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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

    ,起居不记注;中书常阙舍人,门下罕除堂侍,
    司谏、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。至于仆射、尚书、丞、郎、员外,居其官不
    知其职者,十常八九。其官人受授之别,则有官、有职、有差遣。官以寓禄秩、
    叙位著,职以待文学之选,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。其次又有阶、有勋、有爵。
    故仕人以登台阁、升禁从为显宦,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;以差遣要剧为贵途,
    而不以阶、勋、爵邑有无为轻重。时人语曰:“宁登瀛,不为卿;宁抱椠,不为
    监。”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。外官,则惩五代藩镇专恣,颇用文臣知州,复
    设通判以贰之。阶官未行之先,州县守令,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;阶官既行之后,
    或带或否,视是为优劣。
    大凡一品以下,谓之“文武官”;未常参者,谓之“京官”;枢密、宣徽、
    三司使副、学士、诸司而下,谓之“内职”;殿前都校以下,谓之“军职”。外
    官则有亲民、厘务二等,而监军、巡警亦比亲民。此其概也。故自真宗、仁宗以
    来,议者多以正名为请。咸平中,杨亿首言:“文昌会府,有名无实,宜复其旧。
    ”既而言者相继,乞复二十四司之制。至和中,吴育亦言:“尚书省,天下之大
    有司,而废为闲所,当渐复之。”然朝论异同,未遑厘正。神宗即位,慨然欲更
    其制。熙宁末,始命馆阁校《唐六典》。元丰三年,以摹本赐群臣,乃置局中书,
    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。八月,下诏肇新官制,省、台、寺、监领空名者一切罢
    去,而易之以阶。九月,详定所上《寄禄格》。会明堂礼成,近臣迁秩即用新制,
    而省、台、寺、监之官,各还所职矣。五年,省、台、寺、监法成。六年,尚书
    新省成,帝亲临幸,召六曹长贰以下,询以职事,因诫敕焉。初,新阶尚少,而
    转行者易以混杂。及元祐初,于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。既又以流品无别,
    乃诏寄禄官悉分左右,词人为左,馀人为右。绍圣中罢之。崇宁初,以议者有请,
    自承直至将仕郎,凡换选人七阶。大观初,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。政和末,
    自从政至迪功郎,又改选人三阶,于是文阶始备。而武阶亦诏易以新名:正使为
    大夫,副使为郎,而横班十二阶使、副亦然。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。继以新名未
    具,增置宣正履正大夫、郎凡十阶,通为横班,而文武官制益加详矣。
    大抵自元祐以后,渐更元丰之制:二府不分班奏事,枢密加置签书,户部则
    不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,起居郎、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,馆职则增
    置校勘黄本。凡此,皆与元丰稍异也。其后蔡京当国,率意自用。然动以继志为
    言,首更开封守臣为尹、牧,由是府分六曹,县分六案。又内侍省职,悉仿机廷
    之号。已而修六尚局,建三卫,即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、右弼,易端揆之称为太
    宰、少宰。是时员既滥冗,名且紊杂。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;黄冠道流,亦滥
    朝品。元丰之制,至此大坏。及宣和末,王黼用事,方且追咎元祐纷更,乃请设
    局,以修《官制格目》为正名,亦何补矣。
    建炎中兴,参酌润色,因吕颐浩之请,左、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两
    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,三省之政合乎一。乾道八年,又改左、右仆射为左、右丞
    相,删去三省长官虚称,道揆之名遂定。然维时多艰,政尚权宜。御营置使,国
    用置使,修政局置提举,军马置都督,并以宰相兼之。总制司理财,同都督、督
    视理兵,并以执政兼之。因事创名,殊非经久。惟枢密本兵,与中书对掌机务,
    号东、西二府,命宰相兼知院事。建炎四年,实用庆历故典。其后,兵兴则兼枢
    密使,兵罢则免;至开禧初,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制。
    当多事时,诸部或长贰不并置,或并郎曹使相兼之,惟吏部、户部不省不并。
    兵休稍稍增置。其后,诏非曾任监司、守臣,不除郎官,著为令。又增馆阁员,
    广环卫官。然绍兴务行元祐故事,以“左右”二字分别流品,其后,以人言省去,
    宁清浊相涵,无绝人迁善之路。横班以郎居大夫之上,既厘而正之矣,而介胄之
