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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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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兵九 ○训练之制 训练之制 禁军月奉五百以上,皆日习武技。三百以下,或给役,或习技。 其后别募厢兵,亦阅习武技,号教阅厢军。戍川、广者旧不训练,嘉祐以后稍习 焉。凡诸日习之法,以鼓声为节,骑兵五习,步兵四习,以其坐作进退非施于两 军相当者然。自宋初以来,中外诸军皆用之。 明道二年,枢密使王曙言:“天下厢军止给役而未尝习武技,宜取材勇者训 肄,升补禁军。”上可其奏。 康定元年,帝御便殿阅诸军阵法。议者谓诸军止教坐作进退,虽整肃可观, 然临敌难用,请自今遣官阅阵毕,令解镫以弓弩射。营置弓三等,自一石至八斗; 弩四等,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,以次阅习。诏行之陕西、河东、河北路。是岁, 诏:“教士不衽带金革,缓急不足以应敌。自今诸军各予铠甲十、马甲五,令迭 披带。”又命诸军班听习杂武技,勿辄禁止。 庆历元年,徙边兵不教者于内郡,俟习武技即遣戍边。 二年,诸军以射亲疏为赏罚,中的者免是月诸役,仍籍其名。阙校长,则按 籍取中多者补。枢密直学士杨偕请教骑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,画的为五晕, 去的二十步,引满即发,射中者,视晕数给钱为赏。骑兵佩劈阵刀,训肄时以木 杆代之。奏可。 四年,诏:“骑兵带甲射不能发矢者,夺所乘马与本营艺优士卒。”韩琦言: “教射唯事体容及强弓,不习射亲不可以临阵。臣至边,尝定弓弩挽强、蹠硬、 射亲格,愿行诸军立赏肄习。岁以春秋二时各一阅,诸营先上射亲吏卒之数,命 近臣与殿前、马步军司阅之。其射亲入第四至第七等,量先给赐;入第三等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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