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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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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刑法三 天下疑狱,谳有不能决,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,视其事之大小,无常 法,而有司建请论驳者,亦时有焉。 端拱初,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,诉继母冯与父知逸离,今夺资产与己子。 大理当崇绪讼母,罪死。太宗疑之,判大理张佖固执前断,遂下台省杂议。徐 铉议曰:“今第明其母冯尝离,即须归宗,否即崇绪准法处死。今详案内不曾离 异,其证有四。况不孝之刑,教之大者,宜依刑部、大理寺断。”右仆射李昉等 四十三人议曰:“法寺定断为不当。若以五母皆同,即阿蒲虽贱,乃崇绪亲母, 崇绪特以田业为冯强占,亲母衣食不给,所以论诉。若从法寺断死,则知逸何辜 绝嗣,阿蒲何地托身?臣等议:田产并归崇绪,冯合与蒲同居,供侍终身。如是, 则子有父业可守,冯终身不至乏养。所犯并准赦原。”诏从昉等议,铉、佖各 夺奉一月。 熙宁元年八月,诏: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。初, 登州奏有妇阿云,母服中聘于韦,恶韦丑陋,谋杀不死。按问欲举,自首。审刑 院、大理寺论死,用违律为婚奏裁,敕贷其死。知登州许遵奏,引律“因杀伤而 自首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”,以谋为所因,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。 刑部定如审刑、大理。时遵方召判大理,御史台劾遵,而遵不伏,请下两制议。 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、王安石同议,二人议不同,遂各为奏。光议是刑部,安石 议是遵,诏从安石所议。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,御史钱顗请罢遵大理, 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重定。公著等议如安石,制曰“可”。 于是法官齐恢、王师元、蔡冠卿等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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