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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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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转运使厘革庶务,平反狱讼,漕 运金谷,成绩居最,及有建置之事,果利于民,令岁终以闻。非殊异者不得条奏。 ”又诏:三司、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,不在论荐;其有怀材外任,未为朝廷所知 者,方得奏举。始令内外官,凡所举荐有变节逾矩者,自首则原其联坐之罪。 太宗听政之暇,每取两省、两制清望官名籍,择其有德誉者,悉令举官。所 举之人,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,不得有隐。如举状者有赏典,无验者罪之。 又尝谓宰臣曰:“君子小人,趣向不同。君子畏慎,不欺暗室,名节造次靡渝; 小人虽善谈忠信,而履行颇僻,在官黩货,罔畏刑罚。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, 政以贿成,聚敛无已,其土产富于罗,州民谓之‘罗端公’,则为治可知矣。卿 等职在抡材,今令朝臣举官,已是逐末,更不择举主,何由得人也。”供奉官刘 文质尝入奏,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、李易直、艾仲孺、梅询、高鼎、高贻庆、 姜屿、戚纶八人有治迹,并降玺书褒谕。帝曰:“文质所举,皆良吏也。”特迁 文质为西京作坊副使。 咸平间,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。诏枢密直学士冯拯、陈尧叟参 详之。拯等上言:“往制,常参官及节度、观察、防御、刺史、少尹、畿赤令并 七品以上清望官,授讫三日内,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。其表付中书门下, 每官阙,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。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,请令两省、御史台、尚书 省六品以上,诸司四品以上,授讫,具表让一人自代,于阁门投下,方得入谢。 在外者,授讫三月内,具表附驿以闻。”遂著为令。 真宗初,屡诏举官,未立常制。大中祥符二年诏:“幕职、州县官初任,未 闲吏事,须三任六考,方得论荐。”三年,始定制: 自翰林学士以上常参官,岁各举外任京朝官、三班使臣、幕职、州县官一人, 著其治行所宜任,令阁门、御史台岁终会其数。如无举状,即具奏致罚。于冬季 以差出,亦须举官后乃入辞。诸司使副、承制、崇班曾任西北边、川、广钤辖、 亲民者,亦仿此制。诸路转运使副、提点刑狱官,知州、通判奏举部内官属,则 不限人数,具在任劳绩,如无可举及显有逾滥者,亦须指述,不得顾避。以次年 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,违期则都进奏院以名闻,论如不申考帐法。 三司使副举在京掌事京朝官、使臣。凡被举者,中书岁置二籍,疏其名衔, 下列历任功过、举主姓名及荐举数。一以留中书,一以五月一日进内。明年,籍 内仍计向来功过及举主数,使臣即枢密院置籍。两省、尚书省、御史台官凡出使 回,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。转运使副、提点刑狱官、知州、 通判赴阙,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,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,亦许同奏, 先于阁门投进,方得入见。 凡朝廷须人才,及欲理州县弊政剧务,即籍内视举任及课绩数多而资历相当 者差委,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。或任内干集,特与迁秩,苟不集事,本犯虽不 去官,亦移闲慢僻远地。内外群臣所举及三人有成绩,仰中书、枢密院具姓名取 旨甄奖。如并举三人俱不集事,坐罪不至去官,亦仰奏裁,当行责降。或得失相 参,亦与折当。 天圣六年诏:“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者为详议官;大理寺详断、刑部 详覆法直官,皆举幕职、州县晓法令者为之。自请试律者须五考,有举者,乃听 试。试律三道,疏二道,又断中小狱案二道,通者为中格。”时举官擢人,不常 其制。国子监阙讲官,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;或欲不次用人,尝诏近臣 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;欲官诸边要,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、知 州军、钤辖、诸司使,举殿直以上材勇堪边任者,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 奏之。