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卷十四 志第四 |
|
|
|
◎礼一 夫有国有家者,礼仪之用尚矣。然而历代损益,每有不同,非务相改,随时 之宜故也。汉文以人情季薄,国丧革三年之纪;光武以中兴崇俭,七庙有共堂之 制;魏祖以侈惑宜矫,终敛去袭称之数;晋武以丘郊不异,二至并南北之祀。互 相即袭,以讫于今,岂三代之典不存哉,取其应时之变而已。且闵子讥古礼,退 而致事;叔孙创汉制,化流后昆。由此言之,任己而不师古,秦氏以之致亡;师 古而不适用,王莽所以身灭。然则汉、魏以来,各揆古今之中,以通一代之仪。 司马彪集后汉众注,以为《礼仪志》,校其行事,已与前汉颇不同矣。况三国鼎 峙,历晋至宋,时代移改,各随事立。自汉末剥乱,旧章乖弛,魏初则王粲、卫 觊典定众仪;蜀朝则孟光、许慈创理制度;晋始则荀鳷、郑冲详定晋礼;江左则 荀崧、刁协缉理乖紊。其间名儒通学,诸所论叙,往往新出,非可悉载。今抄魏 氏以后经国诞章,以备此志云。 魏文帝虽受禅于汉,而以夏数为得天,故黄初元年诏曰:“孔子称‘行夏之 时,乘殷之辂,服周之冕,乐则《韶舞》。’此圣人集群代之美事,为后王制法 也。《传》曰‘夏数为得天’。朕承唐、虞之美,至于正朔,当依虞、夏故事。 若殊徽号,异器械,制礼乐,易服色,用牲币,自当随土德之数。每四时之季月, 服黄十八日,腊以丑,牲用白,其饰节旄,自当赤,但节幡黄耳。其余郊祀天地 朝会四时之服,宜如汉制。宗庙所服,一如《周礼》。”尚书令桓阶等奏:“据 三正周复之义,国家承汉氏人正之后,当受之以地正,牺牲宜用白,今从汉十三 月正,则牺牲不得独改。今新建皇统,宜稽古典先代,以从天命 < 1 > < 2 > 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