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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

     
    ◎选举五(铨法下)
    ○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
    川峡、闽、广,阻远险恶,中州之人,多不愿仕其地。初,铨格稍限以法,
    凡州县、幕职,每一任近,即一任远。川峡、广南及沿边,不许挈家者为远,余
    悉为近。既分川峡为四路,广南东、西为二路,福建一路,后增荆湖南一路,始
    立八路定差之制,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,名曰“指射”,行之不废。
    太平兴国初,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,诣匦诉冤,坐流海岛。自是,得远
    地者不敢辞。既而诏:“川峡、岭南、福建注授,计程外给两月期,违则本州不
    得放上,遣送阙下,除籍不齿。或被疾,则所至陈牒,长吏按验,付以公据;废
    痼末损,则条状以闻。”雍熙四年,又诏:“选人年六十,勿注远地;非土人而
    愿者听。凡任广、蜀、福建州县,并给续食。”初,岭南阙官,往往差摄。至是,
    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;罢秩,奏送阙下,与出身。淳化间,又诏:“岭南摄官,
    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,余悉罢归。”
    始,令岭南幕职,许携族行,受代不得寄留。至道初,申诏:“剑南州县官,
    不得以族行。敢有妄称妻为女奴,携以之官,除名。”初,荣州司理判官郑蛟,
    冒禁携妻之任。会蜀贼李顺构乱,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,而蛟捕得之,擢为推官。
    至是,知梓州张雍奏其事,上命戮蛟,而有是诏。
    咸平间,以新、恩、循、梅四州瘴地,选荆湖、福建人注之。吏部铨拟官,
    悉标其过犯,自是,凡注恶地,令不须书。又诏:“规避遐远,违期受代,勘鞫
    责罚,就移远地。”
    神宗更制,始诏:“川峡、福建、广南,之官罢任,迎送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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