    士与缙绅同称,宁名号未正,毋示人以好武之机。陈傅良欲定史官迁次之序,众
    论韪之,而未及行。洪迈欲改三衙军官称谓,当时嘉之,卒未暇讲。考古之制,
    量今之宜,盖自元祐以逮政和,已未尝拘乎元丰之旧。中兴若稽成宪,二者并行
    而不悖。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,微而筦库监局之官,沿袭不革者,皆先后所同
    便也。或始创而终罢,或欲革而犹因,则有各当其可者焉。类而书之,先后互见,
    作《职官志》。以至廪给、傔)从,虽微必录,并从旧述云。
    三师 三公 宋承唐制,以太师、太傅、太保为三师,太尉、司徒、司空为
    三公,为宰相、亲王使相加官,其特拜者不预政事,皆赴上于尚书省。凡除授,
    则自司徒迁太保,自太傅迁太尉,检校官亦如之。太尉旧在三师下,由唐至宋加
    重,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。若宰臣官至仆射致仕者,以在位久近,或已任司空、
    司徒,则拜太尉、太傅等官。若太师则为异数,自赵普以开国元勋,文彦博以累
    朝耆德,方特拜焉。虽太傅王旦、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,止以太尉致仕。
    熙宁二年,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、平章事,辞司空、侍中。三年,曾公亮除
    守司空、检校太师兼侍中,以两朝定策之功辞相位也。六年,文彦博除守司徒兼
    侍中。九年,彦博除守太保兼侍中,辞太保。元丰三年,以曹佾检校太师、守司
    徒兼中书令。九月,诏检校官除三公、三师外并罢。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,除守
    太尉,富弼守司徒,皆录定策之功也。六年,彦博守太师致仕。八年,王安石守
    司空,曹佾守太保。元祐元年,文彦博落致仕,太师、平章军国重事,吕公著守
    司空、同平章军国重事。崇宁三年,蔡京授司空,行尚书左仆射。大观元年,京
    为太尉;二年,为太师。政和二年,京落致仕,依前太师,三日一至都堂治事。
    九月,诏:“以太师、太傅、太保,古三公之官,今为三师,古无此称,合依三
    代为三公,为真相之任。司徒、司空,周六卿之官,太尉,秦主兵之任,皆非三
    公,并宜罢之。仍考周制,立三孤少师、少傅、少保,亦称三少,为三次相之任。
    ”至是,京始以三公任真相。
    三公自国初以来,未尝备官。独宣和末,三公至十八人,三少不计也。太师
    三人:蔡京、童贯、郑绅;太傅四人:王黼、燕王俣、越王偲)、郓王楷;太保
    十一人:蔡攸、肃王枢至仪王。渡江后,秦桧为太师,张俊、韩世忠为太傅,刘
    光世为太保。乾道初,杨沂中、吴璘并为太傅。绍熙初,史浩为太师,嗣秀王为
    太保。自绍熙后,三公未尝备官。其后,韩仛胄、史弥远、贾似道专政,皆至
    太师焉。
    宰相之职 佐天子,总百官,平庶政,事无不统。宋承唐制,以同平章事为
    真相之任,无常员;有二人,则分日知印。以丞、郎以上至三师为之。其上相为
    昭文馆大学士、监修国史,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。或置三相,则昭文、集贤二学
    士并监修国史,各除。唐以来,三大馆皆宰臣兼,故仍其制。国初,范质昭文学
    士,王溥监修国史,魏仁浦集贤学士,此为三相例也。神宗新官制,于三省置侍
    中、中书令、尚书令,以官高不除人,而以尚书令之贰左、右仆射为宰相。左仆
    射兼门下侍郎,以行侍中之职;右仆射兼中书侍郎,以行中书令之职。政和中,
    改左、右仆射为太宰、少宰,仍兼两省侍郎。靖康中,复改为左、右仆射。
    建炎三年,吕颐浩请参酌三省之制,左、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门
    下、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,废尚书左、右丞。从之。乾道八年,诏尚书左、
    右仆射可依汉制改为左、右丞相。详定敕令所言:“近承诏旨,改左、右仆射为
    左、右丞相,令删去侍中、中书、尚书令,以左、右丞相充。缘旧左、右仆射非
    三省长官,故为从一品。今左、右丞相系充侍中、中书、尚书令之位,即合为正
    一品。”从之。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。
    平章军国重事 元祐中置,以文彦博太师、吕公著守司空相继为之,序宰臣
    上。所以处老臣硕德,特命以宠之也。故或称“平章军国重事”,或称“同平章
    军国事”。五日或两日一朝,非朝日不至都堂。其后,蔡京、王黼以太师总三省
    事,三日一朝,赴都堂治事。开禧元年,韩侂胄拜平章,讨论典礼,乃以“平章
    军国事”为名。盖省“重”字则所预者广,去“同”字则所任者专。边事起,乃
    命一日一朝,省印亦归其第,宰相不复知印。其后,贾似道专权,窃位日久,尊
    宠日隆,位皆在丞相上。
    使相 亲王、枢密使、留守、节度使兼侍中、中书令、同平章事者,皆谓之
    使相。不预政事,不书敕,惟宣敕除授者,敕尾存其衔而已。乾德二年,范质等
    三相皆罢,以赵普同平章事,李崇矩枢密使。命下,无宰相书敕,使问翰林陶谷。
    谷谓:“自昔辅相未尝虚位。惟唐大和中甘露事,数日无宰相,时左仆射令狐楚
    等奉行制书。今尚书亦南省长官,可以书敕。”窦仪曰:“谷之所陈,非承平令
    典。今皇弟开封尹、同平章事,即宰相之任也,可书敕。”从之。