边有警,则诏诸路转运使、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;三路知州、通 判、县令,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,毋拘资格。至于文行之士,钱谷之才,刑 名之学,各因时所求而荐焉。 自天圣后,进者颇多,始戒近臣,非受诏毋辄举官。又下诏风厉,毋以荐举 为阿私。其任用已至部使者,毋得复荐,失举而已擢用,听。自言不实,弗为负。 初,选人四考,有举者四人,得磨勘迁京官;始诏增为六考,举者五人,须有本 部使者。御史王端以为:“法,用举者两人,得为县令。为令无过谴,迁职事官、 知县;又无过谴,遂得改京官。乃是用举者两人,保其三任也。朝廷初无参伍考 察之法,偶幸无过,辄信而迁之。是以碌碌之人,皆得自进,因仍弗革,其弊将 深。”乃定令:被荐为令,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,否则如常选,毋辄升补。 时增设禁限,常参官已授外任,毋得奏举。京官见任知州、通判,升朝官兵 马都监、诸司副使以上,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、通判,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 者,乃听举,流内铨复裁。内外臣僚岁举数,文臣待制至侍御史,武臣自观察至 诸司副使,举吏各有等数,毋得辄过;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、长吏、按察官, 乃得磨勘。又限到官一考,方得荐。知杂御史、观察使以上,岁举京官不得过二 人,其常参官毋得复举,自是举官之数省矣。定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,为 举令数,非本部勿举。其后又增举主三员。盖官冗之弊浸极,故保荐之法,大抵 初略而后详也。 英宗时,御史中丞贾黯又言:“今京朝官至卿、监,凡二千八百余员,而吏 部奏举磨勘选人,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。且以先朝事较之:方天圣中,法尚 简,选人以四考改官,而诸路使者荐部吏,未有限数;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 知州、通判者,虽非部吏皆得荐。时磨勘改官者,岁才数十人,后资考颇增,而 知州荐吏,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,常参官不许荐士。其条约渐繁,而改官者固已 众矣,然引对犹未有待次者也。皇祐中,始限监司奏举之数,其法益密,而磨勘 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。皇祐及今才十年耳,而猥多至于三倍。向也,法疏而其 数省;今也,法密而其数增,此何故哉?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,务充数而已。如 郡守岁许荐五人,而岁终不满其数,则人人以为遗己。当举者避谤畏讥,欲止不 敢,此荐者所以多,而真才实廉未免混于无能也。宜明诏天下,使有人则荐,不 必满所限之数。”天子纳其言,下诏申敕。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,视元数以三 分率之,减一分;举职官,有举者三人,任满选如法。所以分减举者数,省京官 也。 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:“奏举京官人,度二年引对乃可毕,计每岁所举, 无虑千九百员,被举者既多,则磨勘者愈众。且今天下员多阙少,率三人而待一 阙,若不稍改,除吏愈难。臣以为可罢知杂御史、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。”从 之。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。故事,初入二府,举所知者三人,将以观大臣之能。 后来请谒之说胜,而荐者或不以公。四年诏:“中书、枢密院举人,皆明言才业 所长,堪任何事,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。” 神宗即位,乃罢两府初入举官。凡荐任之法,选人用以进资改秩,京朝官用 以升任,旧悉有制。熙宁后,又从而损益之,故举皆限员,而岁又分举,制益详 矣。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、县令额。又诏察访使者得举官。选人任中都官 者,旧无举荐,始许其属有选人六员者,岁得举三员。既而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 请得之,乃革去奏举,而概以定格。诏内外举官法皆罢,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。 元祐初,左司谏王岩叟言:“自罢辟举而用选格,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 材,中外病之。于是不得已而别为之名,以用其平日之所信,故有‘踏逐申差’ 之目。