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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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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上二(方田 赋税) 方田 神宗患田赋不均,熙宁五年,重修定方田法,诏司农以《均税条约并 式》颁之天下。以东西南北各千步,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,为一方; 岁以九月,县委令、佐分地计量,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,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; 方量毕,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,以定税则;至明年三月毕,揭以示民,一 季无讼,即书户帖,连庄帐付之,以为地符。 均税之法,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,旧尝收蹙奇零,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, 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,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,致溢旧额,凡越额增数皆禁。 若瘠卤不毛,及众所食利山林、陂塘、沟路、坟墓,皆不立税。 凡田方之角,立土为峰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。有方帐,有庄帐,有甲 帖,有户帖;其分烟析产、典卖割移,官给契,县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。 令既具,乃以济州钜野尉王曼为指教官,先自京东路行之,诸路仿焉。六年,诏 土色分五等,疑未尽,下郡县物其土宜,多为等以其均当,勿拘以五。七年,京 东十七州选官四员,各主其方,分行郡县,以三年为任。每方差大甲头二人、小 甲头三人,同集方户,令各认步亩,方田官验地色,更勒甲头、方户同定。诸路 及开封府界秋田灾伤三分以上县权罢,余候农隙。河北西路提举司乞通一县灾伤 不及一分勿罢。 元丰五年,开封府言:“方田法,取税之最不均县先行,即一州而定五县, 岁不过两县,今府界十九县,准此行之,十年乃定。请岁方五县。”从之。其后 岁稔农隙乃行,而县多山林者或行或否。八年,帝知官吏扰民,诏罢之。天下之 田已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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