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|
|
|
|
◎河渠三 ○黄河下 汴河上 元祐八年二月乙卯,三省奉旨:“北流软堰,并依都水监所奏。”门下侍郎 苏辙奏:“臣尝以谓软堰不可施于北流,利害甚明。盖东流本人力所开,阔止百 余步,冬月河流断绝,故软堰可为。今北流是大河正溜,此之东流,何止数倍, 见今河水行流不绝,软堰何由能立?盖水官之意,欲以软堰为名,实作硬堰,阴 为回河之计耳。朝廷既已觉其意,则软堰之请,不宜复从。”赵偁亦上议曰: “臣窃谓河事大利害有三,而言者互进其说,或见近忘远,徼幸盗功,或取此舍 彼,诪张昧理。遂使大利不明,大害不去,上惑朝听,下滋民患,横役枉费,殆 无穷已,臣切痛之。所谓大利害者:北流全河,患水不能分也;东流分水,患水 不能行也;宗城河决,患水不能闭也。是三者,去其患则为利,未能去则为害。 今不谋此,而议欲专闭北流,止知一日可闭之利,而不知异日既塞之患,止知北 流伏槽之水易为力,而不知阚村方涨之势,未可并以入东流也。夫欲合河以为利, 而不恤上下壅溃之害,是皆见近忘远,徼幸盗功之事也。有司欲断北流而不执其 咎,乃引分水为说,姑为软堰;知河冲之不可以软堰御,则又为决堰之计。臣恐 枉有工费,而以河为戏也。请俟涨水伏槽,观大河之势,以治东流、北流。” 五月,水官卒请进梁村上、下约,束狭河门,既涉涨水,遂壅而溃。南犯德 清,西决内黄,东淤梁村,北出阚村,宗城决口复行魏店,北流因淤遂断,河水 四出,坏东郡浮梁。十二月丙寅,监察御史郭知章言:“臣比缘使事至河北,自 澶州入北京,渡孙村口,见水趋东者,河甚阔而深;又自北京往 < 1 > < 2 > 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