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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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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一 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,木德以生,金德以杀,亦甚盭矣,而始终之序,相成 之道也。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,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。盖裁之以义,推之以仁, 则震仇杀戮之威,非求民之死,所以求其生也。《书》曰: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 以教祗德。”言刑以弼教,使之畏威远罪,导以之善尔。唐、虞之治,固不能废 刑也。惟礼以防之,有弗及,则刑以辅之而已。王道陵迟,礼制隳废,始专任法 以罔其民。于是作为刑书,欲民无犯,而乱狱滋丰,由其本末无序,不足相成故 也。 宋兴,承五季之乱,太祖、太宗颇用重典,以绳奸慝,岁时躬自折狱虑囚, 务底明慎,而以忠厚为本。海同悉平,文教浸盛。士初试官,皆习律令。其君一 以宽仁为治,故立法之制严,而用法之情恕。狱有小疑,覆奏辄得减宥。观夫重 熙累洽之际,天下之民咸乐其生,重于犯法,而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。元丰以 来,刑书益繁,已而憸邪并进,刑政紊矣。国既南迁,威柄下逮,州郡之吏亦 颇专行,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。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,虽其失慈弱,而祖宗之 遗意盖未泯焉。今摭其实,作《刑法志》。 宋法制因唐律令、格式,而随时损益,则有《编敕》,一司、一路、一州、 一县又别有《敕》。建隆初,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《编敕》四卷,凡一百有六条, 诏与新定《刑统》三十卷并颁天下,参酌轻重为详,世称平允。太平兴国中,增 《敕》至十五卷,淳化中倍之。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,诏给事中柴 成务等芟其繁乱,定可为《敕》者二百八十有六条,准律分十二门,总十一卷。 又为《仪制令》一卷。当时便其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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