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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◎礼四
   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,以诛徐羡之等,仇耻已雪,币告太庙。元嘉三年
    十二月甲寅,西征谢晦,告太庙、太社。晦平,车驾旋轸,又告。
    元嘉六年七月,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:“伏见太庙烝尝仪注,皇帝行事毕,
    出便坐,三公已上献,太祝送神于门,然后至尊还拜,百官赞拜,乃退。谨寻清
    庙之道,所以肃安神也。《礼》曰,庙者,貌也;神灵所冯依也。事亡如存,若
    常在也。既不应有送神之文,自陈豆荐俎,车驾至止,并弗奉迎。夫不迎而送,
    送而后辞,暗短之情,实用未达。按时人私祠,诚皆迎送,由于无庙,庶感降来
    格。因心立意,非王者之礼也。《仪礼》虽太祝迎尸于门,此乃延尸之仪,岂是
    敬神之典!恐于礼有疑。谨以议上。”有司奏下礼官详判。
    博士江邃议:“在始不逆,明在庙也;卒事而送,节孝思也。若不送而辞,
    是舍亲也;辞而后送,是遣神也。故孝子不忍违其亲,又不忍遣神。是以祝史送
    神以成烝尝之义。”博士贺道期议:“乐以迎来,哀以送往。《祭统》‘迎牲而
    不迎尸’。《诗》云:‘钟鼓送尸。’郑云:‘尸,神象也。’与今仪注不迎而
    后送,若合符契。”博士荀万秋议:“古之事尸,与今之事神,其义一也。周礼,
    尸出,送于庙门,拜,尸不顾。《诗》云:‘钟鼓送尸。’则送神之义,其来久
    矣。《记》曰:‘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门外,则疑于臣;入庙中,则全
    于君。君在门外,则疑于君;入庙,则全于臣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。’”
   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,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。参详“邃等议虽未尽,然皆依拟经
    礼。道娱、珉所据难从。今众议不一,宜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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