    参知政事 掌副宰相,毗大政,参庶务。乾德二年置,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、
    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政事。先是,已命赵普为相,欲置之副,而难其名称。
    以问翰林学士陶谷曰:“下宰相一等有何官?”对曰:“唐有参知机务、参知政
    事。”故以命之。仍令不押班,不知印,不升政事堂,殿廷别设砖位,敕尾著衔
    降宰相,月奉杂给半之,未欲与普齐也。开宝六年,始诏居正、馀庆于都堂与宰
    相同议政事。至道元年,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,同升政事堂。押敕齐衔,行则
    并马,自寇准始,以后不易。
    元丰新官制,废参知政事,置门下、中书二侍郎,尚书左、右丞以代其任。
    建炎三年,复以门下、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,而省左、右丞。乾道八年,改左、
    右仆射为左、右丞相,其参知政事如故,以中大夫以上充,常除二员或一员。嘉
    泰三年,始除三员。故事,丞相谒告,参预不得进拟。惟丞相未除,则轮日当笔,
    然多不逾年,少仅旬月。淳熙初,叶衡罢相,龚茂良行相事近三年,亦创见也。
    门下省 受天下之成事,审命令,驳正违失,受发通进奏状,进请宝印。凡
    中书省画黄、录黄,枢密院录白、画旨,则留为底。及尚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,
    皆奏覆审驳之。给事中读,侍郎省,侍中审,进入被旨画闻,则授之尚书省、枢
    密院。即有舛误应举驳者,大则论列,不则改正。凡文书自内降者,著之籍。章
    奏至,则受而通进,俟颁降,分送所隶官司。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事官,则给事
    中校其仕历、功状,侍郎。侍中引验审察,非其人则论奏。凡迁改爵秩、加叙勋
    封、四选拟注奏钞之事,有舛误,退送尚书省。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,审其轻重
    枉直,不当罪,则以法驳正之。
    国初循旧制,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,复用两制官一员判门下省事。
    官制行,始厘正焉。凡官十有一:侍中、侍郎、左散骑常侍各一人,给事中四人,
    左谏议大夫、起居郎、左司谏、左正言各一人。先是,中书人吏分掌五房:曰孔
    目房、吏房、户房、兵礼房、刑房;又有主事、勾销二房。至是,厘中书为三省,
    分兵与礼为六房,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。门下凡分房十:曰吏房,曰户房,曰
    礼房,曰兵房,曰刑房,曰工房,皆视其房之名,而主行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
    上之事;曰开拆房,曰章奏房,曰制敕库房,亦皆视其名,而受遣文书、表状,
    与供阅敕令格式、拟官爵封勋之类,惟班簿、本省杂务则归吏房。吏四十有九:
    录事、主事各三人,令史六人,书令史十有八人,守当官十有九人。而外省吏十
    有九人:令史一人,书令史二人,守当官六人,守阙守当官十人。元丰八年,以
    门下、中书外省为后省,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。元祐三年,诏吏部注通判,赴门
    下引验;应省、台、寺、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。复置点检房。四年,又别立吏额。
    绍圣二年,守阙守当官,门下、中书省各以百人,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。四年,
    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。
    侍中 掌佐天子议大政,审中外出纳之事。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,导舆辂,
    诏升降之节;皇帝斋则请就斋室。大朝会则承旨宣制、告成礼,祭祀亦如之。册
    后则奉宝以授司徒。国朝以秩高罕除。知建隆至熙宁,真拜侍中才五人,虽有用
    他官兼领,而实不任其事。官制行,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,别置侍郎以
    佐之。南渡后,置左、右丞相,省侍中不置。
    侍郎 掌贰侍中之职,省中外出纳之事。大祭祀则前导舆略,诏进止。大朝
    贺则授表以奏祥瑞。册后则奉节及宝位。与知枢密院、同知枢密院、中书侍郎、
    尚书左右丞为执政官。南渡后,复置参知政事,省门下侍郎不置。
   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同掌规谏讽谕。凡朝政阙失、
    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、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,皆得谏正。国初虽置谏院,知院官
    凡六人,以司谏、正言充职;而他官领者,谓之知谏院。正言、司谏亦有领他职
    而不预谏诤者。官制行,始皆正名。