‘踏逐’实荐举而不与同罪,且选才荐能而谓之‘踏逐’,非雅名也。况 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,岂为通术?”遂复内外举官法。 及司马光为相,奏曰: 为政得人则治。然人之才,或长于此而短于彼,虽皋、夔、稷、契,各守一 官,中人安可求备?故孔门以四科论士,汉室以数路得人。若指瑕掩善,则朝无 可用之人;苟随器授任,则世无可弃之士。臣备位宰相,职当选官,而识短见狭, 士有恬退滞淹,或孤寒遗逸,岂能周知?若专引知识,则嫌于私;若止循资序, 未必皆才。莫若使有位达官,各举所知,然后克协至公,野无遗贤矣。 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: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,(有官、无官人,皆可举。) 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,(举有官人。)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,(举文武 有官人。)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,(举知州以上资序。)五曰经术精通可备 讲读科,(有官、无官人,皆可举。)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,(同上。)七 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,(同上。)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,(举有官人。) 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,(举有官人。)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。(同上。) 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、谏议,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,职自观文殿 大学士至待制,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,仍具状保任,中书置籍记之。异时有事 须材,即执政案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,随事试之,有劳,又著之籍。内外官阙, 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。所赐告命,仍备所举官姓名,其人任官无状,坐以缪举 之罪。所贵人人重慎,所举得才。 光又言:“朝廷执政惟八九人,若非交旧,无以知其行能。不惟涉徇私之嫌, 兼所取至狭,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?若采访毁誉,则情伪万端。与其听游谈之言, 曷若使之结罪保举?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,其‘公正聪明可备监司’,诚知请属 挟私所不能无,但有不如所举,谴责无所宽宥,则不敢妄举矣。”诏皆从之。 二年,殿中侍御史吕陶言:“郡守提封千里,生聚万众,所系休戚,而不察 能否,一以资格用之,凡再为半刺、有荐者三人,则得之矣。不公不明,十郡而 居三四,是天下之民,半失其养。请令内外从臣,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,略资 序而采公言,庶是可以择才庇民也。”诏:“内外待制、太中大夫以上,岁举再 历通判资序、堪任知州者一人,籍于吏部。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,其守臣有阙, 先差本资序人,次案籍以及所荐者。” 顷之,侍御史韩川言:“近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,而荐所不及,虽课入优 等,皆未预选,此倚荐以为信也。然太中大夫以上,率在京师,唯驰骛请求、因 缘宛转者,常多得之。迹远地寒,虽历郡久、治状著、课入上考,偶以无荐,则 反在通判下,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。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,亦未为尽。盖繁 简在事不在县,固有县多而事不繁,亦有县少而事不简者。愿参以考绩之实,著 为通令,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。”诏吏部立法以闻。已而岁举积久,吏部无 阙以授。四年,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,惟奉诏乃举焉。 绍圣元年,右司谏朱勃言:“选人初受任,虽能,法未得举为京官。而有挟 权善请求者,职官、县令举员既足,又并改官举员求之。”诏:“历任通及三考, 而资序已入幕职、令录,方许举之改官。” 初,神宗罢荐举,惟举御史法不废。熙宁二年,王安石言:“举御史法太密, 故难于得人。”