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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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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上五(役法上) 役法 役出于民,州县皆有常数。宋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,以里正、 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,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,以承符、人力、手力、 散从官给使令;县曹司至押、录,州曹司至孔目官,下至杂职、虞候、拣、掏等 人,各以乡户等第定差。京百司补吏,须不碍役乃听。 建隆中,诏文武官、内诸司、台省、寺监、诸军、诸使,不得占州县课役户, 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。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。京西转运使程 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,著于籍,上四等量轻重给役,余五等免之,后有贫富,随 时升降。诏加裁定。淳化五年,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,第二等户为户长, 勿冒名以给役。自余众役,多调厢军。大中祥符五年,提点刑狱府界段惟几发中 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。群牧制置使代以厩卒,因下诏禁之。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 调丁夫。然役有轻重劳佚之不齐,人有贫富强弱之不一,承平既久,奸伪滋生。 命官、形势占田无限,皆得复役,衙前将吏得免里正、户长;而应役之户,困于 繁数,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,假佃户之名,以避徭役。乾兴初,始立限田法, 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,子所挟田三之一。 时州县既广,徭役益众,太常博士范讽知广济军,因言:“军地方四十里, 户口不及一县,而徭差与诸郡等,愿复为县。”转运司执不可,因诏裁捐役人。 自是数下诏书,督州县长吏与转运使议蠲冗役,以宽民力。又令州县录丁产及所 产役使,前期揭示,不实者民得自言。役之重者,自里正、乡户为衙前,主典府 库或辇运官物,往往破产。景祐中,稍欲宽其法,乃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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