    元丰八年,谏议大夫孙觉言:“据《官制格目》,谏官之职,凡发令举事,
    有不便于时,不合于道,大则廷议,小则上封。若贤良之遗滞于下,忠孝之不闻
    于上,则以事状论荐,乞依此以修举职事。”八月,门下省言:“谏议大夫、司
    谏、正言合通为一。”诏并从之。十月,诏仿《六典》置谏官员。元祐元年二月,
    诏谏官虽不同省,许二人同上殿。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,如独员,许与台官同对。
    九月,左、右正言久阙,侍御史王岩叟言:“国家仿近古之制,谏官六员,方之
    先王,已自为少,望诏补足,无令久空职。”十月,司谏王觌言:“自今中书舍
    人阙,勿以谏官兼权。”从之。十一月,岩叟又言:“近降圣旨,两省谏官各令
    出入异户,勿与给事中、中书舍人通。实欲限隔谏官,不使在政事之地,恐知本
    末,数论列尔。”寻诏谏官直舍仍旧。八年,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。建中靖国元
    年,言者谓谏官论事,惟凭询访,而百司之事,六曹所报外,皆不得其详。遂诏
    谏官案许关台察。
    给事中 四人,分治六房,掌读中外出纳,及判后省之事。若政令有失当,
    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而驳正之。凡章奏,日录目以进,考其稽违而纠治之。故事,
    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。官制行,给事中始正其职,而封驳司归门下。
    元丰五年五月,诏给事中许书画黄,不书草,著为令。六月,给事中陆佃言:
    “三省、密院文字,已读者尚令封驳,虑失之重复。”。诏罢封驳房。六年,诏
    驳正事赴执政禀议。七年,有旨,举驳事,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。既而令禀议
    如初,给事中韩忠彦言:“给、舍职位颇均,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,一则许举驳
    而先禀议,于理未允。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,职当封驳则已与执政异,自当求决
    于上,尚何禀议之有?”诏从之。绍圣四年,叶祖洽言:“两省置给、舍,使之
    互察。今中书舍人兼权封驳,则给事中之职遂废。”诏特旨书读不回避,馀互书
    判。元符三年,翰林学士曾肇言:“门下之职,所以驳正中书违失。近日给事封
    驳中书录黄,乃令舍人书读行下,隳坏官制,有损治体。愿正纪纲,为天下后世
    法。”重和元年,给事中张叔夜言:“凡命令之出,中书宣奉,门下审读,然后
    付尚书颁行,而密院被旨者,亦录付门下,此神宗官制也。今急速文字,不经三
    省,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,则审读殆成虚设矣,乞立法禁。”从之。
    凡分案五:曰上案,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;曰下案,主受发文书;曰封驳案,
    主封驳及试吏,校其功过;曰谏官案,主关报文书;曰记注案,主录起居注。其
    杂务则所分案掌焉。绍兴以后,止除二人或一人。
    起居郎 一人,掌记天子言动。御殿则侍立,行幸则从,大朝会则与起居舍
    人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。凡朝廷命令赦宥、礼乐法度损益因革、赏罚劝惩、群臣
    进对、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、临幸引见之事,四时气候、四方符瑞、户口增减、
    州县废置,皆书以授著作官。
    国朝旧置起居院,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。熙宁四年,诏谏官兼修注者,
    因后殿侍立,许奏事。元丰二年,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、舍人之职,使得尽闻
    明天子德音,退而书之。神宗亦谓:“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,若左右有史官书
    之,则无所肆其奸矣。”然未果行。故事,左、右史虽日侍立,而欲奏事,必禀
    中书俟旨。存因对及之。八月,乃诏虽不兼谏职,许直前奏事。盖存发之也。官
    制行,改修注为郎、舍人。六年,诏左、右史分记言动;元祐元年,仍诏不分。
    七年,诏迩英阁讲读罢,有留身奏事者,许侍立。绍圣元年,中丞黄履言:“所
    奏或干机密,难令旁立,仍依先朝故事。”先是,御后殿则左、右史分日侍立;
    崇宁三年,诏如前殿之仪,更不分日。大观元年,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,虽秩
    卑亦书之。绍兴二十八年,用起居郎洪遵言,起居郎、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
    事。隆兴元年,用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言,前殿依后殿轮左、右史侍立。
    符宝郎 二人,掌外廷符宝之事。禁中别有内符宝郎。官制行,未尝除。大
    观初,八宝成,诏依《唐六典》增置。靖康罢之。
