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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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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选举五(铨法下) ○远州铨 补荫 流外补 川峡、闽、广,阻远险恶,中州之人,多不愿仕其地。初,铨格稍限以法, 凡州县、幕职,每一任近,即一任远。川峡、广南及沿边,不许挈家者为远,余 悉为近。既分川峡为四路,广南东、西为二路,福建一路,后增荆湖南一路,始 立八路定差之制,许中州及土著在选者随意就差,名曰“指射”,行之不废。 太平兴国初,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,诣匦诉冤,坐流海岛。自是,得远 地者不敢辞。既而诏:“川峡、岭南、福建注授,计程外给两月期,违则本州不 得放上,遣送阙下,除籍不齿。或被疾,则所至陈牒,长吏按验,付以公据;废 痼末损,则条状以闻。”雍熙四年,又诏:“选人年六十,勿注远地;非土人而 愿者听。凡任广、蜀、福建州县,并给续食。”初,岭南阙官,往往差摄。至是, 诏州长吏试可者选用之;罢秩,奏送阙下,与出身。淳化间,又诏:“岭南摄官, 各路惟许选二十员以承乏,余悉罢归。” 始,令岭南幕职,许携族行,受代不得寄留。至道初,申诏:“剑南州县官, 不得以族行。敢有妄称妻为女奴,携以之官,除名。”初,荣州司理判官郑蛟, 冒禁携妻之任。会蜀贼李顺构乱,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,而蛟捕得之,擢为推官。 至是,知梓州张雍奏其事,上命戮蛟,而有是诏。 咸平间,以新、恩、循、梅四州瘴地,选荆湖、福建人注之。吏部铨拟官, 悉标其过犯,自是,凡注恶地,令不须书。又诏:“规避遐远,违期受代,勘鞫 责罚,就移远地。” 神宗更制,始诏:“川峡、福建、广南,之官罢任,迎送劳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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