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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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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选举六(保任 考课) 保任之制。铨注有格,概拘以法,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,故予夺升黜, 品式具在,而又责官以保任之。凡改秩迁资,必视举任有无,以为应否;至其职 任优殊,则又随事立目,往往特诏公卿、部刺史、牧守长官,即所部所知,扬其 才识而任其能否。上自侍从、台谏、馆学,下暨钱谷、兵武之职,时亦以荐举命 之,盖不胶于法矣。 国初,保任未立限制。建隆三年始诏:“常参官及翰林学士,举堪充幕职、 令、录者各一人,条析其实,毋以亲为避。”既而举者颇因缘为奸,用知制诰高 锡奏:“请许人讦告,得实,则有官者优擢,非仕宦者授以官,或赏缗钱;不实, 则反坐之。”自是,或特命陶谷等举才堪通判者,或诏翰林学士及常参官举京官、 幕职、州县正员堪升朝者。藩镇奏掌书记多越资叙,则诏历两任有文学方得奏。 又令诸道节度、观察使,于部内官选才识优茂、德行敦笃者各二人,防御、团练 使各举一人,遣诣阙庭,观其器业而进用焉。凡被举擢官,于诰命署举主姓名, 他日不如举状,则连坐之。 太宗尤严牧守之任,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、政术尤异、文学茂异者, 州长吏择判、司、簿、尉之清廉明干者,具名以闻,驿召引对,授之知县。又令 阅属部司理参军,廉慎而明于推鞫者,举之。雍熙二年,举可升朝者,始令翰林 学士、两省、御史台、尚书省官举之。 淳化三年,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,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,乃诏曰:“国 家详求干事之吏,外分主计之司,虽曰转输,得兼按察,总览郡国,职任尤重, 物情舒惨,靡不由之。尚虑徼功,固当责实。凡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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