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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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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货上六(役法下 振恤) 役法 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,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,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, 多取民钱,若量入为出,不至多取,则自足以利民。司马光不然之,光言:“差 役已行,续闻有命:雇募不足,方许定差。屡有更张,号令不一。又转运使欲合 一路共为一法,不令州县各从其宜,或已受差却释役使去,或已辞雇却复拘之入 役,或仍旧用钱招雇,或不用钱白招,纷纭不定,浸违本意。”遂条举始奏之文, 尝许州县、监司陈列宜否。“自今外官苟见利否,县许直上转运司,州许直奏, 使下情无壅。详定所第当稽阅监司、州县所陈,详定可否;非其任职而务出奇论、 不切事情者勿用,亦不可以一路、一州、一县土风利害概行天下。”从之。 未几,诏:“诸路坊郭五等以上,及单丁、女户、官户、寺观第三等以上, 旧输免役钱者并减五分,余户等下此者悉免输,仍自元祐二年始。凡支酬衙前重 难及纲运公皂迓送飧钱,用坊场、河渡钱给赋。不足,方得于此六色钱助用;而 有余,封桩以备不时之须。” 臣僚上言:“朝廷虽立差法,而明许民户雇代,州县多已施行。近命弓手须 正身,恐公私未便。”诏:“不愿身自任役,许募尝为弓手而有劳效者,雇直虽 多,毋逾元募之数。”御史中丞刘挚言:“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,盖乡人在役, 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,至于族姻乡党,莫不与为耳目,有捕辄获;又土著自重, 无逃亡之患。自行雇募,盗寇充斥,盖浮惰不能任责故也。如五路弓手,熙宁未 变法前,身自执役,最号强劲,其材艺捕缉胜于他路。近日复差,不闻有不乐而 愿出钱雇人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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