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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

     
    ◎刑法三
    天下疑狱,谳有不能决,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,视其事之大小,无常
    法,而有司建请论驳者,亦时有焉。
    端拱初,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,诉继母冯与父知逸离,今夺资产与己子。
    大理当崇绪讼母,罪死。太宗疑之,判大理张佖固执前断,遂下台省杂议。徐
    铉议曰:“今第明其母冯尝离,即须归宗,否即崇绪准法处死。今详案内不曾离
    异,其证有四。况不孝之刑,教之大者,宜依刑部、大理寺断。”右仆射李昉等
    四十三人议曰:“法寺定断为不当。若以五母皆同,即阿蒲虽贱,乃崇绪亲母,
    崇绪特以田业为冯强占,亲母衣食不给,所以论诉。若从法寺断死,则知逸何辜
    绝嗣,阿蒲何地托身?臣等议:田产并归崇绪,冯合与蒲同居,供侍终身。如是,
    则子有父业可守,冯终身不至乏养。所犯并准赦原。”诏从昉等议,铉、佖各
    夺奉一月。
    熙宁元年八月,诏:“谋杀已伤,按问欲举,自首,从谋杀减二等论。初,
    登州奏有妇阿云,母服中聘于韦,恶韦丑陋,谋杀不死。按问欲举,自首。审刑
    院、大理寺论死,用违律为婚奏裁,敕贷其死。知登州许遵奏,引律“因杀伤而
    自首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”,以谋为所因,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。
    刑部定如审刑、大理。时遵方召判大理,御史台劾遵,而遵不伏,请下两制议。
    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、王安石同议,二人议不同,遂各为奏。光议是刑部,安石
    议是遵,诏从安石所议。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,御史钱顗请罢遵大理,
    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重定。公著等议如安石,制曰“可”。
    于是法官齐恢、王师元、蔡冠卿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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