帝曰:“岂执政者恶言官得人耶?”于是中书悉具旧法以奏。安 石曰:“旧法,凡执政听荐,即不得为御史。执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荐之,则其人 不复得言事矣,盖法之弊如此。”帝乃令悉除旧法,一委中丞举之,而稍略其资 格。赵抃曰:“用京官恐非体,又不委知杂,专任中丞,亦非旧制。”帝曰: “唐以布衣马周为之,用京官何为不可?知杂,属也,委长为是。”侍御史刘述 奏曰:“旧制,举御史必官升京朝,资入通判。众学士、本台丞、知杂更互论荐, 每一阙上,二人而择用一人。今专委中丞,则爱憎由己,公道废于私恩;或受权 臣之托,引所亲厚,擅窃人主威福,此大不便。”弗听。既改法,著作佐郎程颢、 王子韶、谢景福方为条例司属官,中丞吕公著荐之,遂以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 行。 宣仁太后听政,诏范纯仁为谏议大夫,唐叔问、苏辙为司谏,朱光庭、范祖 禹为正言。章惇曰:“故事,谏官皆荐诸侍从,然后大臣禀奏,今得无有近习援 引乎?”太后曰:“大臣实皆言之,非左右也。”惇曰:“台谏所以纠大臣之越 法者。故事,执政初除,苟有亲戚及尝被荐引者见为台臣,则皆他徙,防壅蔽也。 今天子幼冲,太皇太后同听万机,故事不可违。”于是吕公著以范祖禹,韩缜、 司马光以范纯仁,皆避亲嫌。光曰:“纯仁、祖禹实宜在谏列,不可以臣故妨贤, 宁臣避位。”惇曰:“缜、光、公著必不私,他日有怀奸当国者,例此而引其亲 党,蔽塞聪明,恐非国之福。纯仁、祖禹请除他官,仍令侍从以上,各得奏举。” 于是,诏尚书、侍郎、给舍、谏议、中丞、待制各举谏官二员;纯仁改除天章阁 待制,祖禹为著作佐郎。后又命司谏、正言、殿中侍御史、监察御史,并用升朝 官通判资序。 元祐六年,御史中丞郑雍言:“旧御史阙,台官得自荐,所以正名举职也。 自官制行,御史中丞与两省分举,而今之两省官属,皆与闻门下、中书政事,其 自举非故事,且有嫌。乞专委台官,若稍涉私,自有黜典。”诏御史中丞举殿中 侍御史二员,翰林学士、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,给事中亦举二员。雍又言: “风宪之地,责任宜专。若台属多由他荐,恐非责任之本意。”诏中丞更举监察 御史二员。八年,侍御史杨畏言:“风宪之任,人主寄耳目焉。御史进用,宰执 不得预,顾令两省属官举之,非是。”遂寝前命。 武臣荐举立格,有枚别职任而举之者,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,又其上则 “谋略胆勇可备统众”、“谙练兵事可任边寄”之类。惟边要任使隶枢密院,余 则审官西院、三班院按格注之。其后,虽时有更易,而荐举之所重轻,选用之所 隶属,多规此立制。 建炎兵兴多事,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伦,或淹布衣,或沉下僚,命侍从、监 司、郡守搜访,各举所知,州县礼遣赴行在。又诏举“忠信宽博可使绝域”与 “智谋勇毅能将万众”者,不以有无官资,并诣登闻检院自陈,才谋勇略可使者, 赴御营司量材录用。或命庶僚各举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才堪大用者,擢为辅弼,协 济大功;或命侍从举可为台谏者,或举县令,或举宗室;刺史举忠义之士能恢复 土疆保护王室者;帅臣、监司、守令举所部见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谋及武艺精 熟者;及访求国初功臣后裔,中兴以来忠义死节之家子孙。四年,以朝班多阙, 诏:“台谏、左右司郎官已上,各荐士二人,仍令执政同选。在外待从虽在谪籍, 无大过而政事才学实可用者,亦与召擢。” 绍兴二年,廷臣言:“今右武之世,虽二三大将,各立俊功,微贱之中,尚 多奇士。愿广加荐举,延问恢复之计。”帝然其言。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可为将帅 者二人,枢密籍录以备选用。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绝滋久,流徙东南者,媒寡援疏, 多致沉滞,令侍从搜访以闻。三年,复司马光十科,时遣五使宣谕诸道,令访廉 洁清修可以师表吏民者。录诏宣谕官所荐,并俟终更,令入对升擢,以劝能吏。 复用旧制,侍从官受命三日,举官一员自代,中书、门下省籍记姓名,每阙官, 即以举状多者进拟。内外武臣,举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,如文臣法。 五年,命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官,举曾经治县声绩显著者为监司、郡守,不限 员数,遇阙选除;才堪大县者,通举二十人,不限资序。十年,以南渡后人材萃 于两浙,而属吏荐员甚狭,增部使者荐举改官之额,岁五员。十四年,命守臣终 更入见,各举所部县令一人。 二十二年,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:“国初,常参官皆得举人,不限内外,亦 无员数。南渡之初,恩或非泛,人得侥幸,有从军而改秩者。有捕盗而改秩者, 有以登对而改秩者。今朝廷无事,谨惜名器,惟荐举一路,贪躁者速化,廉静者 陆沉。今欲取考第、员数增减以便之,增一任者减一员,九考者用四,十二考者 用三,十五考者用二。