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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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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兵十一 ○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 其工署则有南北作坊,有弓弩院,诸州皆有作院,皆役工徒而限 其常课。南北作院岁造涂金脊铁甲等凡三万二千,弓弩院岁造角弝弓等凡千六 百五十余万,诸州岁造黄桦、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万。又南北作坊及诸州别 造兵幕、甲袋、梭衫等什物,以备军行之用。京师所造,十日一进,谓之“旬课”。 上亲阅视,置五库以贮之。尝令试床子弩于郊外,矢及七百步,又令别造步弩以 试。戎具精致犀利,近代未有。 开宝三年五月,诏:“京都士庶之家,不得私蓄兵器。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 器者,寄掌本军之司;俟出征,则陈牒以请。品官准法听得置随身器械。”时兵 部令史冯继升等进火箭法,命试验,且赐衣物、束帛。 淳化二年,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。 至道二年二月,诏:先造光明细钢甲以给士卒者,初无衬里,宜以䌷里之, 俾擐者不磨伤肌体。 咸平元年六月,御前忠佐石归宋献木羽弩箭,箭裁尺余,而所激甚远,中铠 甲则竿去而镞存,牢不可拔。诏增归宋月奉,且补其子为东西班侍。 三年四月,神骑副兵马使焦偓献盘铁槊,重十五斤,令偓试之,马上往复如 飞,命迁本军使。八月,神卫水军队长唐福献所制火箭、火球、火蒺藜,造船务 匠项绾等献海战船式,各赐缗钱。先是,相国寺僧法山,本洺州人,强姓,其族 百口,悉为戎人所掠。至是,愿还俗隶军伍以效死力,且献铁轮拨,浑重三十三 斤,首尾有刃,为马上格战具。诏补外殿直。 五年,知宁化军刘永锡制手炮以献,诏沿边造之以充用。 六年十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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