    通进司 隶给事中,掌受三省、枢密院、六曹、寺监百司奏牍,文武近臣表
    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,具事目进呈,而颁布于中外。
    进奏院 隶给事中,掌受诏敕及三省、枢密院宣紥,六曹、寺监百司符牒,
    颁于诸路。凡章奏至,则具事目上门下省。若案牍及申禀文书,则分纳诸官司。
    凡奏牍违戾法式者,贴说以进。
    熙宁四年,诏:“应朝廷擢用材能、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,中书检正、枢密
    院检详官月以事状录付院,誊报天下。”元祐初,罢之。绍圣元年,诏如熙宁旧
    条。靖康元年二月,诏:“诸道监司、帅守文字,应边防机密急切事,许进奏院
    直赴通进司投进。”
    旧制,通进、银台司,知司官二人,两制以上充。通进司,掌受银台司所领
    天下章奏案牍,及阁门在京百司奏牍、文武近臣表疏,以进御,然后颁布于外。
    银台司,掌受天下奏状案牍,抄录其目进御,发付勾检,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绶。
    发敕司,掌受中书、枢密院宣敕,著籍以颁下之。
    登闻检院,隶谏议大夫;登闻鼓院,隶司谏、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
    表疏。凡言朝政得失、公私利害、军期机密、陈乞恩赏、理雪冤滥,及奇方异术、
    改换文资、改正过名,无例通进者,先经鼓院进状;或为所抑,则诣检院。并置
    局于关门之前。
    中兴后,检、鼓、粮、审计、官告、进奏,谓之六院。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
    者充;亦有自郡守除者,继即除郎。恩数略视职事官,而不入杂压。绍兴十一年,
    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,遂迁侍御史。乾道后,相继入台者数人,六院弥重,
    为察官之储。淳熙初,班寺监、丞之上。绍熙二年,诏六院官复入杂压,在九寺
    簿之下,六院各随所隶。
    中书省 掌进拟庶务,宣奉命令,行台谏章疏、群臣奏请兴创改革,及中外
    无法式事应取旨事。凡除省、台、寺、监长贰以下,及侍从、职事官,外任监司、
    节镇、知州、军通判,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,皆掌之。
    凡命令之体有七:曰册书,立后妃,封亲王、皇子、大长公主,拜三师、三
    公、三省长官,则用之。曰制书,处分军国大事,颁赦宥德音,命尚书左右仆射、
    开府仪同三司、节度使,凡告廷除授,则用之。曰诰命,应文武官迁改职秩、内
    外命妇除授及封叙、赠典,应合命词,则用之。曰诏书,赐待制、大卿监、中大
    夫、观察使以上,则用之。曰敕书,赐少卿监、中散大夫、防御使以下,则用之。
    曰御札,布告登封、郊祀、宗祀及大号令,则用之。曰敕榜),赐酺及戒励百官、
    晓谕军民,则用之。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省,令宣之,侍郎奉之,舍人行之。留
    其所得旨为底:大事奏禀得旨者为“画黄?,小事拟进得旨者为“录黄”。凡事
    干因革损益,而非法式所载者,论定而上之。诸司传宣、特旨,承报审覆,然后
    行下。
    设官十有一:令、侍郎、右散骑常侍各一人,舍人四人,右谏议大夫、起居
    舍人、右司谏、右正言各一人。
    分房八、曰吏房,曰户房,曰兵礼房,曰刑房,曰工房,曰主事房,曰班簿
    房,曰制敕库房。元祐以后,析兵、礼为二,增催驱、点检,分房十有一,后又
    改主事房为开拆。凡吏房,掌行除授、考察、升黜、赏罚、废置、荐举、假故、
    一时差官文书。曰户房,掌行废置升降郡县、调发边防军须、给贷钱物。曰礼房,
    掌行郊祀陵庙典礼、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、科举考官、外夷书诏。曰兵房,掌
    行除授诸蕃国王爵、官封。曰刑房,掌行赦宥及贬降、叙复。曰工房,掌行营造
    计度及河防修闭。凡尚书省所上奏请、台谏所陈章疏、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
    应取旨者,六房各视其名而行之。曰主事房,掌行受发文书。曰班簿房,掌百官
    名籍具员。曰制敕库房,掌编录供检敕、令、格、式及架阁库。曰催驱房,督趣
    稽违。曰点检房,省察差失。吏四十有五:录事三人,主事四人,令史七人,书
    令史十有四人,守当官十有七人。而外省吏十有九人:令史一人,书令史二人,
    守当官六人,守阙守当官十人。
    元丰八年,诏待制以上磨勘,本省进拟。元祐三年,诏应除授从中批付中书
    省者,并三省行。绍圣五年,诏臣僚上殿紥子,中书省进呈取旨;其承受传宣、
    内降,非有司所可行者,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。
   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,授所行命令而宣之。祀大神祇则升坛,享宗庙则升阼
    阶而相其礼。临轩册命则读册。建储则升殿宣制,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。大朝会
    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。国朝未尝真拜,以他官兼领者不预政事,然止曹佾