如减举法,须实历县令,不得仍请岳祠。其或负犯殿选, 自如常坐。士有应此格者,行无玷缺,年亦蹉跎,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士。望 付有司条上,以弭奔竞。”二十五年,命侍从举知州、通判治迹显著者,以补监 司之阙;仍保任终身,犯赃及不职,与同罪。 二十九年,闻人滋又请:“凡在官历任及十考以上,无公私罪,虽举削不及 格,许降等升改。或疑其太滥,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数,立为限隔,举状、 年劳,参酌并用。”于是下其议,中书舍人洪遵、给事中王晞亮等上议曰:“本 朝立荐举之法,必使历任六考,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,必使之举官五员,所 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。今如议臣所请,则有力者惟图见次,无材者苟冀终更, 出官十余年,可以坐待京秩。此不可一也。今欲减改官分数以待无举削者,则当 被举之人,必有失职淹滞之叹。此不可二也。京官易得,驯至郎位,任子之恩, 愈不可减,非所以救入流之弊。此不可三也。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,未易轻议; 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。此不可四也。臣以为如故便。”滋议遂寝。 三十年,以武臣被荐者众,命内外大臣所举统制、统领官各迁一秩,将官以 下,所举者今两府籍记。右正言何溥言:“比命侍从荐举县令,如闻选人不可授 大邑,止籍记姓名。夫论人才不拘资格,岂堪为县令而有小大之别乎?今所举者 才也,非官也。愿无拘剧易,早与选除,岁一行之,十年之后,天下多贤令矣。” 乃诏:“荐举守令,遇见阙依次除授;如已授差遣者,任满取旨。”帝谓辅臣曰: “朕有一人材簿,臣下有所荐扬,退则记其姓名。遇有选用,搜而得之,无不适 当。” 孝宗尝命内外选在任闲居待次官举可任监司、郡守之人,以资序分二等,一 见今可任,一将来可任,注籍于三省,仍作图进呈,以凭除擢。又以武选之众, 拔擢未广,立“谋略沉雄可任大计”、“宽猛适宜可使御众”、“临阵骁勇可鼓 士气”、“威信有闻可守边郡”、“思智精巧可治器械”凡五等科目,令曾历军 功观察使以上各举三人。其“通习典章可掌朝仪”、“练达民事可任郡寄”、 “谙晓财计可裕民力”、“持身廉洁可律贪鄙”、“词辨不屈可备奉使”五等, 令非军功观察使以上举之。并随类指陈实迹,毋得别撰褒词。 隆兴二年,廷臣上言,谓:“国朝视文武为一体,故有武臣以文学换授文资, 文臣以材略智谋换右职当边寄者。盖文武两涂,情本参商。若文臣总干戎事,不 换武阶,则终以气习相忌,有不乐从者矣。今兵尘未息,方厉恢复之图,愿博采 中外有材智权略可以临边、可以制阃者,仿旧制改授。”从之。乾道以后,又选 大将之家能世其武勇者,武举及第武艺绝伦可为将佐者。会廷臣言曰:“方今国 家之兵,东至淮海,西至川蜀,殆百余万。其间可为将帅者,不在其上,则在其 下,而朝廷未知振其气、表其才也。今文臣有三人举主,则为之循资再任,五人 则为之改秩,而武臣无有焉。古语曰:‘三辰不轨,擢士为相;蛮夷不恭,拔卒 为将。’宜令都统制视监司者岁举武臣二人,视郡守者岁举一人。以智勇俱全为 上,善抚士卒、专有胆勇者次之。不拘将校士卒,优以奖擢。被举人有临战不用 命者,与文臣犯入己赃者同,并坐举主。”帝可其奏,仍著为法。 三年,礼部尚书赵雄请令侍从、台谏、两省,于知县资序以上岁荐堪充郡守, 通判资序以上岁荐监司,仍用汉朝杂举之制,三省详加考察。诏如所请,仍不以 内外,杂举岁各五人,保举官及五员以上,列衔共奏。帝曰:“荐举本欲得人, 又恐干请,反长奔竞。”龚茂良言:“三代良法,亦不免于弊。今欲精选监司、 郡守,非荐举何由知之。”帝曰:“若今杂举,则须众论佥允,又经中书考察而 后除授,亦博采遴选之道也。” 吏部请:“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,并任巡检、驻泊、监押、知砦,比附 《文臣关升条令》,并实历六考,有举主四人,内监司一人,听关升亲民。正副 将,两任、有举主二人,内一人监司,亦与关升。凡升副将,视文臣初任通判资 序;再关升正将,视文臣次任通判资序;关升路分副都监,视文臣初任知州资序; 小郡州钤辖,视文臣次任知州资序。”孝宗以岁举京官数滥,于是内外荐举改官 员数,六部、寺、监长贰,户部右曹郎官等,三分减一;礼部、国子监长贰,如 上条外又减半;前宰执,岁各减二员;诸道转运、提刑、提举常平茶盐学事司, 总领茶马、铸钱司,安抚、制置司,及诸路州军,并四分减一。通籍之数弥省矣。 光宗时,言者谓:“被荐者众,朝廷疑其私而不信,病其泛而难从,纵有贤 才,不免与侥幸者并弃,请条约之。”乃命帅守、监司毋独员荐士。时荐举固多 得人,然有或乏廉声而举充廉吏,或素昧平生而举充所知,或不能文而举可备著 述。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则荐,无人则阙,其尤缪妄者觉察之。 嘉泰二年,令内外举荐并具实迹以闻,自是滥举之弊稍革。嘉定十二年,命 监司、守臣举十科政绩所知自代,露章列荐,并籍记审察。任满,则取其举数多、 有政绩行谊者,升擢之。 宋初,内外小职任,长吏得自奏辟。熙宁间,悉罢归选部。