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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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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律历十三 ○纪元历 步交会 交终分:一十九万八千三百七十七、秒八百八十。 交终日:二十七、余一千五百四十七、秒八百八十。 交中日:一十三、余四千四百一十八、秒五千四百四十。 朔差日:二、余二千三百二十、秒九千一百二十。 望策:一十四、余五千五百七十九。 已上秒母一万。 交率:三百二十四。 交数:四千一百二十七。 交终度:三百六十三、约分七十九、秒四十四。 交中度:一百八十一、约分八十九、秒七十二。 交象度:九十、约分九十四、秒八十六。 半交象度:四十五、约分四十七、秒四十三。 日食阳历限:三千四百,定法三百四十。 阴历限:四千三百,定法四百三十。 月食限:六千八百,定法四百四十。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。 推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: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,以交终分及秒去 之,不尽,满日法为日,不满为余秒,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。 求次朔及望入交: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,求次朔,以朔差 加之;求望,以望策加之: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,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时入交泛日 及余秒。(若以经朔、望小余减之,各得朔、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。)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:因经朔、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,视定朔、望日辰有进 退者,亦进退交日,否则因经为定,各得所求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: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泛日及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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