    一人,馀皆赠官。官制行,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,别置侍郎以佐之。中
    兴后,置左、右丞相,省令不置。
    侍郎 掌贰令之职,参议大政,授所宣诏旨而奉之。凡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
    案。临轩册命则押册引案,以所奏文及册书授令。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,以贽币
    付有司。南渡后,复置参知政事,省中书侍郎不置。
    舍人 四人,旧六人。掌行命令为制词,分治六房,随房当制,事有失当及
    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封还词头。国初,为所迁官,实不任职,复置知制诰及直舍
    人院,主行词命,与学士对掌内外制。凡有除拜,中书吏赴院纳词头。其大除拜,
    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。若大诰命,中书并敕进入,从中而下,馀则发敕官
    受而出之。及修官制,遂以实正名,而判后省之事。分案五:曰上案,掌册礼及
    朝会所行事;曰下案,掌受付文书;曰制诰案,掌书录制词及试吏,校其功过;
    曰谏官案,掌受诸司关报文书;曰记注案,掌录记注。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。
    元丰六年,诏中书省置点检房,令舍人通领。元祐元年,诏舍人各签诸房文
    字,其命词则轮日分草。九月,诏时暂阙官,依门下、尚书省例,送本省官兼权。
    绍圣四年,蹇序辰请自今命词,以元行遣文书同检送当制舍人。从之。建炎后同,
    他官兼摄者则称权舍人,资浅者为直舍人院。
    起居舍人 一人,掌同门下省起居郎。侍立修注官,元丰前,以起居郎、舍
    人寄禄,而更命他官领其事,谓之同修起居注。官制行,以郎、舍人为职任。淳
    熙十五年,罗点自户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,避其祖讳,乃以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
    注官。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者,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。
   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 与门下省同,但左属门下,右
    属中书,皆附两省班籍,通谓之两省官。元丰既新官制,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,
    惟御史大夫、左右散骑常侍,始终未尝一除人。盖两官为台谏之长,无有启之者。
    中兴初,诏谏院不隶两省。绍兴二年,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。淳熙十五年,
    用林栗言,置左右补阙、拾遗,专任谏正,不任纠劾之事。逾年减罢。法司令史、
    书令史、守当官各一人,守阙守当官三人,乾道六年减二人。
    检正官 五房各一人,掌纠正省务。熙宁三年置,以京朝官充,选人即为习
    学公事。官制行,罢之,而其职归左右司。建炎三年,中书门下省言:“军兴以
    来,天下多事,中书别无属官。元丰以前,有检正官,后因置左右司,遂不差,
    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,无检举催促。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
    公事。(内一员检正吏、礼、兵房,一员检正户、刑、工房。)从之。至次年,
    诏并罢。绍兴二年,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官一员。
    建炎三年指挥,中书门下省并为一。中书省录事、主事、令史、书令史、守
    当官共四十三人;门下省录事、主事、令史、书令史、守当官共四十六人,依祖
    额以八十九人为额。守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,共存留一百五十人,中书省六分,
    门下省四分。
    尚书省 掌施行制命,举省内纲纪程式,受付六曹文书,听内外辞诉,奏御
    史失职,考百官庶府之治否,以诏废置、赏罚。曰吏部,曰户部,曰礼部,曰兵
    部,曰刑部,曰工部,皆隶焉。凡天下之务,六曹所不能与夺者,总决之;应取
    裁者,随所隶送中书省、枢密院。事有成法,则六曹准式具钞,令、仆射、丞检
    察签书,送门下省画闻。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、赐勋定赏之事。朝廷
    有疑事,则集百官议其可否。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、一司条法,则议定以奏覆,
    太常、考功谥议亦如之。季终,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,颁行于天下。大祭祀则
    誓戒执事官。
    设官九:尚书令、左右仆射、左右丞、左右司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。分房十:
    曰吏房,曰户房,曰礼房,曰兵房,曰刑房,曰工房,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
    上之事;曰开拆郎,主受遣文书;曰都知杂房,主行进制敕目、班簿具员,考察
    都事以下功过迁补;曰催驱房,主考督文牍稽违;曰制敕库房,主编检敕、令、
    格、式,简纳架阁文书。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,主事六人,令史十有四人,书
    令史三十有五人,守当官六人。元丰四年,诏尚书都省及六曹,各轮郎官一员宿
    直。五年,诏得旨行下并用紥子。绍圣元年,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、内降,随事
    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。二月,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,纠不当者。
   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,奉所出命令而行之。其属有六曹,凡庶务皆会而决之。
    凡官府之纪纲程式,无不总焉。大事三省通议,则同执政官合班;小事尚书省独
    议,则同仆射、丞分班论奏。若事由中书、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,亦如之。与三
    师、三公、侍中中书令俱以册拜。自建降以来不除,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,
    不与政事。政和二年,诏:“尚书令,太宗皇帝曾任,今宰相之官已多,不须置。
    ”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宗也,熙陵未尝任此,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。宣和
    七年,诏复置令,亦虚设其名,无有除者。南渡后,并省不置。
    左仆射 右仆射 掌佐天子议大政,贰令之职,与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。
    大祭祀则掌百官之誓戒,视涤濯告洁,赞玉币爵玷之事。自官制行,不置侍中、
    中书令,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,右仆射兼中书侍郎,行侍中、中书令职事。政和
    中,诏曰:“昔我神考,训迪厥官,有司不能奉承,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,充宰
    相之任,可改左仆射为太宰,右仆射为少宰。”靖康元年,诏依元丰旧制,复为
    左、右仆射。南渡后,置左、右丞相,省仆射不置。
    左丞 右丞 掌参议大政,通治省事,以贰令、仆射之职。仆射轮日当笔,
    遇假故,则以丞权当笔知印。大祭祀酌献,荐馔进熟,则受爵酒以授仆射。旧班
    六曹尚书下,官制行,升其秩为执政。元丰五年五月,诏左右仆射、丞合治省事。
    是月,御史言:“左、右丞蒲宗孟、王安礼于都堂下马,违法犯分。”安礼争论
    帝前,神宗是之。今左、右丞于都堂上下马,自此始。南渡后,复置参知政事,
    省左、右丞不置。
   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员外郎 右司员外郎 各一人,掌受付六曹之事,
    而举正文书之稽失,分治省事:左司治吏、户、礼、奏钞、班簿房,右司治兵、
    刑、工、案钞房,而开拆、制敕、御史、元丰六年,都司置御史房,主行弹纠御
    史案察失职。催驱、封椿)印房,则通治之,有稽滞,则以期限举催。初,于都
    司置吏设案,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。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,惟置
    手分、书奏各四人,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。
    元丰七年,都司御史房置簿,以书御史、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,岁
    终取旨升黜。绍圣元年,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,具郎官姓名上省取
    旨。二年,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,送左司籍记。宣和二年,左司员外郎王
    蕃奏:“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,事无不预。今宰、丞入省,诸房文字填委,次第
    呈覆,自朝至于日中,或昏暮仅绝,其势不一一检阅细故,而省吏径禀宰、
    丞请笔,以草检令承从官斋赴郎官厅落日押字。”谓“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,
    诸房各具签帖,先都事自点检,次郎官押讫,赴宰、丞请笔行下。”于是诏曰:
    “先帝肇正三省,诏给舍、都司以赞省务。今都司浸以旷官,缘省吏强悍,敢肆
    侵侮。自今违法事,其左右司官、尚书具事举劾。”