然要处职任,如 沿边兵官、防河捕盗、重课额务场之类,寻又立专法听举,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。 既出常格,则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。元祐以来,屡行屡止。盖处心公明,则 得以用其所知,固为良法;苟徇私昧理,则才不为用,请属贿赂,无所不有矣。 又孰若付之铨曹而概以公法者哉? 建炎初,诏河北招抚、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,皆得辟置将佐官属;行在五军 并御营司将领,亦辟大小使臣。诸道郡县残破之余,官吏解散,诸司诱人填阙, 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。于是州郡守将,皆假军兴之名,换易官属,有罪籍未叙 复、守选未参部者。朝论患之,乃令厘正,使归部依格注拟。惟陕西五路、两河、 两淮、京东等路经略安抚司属官听举辟,余路并罢。四年,初置诸镇抚使,管内 州县官并许辟置。言者谓远方之民,理宜绥抚。如峡州四县,多用军功或胥吏补 知县,栏吏补监税,民被其害。遂命取峡州、江陵府、荆门军、公安军州县官阙, 委安抚司奏辟。命御史台仍旧辟举承务郎已上官充主簿、检法官,不限资序。 绍兴二年,臣僚又以“比年帅守、监司辟官,搀夺部注,朝廷不能夺,铨曹 不能违,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务之阙。上自监司、倅贰,下至掾属、给使,一郡之 中,兵官八九员,一务之中,监当六七员,数倍于前日。存无事之官,食至重之 禄,所以重困生民。请裁省其阙,否则以宫庙之禄畀之。”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 资任者,毋得据旧阙以妨下次。六年,诏诸道宣抚司,僚属许本司奏辟,内京官 以二年为任,愿留再任者,取旨。自兵兴,所辟官有经十年不退者,故条约焉。 二十六年,诏已注知县、县令,不许奏辟。 孝宗初,诏内外有专法,辟阙并仍旧。乾道九年,命监司、帅臣,非有著令, 不得创行奏辟;所辟毋得搀已差之阙,违者御史台察之。淳熙三年,命自今极边 知县、县令阙官,专委本州守臣奏辟,毋得仍旧权摄;其见摄官留意民事百姓爱 服者,许不以有无拘碍,特行奏辟。七年,诏未中铨、未历任、初改秩人毋得差 辟,著为令。 理宗宝庆二年,以广南东、西路通判、幕职、教授等官,法未尝许辟者,须 于各官将满之前具阙。如未有代者,即听申部出阙,满三月无人注拟,申省下本 路。通判以下京官阙,从诸司奏辟。选人阙,从漕司定差。作邑未满三年、作倅 未满二考,不许预期奏辟他阙。诸司属官不许辄自辟置,或久阙正官,许令次官 暂摄,待朝命方许奏辟。淳祐十一年,以御史台申严铨法,禁监司、郡守辟亲戚 为属吏。又选人无考第、举主不及三员,及纳粟人虽有考第、举主,并不听辟为 令。宝祐三年,戒诸路监司、帅阃,不应辟而辄辟者,辟主及受辟之官,并与镌 秩。 考课。宋初循旧制,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,考满即迁。太祖谓非 循名责实之道,罢岁月叙迁之制。置审官院,考课中外职事。受代京朝官引对磨 勘,非有劳绩不进秩。其后立法,文臣五年、武臣七年,无赃私罪始得迁秩。曾 犯赃罪,则文臣七年、武臣十年,中书、枢密院取旨。其七阶选人,则考第资历, 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,谓之“循资”。凡考第之法,内外选人,周一岁为一考, 欠日不得成考。三考未替,更周一岁,书为第四考,已书之绩,不得重计。初著 令,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,刺史、县令进考,若耗一分,降考一等。建隆三 年,又以科赋有欠逾十之一,及公事旷违尝有制受罚者,皆如耗户口降考。吏部 南曹又举周制,请州县官益户增税,受代日并书于籍,凡千户以下能增百户减一 选,减及三选以上,令赐章服,主簿升秩进阶。能归复逋亡之民者,亦如之。 是年,县始置尉,颁《捕盗条》,给以三限,限各二十日,三限内获者,令、 尉等第议赏;三限外不获,尉罚一月奉,令半之。尉三罚、令四罚,皆殿一选, 三殿停官。令、尉与贼斗而能尽获者,赐绯升擢。乾德四年,诏诸县令、佐有能 招携劝课,以致蕃庶民籍,租额出其元数,减一选,仍进一阶。 太宗励精图治,遣官分行郡县,廉察官吏。河南府法曹参军高丕等,皆以不 胜任免官。复诏诸道察举部内官,第其优劣为三等:“政绩尤异”为上,“职务 粗治”为中,“临事弛慢所莅无状”者为下。岁终以闻。先是,诸州掾曹及县令、 簿、尉,皆户部南曹给印纸、历子,俾州郡长吏书其绩用愆过,秩满,送有司差 其殿最。诏有司申明,其诸州别给公据者罢之。判吏部南曹董淳言:“有司批书 印历,多所阙略,令漏书一事殿一选,三事降一资。”自是职事官依州县给南曹 历子,天下知州、通判、京朝官厘务于外者,给以御前印纸,令书课绩。时蒋元 振知白州,为政清简,民甚便之;秩满,众辄诣部使乞留,凡十有八年,未受代。 姚益恭清白有才干,知郓州须城县,鞭相不施,境内大治。淳化初,采访使各言 其状,下诏褒嘉,赐元振绢三十匹、粟五十石,赐益恭对衣、银带、绢五十匹。 四年,始分置磨勘之司。审官院掌京朝官,考课院掌幕职、州县官,废差遣 院,令审官总之。乃诏:“郡县有治行尤异、吏民畏服、居官廉恪、莅事明敏、 斗讼衰息、仓廪盈羡、寇盗剪灭、部内清肃者,本道转运司各以名闻,当驿置赴 阙,亲问其状加旌赏焉。