(差度则反其加减。)
    皆以加减定积,为再合定日。以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加而命之,即得定合日辰。
    求五星定见伏:木、火、土三星,各以其段初日行分减一百分,余以除其日
    太阳盈缩分为日,不满,退除为分,以盈减缩加。金、水二星夕见、晨伏者,以
    一百分减初日行分,余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,不满,退除为分,以盈加缩减。
    其在晨见、夕伏者,以一百分加其段初日行分,以除其日太阳盈缩分为日,不满,
    退除为分,以盈减缩加。皆加减其段定积,为见、伏定日。以加冬至大余及约分,
    满纪法去之,命从甲子,算外,即得五星见、伏定日日辰。
    琮又论历曰:“古今之历,必有术过于前人,而可以为万世之法者,乃为胜
    也。若一行为《大衍历》,议及略例,校正历世,以求历法强弱,为历家体要,
    得中平之数。刘焯悟日行有盈缩之差。(旧历推日行平行一度,至此方悟日行有
    盈缩,冬至前后定日八十八日八十九分,夏至前后定日九十三日七十四分,冬至
    前后日行一度有余,夏至前后日行不及一度。)李淳风悟定朔之法,并气朔、闰
    余,皆同一术。(旧历定朔平注一大一小,至此以日行盈缩、月行迟疾加减朔余,
    余为定朔、望加时,以定大小,不过三数。自此后日食在朔,月食在望,更无晦、
    二之差。旧历皆须用章岁、章月之数,使闰余有差,淳风造《麟德历》,以气朔、
    闰余同归一母。)张子信悟月行有交道表里,五星有入气加减。(北齐学士张子
    信因葛荣乱,隐居海岛三十余年,专以圆仪揆测天道,始悟月行有交道表里,在
    表为外道阳历,在里为内道阴历。月行在内道,则日有食之,月行在外道则无食。
    若月外之人北户向日之地,则反观有食。又旧历五星率无盈缩,至是始悟五星皆
    有盈缩、加减之数。)宋何承天始悟测景以定气序。(景极长,冬至;景极短,
    夏至。始立八尺之表,连测十余年,即知旧《景初历》冬至常迟天三日。乃造《
    元嘉历》,冬至加时比旧退减三日。)晋姜岌始悟以月食所冲之宿,为日所在之
    度。(日所在不知宿度,至此以月食之宿所冲,为日所在宿度。)后汉刘洪作《
    乾象历》,始悟月行有迟疾数。(旧历,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,至是始悟
    月行有迟疾之差,极迟则日行十二度强,极疾则日行十四度太,其迟疾极差五度
    有余。)宋祖冲之始悟岁差。(《书·尧典》曰:“日短星昴,以正仲冬;宵中
    星虚,以殷仲秋。”至今三千余年,中星所差三十余度,则知每岁有渐差之数,
    造《大明历》率四十五年九月而退差一度。)唐徐升作《宣明历》,悟日食有气、
    刻差数。(旧历推日食皆平求食分,多不允合,至是推日食,以气刻差数增损之,
    测日食分数,稍近天验。)《明天历》悟日月会合为朔,所立日法,积年有自然
    之数,及立法推求晷景,知气节加时所在。(自《元嘉历》后所立日法,以四十
    九分之二十六为强率、以十七分之九为弱率,并强弱之数为日法、朔余,自后诸
    历效之。殊不知日月会合为朔,并朔余虚分为日法,盖自然之理。其气节加时,
    晋、汉以来约而要取,有差半日,今立法推求,得尽其数。)后之造历者,莫不
    遵用焉。其疏谬之甚者,即苗守信之《乾元历》、马重绩之《调元历》、郭绍之
    《五纪历》也。大概无出于此矣。然造历者,皆须会日月之行,以为晦朔之数,
    验《春秋》日食,以明强弱。其于气序,则取验于《传》之南至。其日行盈缩、
    月行迟疾、五星加减、二曜食差、日宿月离、中星晷景、立数立法,悉本之于前
    语。然后较验,上自夏仲康五年九月“辰弗集于房”,以至于今,其星辰气朔、
    日月交食等,使三千年间若应准绳。而有前有后、有亲有疏者,即为中平之数,
    乃可施于后世。其较验则依一行、孙思恭,取数多而不以少,得为亲密。较日月
    交食,若一分二刻以下为亲,二分四刻以下为近,三分五刻以上为远。以历注有
    食而天验无食,或天验有食而历注无食者为失。其较星度,则以差天二度以下为
    亲,三度以下为近,四度以上为远;其较晷景尺寸,以二分以下为亲,三分以下
    为近,四分以上为远。若较古而得数多,又近于今,兼立法、立数,得其理而通
    于本者为最也。”琮自谓善历,尝曰:“世之知历者甚少,近世独孙思恭为妙。”
    而思恭又尝推刘羲叟为知历焉。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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