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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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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选举四(铨法上) 太祖设官分职,多袭五代之制,稍损益之。凡入仕,有贡举、奏荫、摄署、 流外、从军五等。吏部铨惟注拟州县官、幕职,两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;文 臣少卿、监以上中书主之,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;武臣剌史、副率以上内职,枢 密院主之,使臣则三班院主之。其后,典选之职分为四:文选曰审官东院,曰流 内铨,武选曰审官西院,曰三班院。元丰定制而后,铨注之法,悉归选部:以审 官东院为尚书左选,流内铨为侍郎左选,审官西院为尚书右选,三班院为侍郎右 选,于是吏部有四选之法。文臣寄禄官自朝议大夫、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,非中 书省敕授者,归尚书左选;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、职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,非 枢密院宣授者,归尚书右选;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,归侍郎左选;自借差、监当 至供奉官、军使,归侍郎右选。凡应注拟、升移、叙复、荫补、封赠、酬赏,随 所分隶校勘合格,团甲以上尚书省,若中散大夫、阁门使以上,则列选叙之状上 中书省、枢密院,得画旨,给告身。 凡选人阶官为七等:其一曰三京府判官,留守判官,节度、观察判官;(即 后来承直郎。)其二曰节度掌书记,观察支使,防御、团练判官;(即后来儒林 郎。)其三曰军事判官,京府、留守、节度、观察推官;即后来文林郎。)其四 曰防御、团练、军事推官,军、监判官;(即后来从事郎。)其五曰县令、录事 参军;(即后来从政郎。)其六曰试衔县令、知录事;(即后来修职郎。)其七 曰三京军巡判官,司理、户曹、司户、法曹、司法参军,主簿,县尉。(即后来 迪功郎。)七阶选人须三任六考,用奏荐及功赏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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