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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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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职官一 ○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 昔武王克商,史臣纪其成功,有曰:“列爵惟五,分土惟三,建官惟贤,位 事惟能。”后世曰爵,曰官,曰职,分而任之,其原盖始乎此。然周初之制,已 不可考。周公作六典,自天官冢宰而下,小大高下,各帅其属以任其事,未闻建 官而不任以事,位事而不命以官者;至于列爵分土,此封建诸侯之制也,亦未闻 以爵以土,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。秦、汉及魏、晋、南北朝,官制沿革不常, 不可殚举。后周复《周礼》六典官称,而参用秦、汉。隋文帝废《周礼》之制, 惟用近代之法。唐承隋制,至天授中,始有试官之格,又有员外之置,寻为检校、 试、摄、判、知之名。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,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,又使 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。而世戚勋旧之家,宠之以禄,而不责以猷为。其居位 任事者,不限资格,使得自竭其所长,以为治效。且黜陟进退之际,权归于上, 而有司若不得预。殊不知名实混殽,品秩贸乱之弊,亦起于是矣。 宋承唐制,抑又甚焉。三师、三公不常置,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,尚书、门 下并列于外,又别置中书禁中,是为政事堂,与枢密对掌大政。天下财赋,内庭 诸司,中外筦库,悉隶三司。中书省但掌册文、覆奏、考帐;门下省主乘舆八宝, 朝会板位,流外考较,诸司附奏挟名而已。台、省、寺、监,官无定员,无专职, 悉皆出入分涖庶务。故三省、六曹、二十四司,类以他官主判,虽有正官,非 别敕不治本司事,事之所寄,十亡二三。故中书令、侍中、尚书令不预朝政,侍 郎、给事不领省职,谏议无言责,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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