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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

     
    ◎职官五
    ○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
    都水监 司天监
   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,兼少卿事一人。建隆三年,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。
    凡狱讼之事,随官司决劾,本寺不复听讯,但掌断天下奏狱,送审刑院详汔,同
    署以上于朝。详断官八人,以京官充,(国初,大理正、丞、评事皆有定员,分
    掌断狱。其后,择他官明法令者,若常参官则兼正,未常参则兼丞,谓之详断官。
    旧六人,后加至十一人,又去兼正、丞之名。咸平二年始定置。)法直官二人,
    以幕府、州县官充,改京官则为检法官。
    元丰官制行,置卿一人,少卿二人,正二人,推丞四人,断丞六人,司直六
    人,评事十有二人,主簿二人。卿掌折狱、详刑、鞫谳之事。同职务分左右:天
    下奏劾命官、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,隶左断刑,则司直、评事详断,丞
    议之,正审之。若在京百司事当推,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,隶右治狱,
    则丞专推鞫。盖少卿分领其事,而卿总焉。凡刑狱应审议者,上刑部。被旨推鞫
    及情犯重者,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。若狱空或断绝,则御史按实以闻。分案十有
    一,置吏六十有九。
    先是旧制,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。熙宁五年,增详断官二为十员。七
    年,置详断习学官十四,详覆习学官六。九年,诏以“京师官寺,凡有狱皆系开
    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,囚逮猥多,难於隔讯,又暑多瘐死,因缘流滞,动
    涉岁时。稽参故事,宜属理官,可复置大理狱。”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,蹇周辅、
    杨汲为少卿,各举丞及检法官。初,神宗谓国初废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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