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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二 志第二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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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五行三 《五行传》曰:“弃法律,逐功臣,杀太子,以妾为妻,则火不炎上。”谓 火失其性而为灾也。又曰:“视之不明,是谓不哲。厥咎舒,厥罚恒燠,厥极疾。 时则有草妖,时则有裸虫之孽,时则有羊祸,时则有目疴,时则有赤眚、赤祥。 惟水沴火。”裸虫,刘歆传以为羽虫。 火不炎上: 魏明帝太和五年五月,清商殿灾。初,帝为平原王,纳河南虞氏为妃。及即 位,不以为后,更立典虞车工卒毛嘉女,是为悼皇后。后本仄微,非所宜升。以 妾为妻之罚也。魏明帝青龙元年六月,洛阳宫鞠室灾。二年四月,崇华殿灾,延 于南阁。缮复之。至三年七月,此殿又灾。帝问高堂隆:“此何咎也?于礼宁有 祈禳之义乎?”对曰:“夫灾变之发,皆所以明教诫也。唯率礼修德,可以胜之。 《易传》曰:‘上不俭,下不节,孽火烧其室。’又曰:‘君高其台,天火为灾。’ 此人君苟饰宫室,不知百姓空竭,故天应之以旱,火从高殿起也。案旧占,灾火 之发,皆以台榭宫室为诫。今宜罢散民役,务从节约,清扫所灾之处,不敢于此 有所营造。莆嘉禾,必生此地,以报陛下虔恭之德。”不从。遂复崇华殿,改 曰九龙。以郡国前后言龙见者九,故以为名。多弃法度,疲民逞欲,以妾为妻之 应也。 吴孙亮建兴元年十二月,武昌端门灾;改作端门,又灾内殿。案《春秋》鲁 雉门及两观灾,董仲舒以为天意欲使定公诛季氏,若曰去其高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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