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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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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兵七(召募之制) 召募之制 起于府卫之废。唐末士卒疲于征役,多亡命者,梁祖令诸军悉 黵面为字,以识军号,是为长征之兵。方其募时,先度人材,次阅走跃,试 瞻视,然后黵面,赐以缗钱、衣履而隶诸籍。国初因之,或募土人就所在团 立,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,或募饥民以补本城,或以有罪配隶给役。取之虽非 一途,而伉健者迁禁卫,短弱者为厢军,制以队伍,束以法令。当其无事时,虽 不无爵赏衣廪之费,一有征讨,则以之力战斗,给漕輓,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, 皆为良民之卫矣。 初,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,分送诸道,令如样招募。后更为木梃,差以 尺寸高下,谓之等长杖,委长吏、都监度人材取之。当部送阙者,军头司覆验, 引对便坐,分隶诸军。 真宗祥符中,重定等杖,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为五等,诸州部送阙下,及 等者隶次军。 仁宗天圣元年,诏京东西、河北、河东、淮南、陕西路募兵,当部送者刺 “指挥”二字,家属给口粮。兵官代还,以所募多寡为赏罚。又诏益、利、梓、 夔路岁募民充军士,及数即部送,分隶奉节、川效忠、川忠节。于是远方健勇失 业之民,悉有所归。 庆历七年,诸路募厢军及五尺七寸已上者,部送阙下,试补禁卫。 至和元年,河北、河东、陕西募就粮兵,骑以四百人、步以五百人为一营。 嘉祐二年复定等仗,自上四军至武肃、忠靖皆五尺已上,差以寸分而视其奉 钱:一千者以五尺八寸、七寸、三寸为三等。奉钱七百者,以五尺七寸、六寸、 五寸为三等。奉钱五百者,以五尺六寸、五寸五分为三等。奉钱四百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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