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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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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选举二(科目下 举遗逸附) 高宗建炎初,驻跸扬州,时方用武,念士人不能至行在,下诏:“诸道提刑 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、军引试,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。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。国 子监、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,命御史一人董之。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。” 二年,定诗赋、经义取士,第一场诗赋各一首,习经义者本经义三道,《语》、 《孟》义各一道;第二场并论一道;第三场并策三道。殿试策如之。自绍圣后, 举人不习诗赋,至是始复,遂除《政和令》命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。又诏:“下 第进士,年四十以上六举经御试、八举经省试,五十以上四举经御试、五举经省 试者,河北、河东、陕西特各减一举;元符以前到省,两举者不限年,一举年五 十五已上者;诸道转运司、开封府悉以名闻,许直赴廷试。” 是秋,四方士集行在,帝亲策于集英殿,第为五等,赐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 五十一人进士及第、进士出身、同学究出身、同出身。第一人为左宣教郎,第二、 第三人左宣义郎,第四、第五人左儒林郎。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,第二 甲并左从事郎,第三甲以下并左迪功郎。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,赐进士及第, 第二、第三人赐同进士出身,余赐同学究出身。登仕郎、京府助教、上下州文学、 诸州助教入五等者,亦与调官。川、陕、河北、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,以 龙飞特恩,即家赐第。故事,廷试上十名,内侍先以卷奏定高下。帝曰:“取士 当务至公,岂容以己意升降,自今勿先进卷。” 三年,诏:“过省进士赴御试不及者,令漕臣据元举送状申省,给敕赐同进 士出身。其计举者,赐下州文学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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