    建炎三年,诏减左、右司郎官两员,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。至次
    年,检正省罢,其左、右司郎官依旧四员。绍兴三十二年,诏尚书省吏房、兵房,
    三省、枢密院机速房,尚书省刑房、户房、工房,三省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,尚
    书省礼房,令左、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。隆兴元年,诏左、右司郎官各差
    一员。乾道六年,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,委都司官提领措置。乾道七
    年,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。
    榷货务都茶场,(都司提领。) 提辖官一员,(京朝官充。)监场官二员,
    (京选通差。)掌鹾、茗、香、矾钞引之政令,以通商贾、佐国用。旧制,置务
    以通榷易。建炎中兴,又置都茶场,给卖茶引,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,
    而提辖官、监官并通衔管干。外置建康、镇江务场,并冠以行在为名,以都司提
    领,不系户部经费。建康、镇江续分隶总领所。开禧初,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,
    令径隶提领所。乾道七年,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。
    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、文思院、左藏东西库提辖,并称四辖。外补则为
    州,内迁则为寺监丞、簿,亦有径为杂临司,或入三馆。(乾道间,榷务王禋除
    市舶,左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,淳熙间,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。)绍熙以后,往
    往更迁六院官,或出为添倅),有先后轻重之异焉。
    左藏封桩库,(都司提领。)监官一员,监门官一员。淳熙九年,以都司提
    领。初创,非奉亲与军须不支。后或拨入内库,或以供宫廷诸费,亦以备振恤之
    用。
    提举修敕令 自熙宁初,编修《三司令式》,命宰臣王安石提举,是后,皆
    以宰执为之。详定官,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,旧制二员。宣和中,增至七员。靖
    康初,减为三员。删定官,无常员。先是,尝别修一司敕命。大观三年,诏六曹
    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,为一局。
    制置三司条例司 掌经画邦计,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。熙宁二年置,以知
    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,而苏辙、程颢等亦皆为属官。未几,升之相,
    乃言:“条例者有司事尔,非宰相之职,宜罢之。”帝欲并归中书,安石请以枢
    密副使韩绛代升之焉。三年,判大名府韩琦言:“条例司虽大臣所领,然止是定
    夺之所。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,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。”五月,罢归中
    书。
    三司会计司 熙宁七年,置于中书,以宰相韩绛提举。先是,绛言总天下财
    赋,而无考较盈虚之法,乃置是司。既而事多濡滞,八年,绛坐此罢相,局亦寻
    废。
    编修条例司 熙宁初置,八年罢。
    经抚房 专治边事。宣和四年,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,置于三省,不复以关
    枢密院。六年,罢。
    提举讲议司 崇宁元年七月,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,都省置讲议司。以宰相
    蔡京提举,侍从为详定官,卿监为参详官;又置检讨官,凡宗室、冗官、国用、
    商旅、盐铁、赋调、尹牧,每一事各三人主之。(时又分武备一房,别为枢密院
    讲议司。三年三月,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。)三年四月结局。宣和六年,又于尚
    书省置讲议司。十二月,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,听就私第裁处,仍免签书。
    议礼局 大观元年,诏于尚书省置,以执政兼领。详议官二员,以两制充。
    应凡礼制本末,皆议定取旨。政和三年,《五礼仪注》成,罢局。
    礼制局 讨论古今宫室、车服、器用、冠昏、丧祭沿革制度。政和二年,
    置于编类御笔所,有详议、同详议官,宣和二年,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
    罢。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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