其贪冒无状、淹延斗讼、逾越宪度、盗贼竞起、部内不 治者,亦条其状以闻,当行贬斥。” 以翰林学士钱若水、枢密直学士刘昌言同知审官院,考覆功过,以定升降; 又以判流内铨翰林学士苏易简、知制诰王旦等知考课院,重其职也。凡流内铨, 主常调选人;考课院,主奏举及历任有殿最者。明年,帝亲选京朝官三十余人, 自书戒谕之言于印纸曰:“勤政爱民,奉法除奸,方可书为劳绩。”且谓钱若水 曰:“奉法除奸之言,恐诸臣未喻,因而生事,可语之曰:‘除奸之要,在乎奉 法。’”至道初,罢考课院,并流内铨。二年,遣使廉察诸道长吏,得八人莅事 公正、惠爱及民,皆降玺书奖谕。 真宗即位,命审官院考京朝官殿最,引对迁秩。京朝官引对磨勘,自此始。 先是,每恩庆,百僚多得序进。帝始罢之,惟郊祀恩许加勋、阶、爵邑。帝察群 臣有闻望者,得刑部郎中边肃等二十有四人,令阁门再引对,观其辞气文艺,并 得优升。景德初,令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,为三等: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, 干事而无廉誉、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,畏懦贪猥为下。 仁宗尤矜怜下吏,以铨法选人有私罪,皆未听磨勘,谕近臣:“凡‘门谢弗 至’与‘对扬失仪’,其毋以为罪。”又曰:“州县秩卑,而长吏多钩摭细故, 文致之法,使不得自进,朕甚闵焉。”宰相王曾曰:“引对时,陛下酌其轻重而 稍擢之,则下无滞才矣。”其后选人,有束鹿县尉王得说,历官寡过,书考最多 而无保任者。帝察其孤贫,特擢为大理寺丞。天圣时,诏:“文武臣僚,非有勋 德善状,不得非时进秩;非次罢免者,毋以转官带职为例。两省以上,旧法四年 一迁官,今具履历听旨。京朝官磨勘年限,有私罪及历任尝有罪,先以情重轻及 勤绩与举者数奏听旨;若无私犯而著最课及有举者,皆第迁之。自请厘物务于京 师,五年一磨勘,因举及选差勿拘。凡有善政异绩,准事大小迁升,选人视此。” 又定监物务入亲民,次升通判,通判升知州,皆用举者。举数不足,毋辄关升。 庆历三年,从辅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:自朝官至郎中、少卿,须清 望官五人保任,始得迁。其后,知谏院刘元瑜以为适长奔竞,非所以养廉耻,乃 罢之。 八年,诏近臣论时政。翰林学士张方平言:“祖宗之时,文武官不立磨勘年 岁,不为升迁资序。有才实者,从下位立见超擢,无才实者,守一官十余年不转。 其任监当或知县、通判、知州,至数任不迁。当时人皆自勉,非有劳效,知不得 进。祥符之后,朝廷益循宽大,自监当入知县,知县入通判,通判入知州,皆以 两任为限;守官及三年,例得磨勘。先朝始行,未见有弊。及今年深,习以为常, 皆谓分所宜得,无贤不肖,莫知所劝。愿陛下稍革此制,其应磨勘叙迁,必有劳 绩;或特敕择官保任者,即与转迁;如无劳绩又不因保任者,更增展年。其保任 之法,须选择清望有才识之人,命之举官。如此,则是执政之臣举清望官,委清 望官举亲民官。凡官有阙,惟随员数举之,庶见急才爱民之意。” 嘉祐六年,下诏曰:“朕观古者治世,牧民之吏,多称其官,而百姓安其业。 今求材之路非不广,责善之法非不详,而吏多失职,非称所以为民之意。岂人材 独少而世变殊哉?殆不得久于其官故也。盖智能才力之士,虽有兴利除害、禁奸 劝善之意,非假以岁月,则亦偷不为用,欲终厥功,其路无由。自今诸州县守令, 有清白不扰、政迹尤异而实惠及民者,本路若州连书同罪保举,将政迹实状以闻, 中书门下察访得实,许令再任。” 英宗治平三年,考课院言:“知磁州李田,再考在劣等。”降监淄州盐酒税 务。坐考劣降等,自田始。考绩,旧,审定殿最格法,自发运使率而下至于知州, 皆归考课院,专以监司所第等级为据;至考监司,则总其甄别部吏能否,副以采 访才行,合二事为课,悉书“中等”,无高下。 神宗即位,凡职皆有课,凡课皆责实。监司所上守臣课不占等者,展年降资; 而治状优异者,增秩赐金帛,以玺书奖劝之。若监司以上,则命御史中丞、侍御 史考校。凡县令之课,以断狱平允、赋入不扰、均役屏盗、劝课农桑、振恤饥穷、 导修水利、户籍增衍、整治簿书为最,而德义清谨、公平勒恪为善,参考治行, 分定上、中、下等。至其能否尤殊绝者,别立优劣二等,岁上其状,以诏赏罚。 其入优劣者,赏罚尤峻。继又令:一路长吏,无甚臧否,不须别为优劣二等,止 因上、中、下三等区别以闻。是时,内外官职,各从所隶司以考核,而中书皆置 之籍。每岁竟,或有除授,则稽差殿最,取其尤甚者而进退之。 熙宁五年,遂罢考课院。间遣使察访,所至州县,条其吏课。凡知州、通判 上中书,县令上司农,各注籍以相参考。惟侍从出守郡,听不以考法,朝廷察其 治焉。元丰元年,诏因劳效得酬赏,皆分五等,有司受其等而差进之。初一等, 京朝官、大小使臣皆转一官,选人资历深者改京朝官,资浅者循两资。次二等, 随其官高下升资,或减磨勘年。惟军功、捕盗皆得改次等。京朝官自三等以下, 赏以差减。若一人而该两赏,许累计其等以迁。三年,诏:“御史台六察按官, 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,中书置簿以时书之,任满,取旨升黜。” 元祐初,御史中丞刘挚言:“近者,朝廷主察名实,行综核之政,下乃承之 以刻;主行教化,扩宽洪之泽,而下乃为苟简。先此追罪监司数人,为其掊敛害 民耳;而昧者矫枉过正,乃欲以缓纵委靡为安静。请申立监司考绩之政,以常赋 登耗、郡县勤惰、刑狱当否、民俗休戚为之殿最,岁终用此以诛赏之。”