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|
|
|
|
◎食货下四 ○盐中 元丰七年,知沧州赵瞻请自大名府、澶、恩、信安、雄、霸、瀛、莫、冀等 州尽榷卖以增其利,才半岁,获息钱十有六万七千缗。哲宗即位,监察御史王岩 叟言:“河北二年以来新行盐法,所在价增一倍,既夺商贾之利,又增居民之价 以为息,闻贫家至以盐比药。伏惟河朔天下根本,祖宗推此为惠,愿陛下不以损 民为利,而以益民为利,复盐法如故,以为河北数百万生灵无穷之赐。”会河北 转运使范子奇奏,盐税欲收以十分,遣范锷商度。岩叟复言:“臣在河北,亦知 商贾有自请于官,乞罢榷买,愿输倍税。主计者但知于商贾倍得税缗以为利,不 知商贾将于民间复增卖价以为害也。庆历六年,既不行三司榷买之法,又不从转 运司增税之请,仁宗直谓朕虑河北军民骤食贵盐,可令依旧。是时计岁增几六十 万缗,仁宗岂不知为公家之利?意谓藏之官不若藏之民。今陛下即位之始,宜法 仁宗之意,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。”明年,遂罢河北榷法,仍旧通商。六年,提 举河北盐税司请令商贾贩盐,于场务输税,以及等户保任,给小引,量道里为限, 即非官监镇店,听以使鬻之,盐税旧额五分者,增为七分。则盐税盖已行焉。 绍圣中,河北官复卖盐,继诏如京东法。元符三年,崇仪使林豫言:“河北 榷盐,未必敷前日税额,且契丹盐益售,虑启边隙。”明年,给事中上官均亦以 为言,皆不果行。宣和元年,京畿、四辅及滑州、河阳所产碱地,悉垦为田,革 盗刮煎盐之弊,知河阳王序以劝诱推赏。三年,大改盐法,旧税盐并易为钞盐。 凡未卖税盐钞引及已请算或到仓已投暨未投者,并赴榷货务改给新法钞引,许 < 1 > < 2 > 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