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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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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儒林七 ○程迥 刘清之 真德秀 魏了翁 廖德明 程迥,字可久,应天府宁陵人。家于沙随,靖康之乱,徙绍兴之余姚。年十 五,丁内外艰,孤贫飘泊,无以自振。二十余,始知读书,时乱甫定,西北士大 夫多在钱塘,迥得以考德问业焉。 登隆兴元年进士第,历扬州泰兴尉。训武郎杨大烈有田十顷,死而妻女存。 俄有讼其妻非正室者,官没其赀,且追十年所入租。部使者以诿迥,迥曰:“大 烈死,赀产当归其女。女死,当归所生母可也。” 调饶州德兴丞。盗入县民齐匊家,平素所不快者,皆罥絓逮狱。州属迥决 禁囚,辨其冤者纵遣之。匊讼不已。会获盗宁国,匊犹讼还所纵之人,迥曰: “盗既获矣,再令追捕,或死于道路,使其骨肉何依,岂审冤之道哉!”唐肃宗 时,县有程氏女,其父兄为盗所杀,因掠女去,隐忍十余年,手刃尽诛其党,刳 其肝心以祭其父兄。迥取《春秋》复仇之义,颂之曰:“大而得其正者也。”表 之曰“英孝程烈女”。 改知隆兴府进贤县。省符下,知平江府王佐决陈长年辄私卖田,其从子诉有 司十有八年,母鱼氏年七十坐狱。廷辨按法追正,令候母死服阕日,理为己分, 令天下郡县视此为法。迥为议曰:“天下之人孰无母慈?子若孙宜定省温凊, 不宜有私财也。在律,别籍者有禁,异财者有禁。当报牒之初,县令杖而遣之, 使听命于其母可矣,何稽滞遍诉有司,而达于登闻院乎?《春秋谷梁传》注曰: ‘臣无讼君之道’,为卫侯郑与元咺发论也。夫诸侯之于命大夫犹若此,子孙 之于母乃使坐狱以对吏,爱其亲者闻之,不觉泣涕之横集也。按令文:分财产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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