文彦博 又奏:“《唐六典》所载,以德行、才用、劳效三类察在选之士,参辨能否。今 之选格特多,举主、有军功,斯为上矣。然举主可求,军功或妄,何可尽据?请 委吏部尚书侍郎依仿三类,第其才德功效,送中书门下覆验,取其应选者,引对 而去留之。”诏令近臣议,议者请用《元丰考课令》,第为高下,以行升黜,岁 毋过五人。后改立县令课,有“四善”、“五最”之目,及增损监司、转运课格, 守令为五等减磨勘法。初,元祐尝立吏、户、刑三部郎官课。崇宁间,言者乞仿 周制,岁终委省、寺、监、六曹之长,各考其属,稽其官鄙,而三年遂校其勤惰, 行赏罚焉。 大观元年诏:“国家休养生民,垂百五十年。生齿日繁,而户部民籍曾不加 益,州县于进丁、入老,收落失实,以故课役不均,皆守令弛职,可申严《考课 法》。”然其考法,因时所尚,以示诱抑。若劝学、垦田、植桑枣、振贷、葬枯、 兴发坑冶、奉诏无违、诱进道徒、赋税趣办、能按赃吏,皆因事而增品目,旧法 固不易也。但奉行不皆良吏,以请谒移实者亦多。 绍兴二年,初诏监司、守臣举行考课之法。时郡县数罹兵燹,又命以“户口 增否”别立守令课,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每等分三甲置籍。守倅考县令,监司考 知州,考功会其已成,较其优劣而赏罚之。五年,立县令四课:曰纠正税籍,团 结民兵,劝课农桑,劝勉孝悌。三岁,就绪者加旌赏,无善状者汰之。 臣僚上言:“守令之治,其略有七:一曰宣诏令,二曰厚风俗,三曰劝农桑, 四曰平狱讼,五曰理财赋,六曰兴学校,七曰实户口。得人,则七者皆举。今之 监司,实古刺史。比年守令奸贪,监司未尝按发,玩弛之弊日甚。”而户部侍郎 张致远亦言之。乃下诏戒饬监司,考察守令而举按焉。顷之,有请令江、淮官久 任,而课其功过者。帝曰:“朕昔为元帅时,见州县官以三年为任,犹且一年立 威信,二年守规矩,三年则务收人情,以为去计。今止以二年为任,虽有葺治之 心,盖亦无暇矣,可如所奏。”是时,岁以十五事考校监司,四善、四最考校县 令,违限不实者有罪。又诏监司,一岁再具所部知县有无“善政显著”、“缪懦 不职”上之省。 十三年,诏淮东、京西路州县,逐考批书,若增添户口、劝课农桑、增修水 利,岁终委监司覆实比较。守臣之条有九,通判之条十有四,令佐而下有差。二 十五年,以州县贪吏为虐,监司、郡守不诃察,遂命监司按郡守之纵容,台谏劾 监司之失察,而每岁校其所按之多寡,以为殿最之课。二十七年,校书郎陈俊卿 言:“古人各守一官终身,使易地而居,未必尽其能也。今监司、帅守,小州换 大州,东路易西路;朝廷百执事,亦往往计日待迁,视所居之官,有如传舍。望 令有政术优异者,或增秩赐金,或待终秩而后迁。使久于其职,察其勤惰而升黜 之。庶几人安其分,而万事举矣。”诏三省行之。 隆兴元年,命湖南、北路应守令增辟田畴,自一千顷以下转磨勘有差,亏者 展磨勘、降名次。二年,诏淮南、川峡、京西边郡守令,能安辑流亡、劝课农桑 首就绪者,本道监司以闻。乾道二年,廷臣上言:“国朝盛时,有京朝官考课, 有幕职、州县官考课,其后为审官院,为考课院,皆命中书或两制臣僚校其能否, 以施赏罚。望遵故事,应监司郡守朝辞日,别给御前历子。如荐贤才为几人,若 为治钱谷,若为理狱讼,兴某利,除某害,各为条目,使之黾勉从事。每考,令 当职官吏从实批书,代还,使藉手陛见,然后诏执事精加考核。其风绩有闻者, 优与增秩;所莅无状者,罚之无赦。则贤者效职,而中下之才,亦皆强于为善矣。 ”帝乃命经筵官参照累朝考课之法,讲而行之。 淳熙二年,因臣僚言,沿边七路,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抚使以治民,武臣一 人充都总管以治兵。分举其职,各奏其功,任必加久,岁考优劣。一年视其规画, 二年视其成效,三年视其大成,重议诛赏。臧否分为三等:治效显著者为臧,贪 刻庸缪者为否,无功无过者为平。时天子留意黜陟,诸道莫敢不奉承。于是得实 者皆增秩升擢,而监司、牧伯举按稽缓者辄降黜。行之十余年,不免有弊,帝因 谕辅臣曰:“臧否亦有喜怒之私,如诸司以为臧,一司以为否,必从众为公,亦 在精择监司,而以台谏考察之,庶乎其可也。”光宗初,诏罢其令。 宁宗以郡国按刺,多徇私情,遂仿旧制,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一司,岁终各以 能否之实闻于上,以诏升黜。其贪墨、昏懦致台谏奏劾者,坐监司、郡守以容庇 之罪。 度宗咸淳三年,命参酌旧制,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、廉恪为主,而又职事修 举,斯为上等,公勤、廉恪各有一长为中等,既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。其要 则以御史台总帅阃、监司,监司总守、倅,守、倅总州县属官。余如戎司及屯军 大垒,则总之制司;或无制司,则并各郡总管、钤辖并总于帅司。或以诸路所部 州郡多寡之数,分隶转运、提举、提刑三司。守倅月一考州县属官,监司会所隶 守倅,制司会戎司、军垒,遵照旧制互用文移,会其兵甲、狱讼、金谷之数,及 各司属官书拟公事、拘榷钱物、招军备器之数,次月置册,各申御史台上之课籍。 俟至半年,类考较前三年定为三等,中者无所赏罚,上者或转官、或减磨勘,下 者降官、展磨勘,各有等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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