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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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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礼二十八(凶礼四) ○士庶人丧礼 服纪 士庶人丧礼。开宝三年十月,诏开封府: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、释威仪及装 束异色人物前引。太平兴国七年正月,命翰林学士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。昉 等奏议曰:“唐大历七年,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,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,不得 于街衢张设。又长庆三年,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、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, 葬物稍涉僣越,并勒毁除。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,卑幼之葬尊亲,全尚朴素即 有伤孝道。其所用锦绣,伏请不加禁断。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,身无官而葬用方 相者,望严禁之。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。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:五品、六品常 参官,丧舆舁者二十人,挽歌八人,明器三十事,共置八床;七品常参官舁者十 六人,挽歌六人,明器二十事,置六床;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、试官等,舁者十 二人,挽歌四人,明器十五事,置五床,并许设纱笼二。庶人,舁者八人,明器 十二事,置两床。悉用香舆、魂车。其品官葬祖父母、父母,品卑者听以子品, 葬妻子者递降一等,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。望令御史台、街司颁行,限百日率 从新制;限满违者,以违禁之物给巡司为赏。丧家辄举乐者,谴伶人。他不如制 者,但罪下里工作。”从之。 九年,诏曰:“访闻丧葬之家,有举乐及令章者。盖闻邻里之内,丧不相舂, 苴麻之旁,食未尝饱,此圣王教化之道,治世不刊之言。何乃匪人,亲罹衅酷, 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,灵柩之前令章为戏,甚伤风教,实紊人伦。今后有犯此 者,并以不孝论,预坐人等第科断。所在官吏,常加觉察,如不用心,并当连坐。”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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