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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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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职官五 ○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 都水监 司天监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,兼少卿事一人。建隆三年,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。 凡狱讼之事,随官司决劾,本寺不复听讯,但掌断天下奏狱,送审刑院详汔,同 署以上于朝。详断官八人,以京官充,(国初,大理正、丞、评事皆有定员,分 掌断狱。其后,择他官明法令者,若常参官则兼正,未常参则兼丞,谓之详断官。 旧六人,后加至十一人,又去兼正、丞之名。咸平二年始定置。)法直官二人, 以幕府、州县官充,改京官则为检法官。 元丰官制行,置卿一人,少卿二人,正二人,推丞四人,断丞六人,司直六 人,评事十有二人,主簿二人。卿掌折狱、详刑、鞫谳之事。同职务分左右:天 下奏劾命官、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,隶左断刑,则司直、评事详断,丞 议之,正审之。若在京百司事当推,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,隶右治狱, 则丞专推鞫。盖少卿分领其事,而卿总焉。凡刑狱应审议者,上刑部。被旨推鞫 及情犯重者,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。若狱空或断绝,则御史按实以闻。分案十有 一,置吏六十有九。 先是旧制,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。熙宁五年,增详断官二为十员。七 年,置详断习学官十四,详覆习学官六。九年,诏以“京师官寺,凡有狱皆系开 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,囚逮猥多,难於隔讯,又暑多瘐死,因缘流滞,动 涉岁时。稽参故事,宜属理官,可复置大理狱。”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,蹇周辅、 杨汲为少卿,各举丞及检法官。初,神宗谓国初废大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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