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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卷二十五 志第二十

    将闾有一剑之哀,
    茅焦请列星之数。汉高祖初以三章之约,以慰秦人,孝文躬亲玄默,遂疏天网。
    孝宣枢机周密,法理详备,选于定国为廷尉,黄霸以为廷平。每以季秋之后,诸
    所请谳,帝常幸宣室,斋而决事,明察平恕,号为宽简。光武中兴,不移其旧,
    是以二汉群后,罕闻残酷。魏武造易釱之科,明皇施减死之令,中原凋敝,吴、
    蜀三分,哀矜折狱,亦所未暇。晋氏平吴,九州宁一,乃命贾充,大明刑宪。内
    以平章百姓,外以和协万邦,实曰轻平,称为简易。是以宋、齐方驾,轥其余
    轨。若乃刑随喜怒,道暌正直,布宪拟于秋荼,设网逾于朝胫,恣兴夷翦,取快
    情灵。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,齐文宣之轻刀脔割,此所谓匹夫私仇,非关国典。
    孔子曰:“刑乱及诸政,政乱及诸身。”心之所诣,则善恶之本原也。彪、约所
    制,无刑法篇,臧、萧之书,又多漏略,是以撮其遗事,以至隋氏,附于篇云。
    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,刑政多僻。既即位,乃制权典,依周、汉旧事,有罪
    者赎。其科,凡在官身犯,罚金。鞭杖杖督之罪,悉入赎停罚。其台省令史士卒
    欲赎者,听之。时欲议定律令,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,家传律学,云齐武时,
    删定郎王植之,集注张、杜旧律,合为一书,凡一千五百三十条,事未施行,其
    文殆灭,法度能言之。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,使损益植之旧本,以为《梁律》。
    天监元年八月,乃下诏曰:“律令不一,实难去弊。杀伤有法,昏墨有刑,此盖
    常科,易为条例。至如三男一妻,悬首造狱,事非虑内,法出恒钧。前王之律,
    后王之令,因循创附,良各有以。若游辞费句,无取于实禄者,宜悉除之。求文
    指归,可适变者,载一家为本,用众家以附。丙丁俱有,则去丁以存丙。若丙丁
    二事注释不同,则二家兼载。咸使百司,议其可不,取其可安,以为标例。宜云:
    ‘某等如干人同议,以此为长’,则定以为《梁律》。留尚书比部,悉使备文,
    若班下州郡,止撮机要。可无二门侮法之弊。”法度又请曰:“魏、晋撰律,止
    关数人,今若皆咨列位,恐缓而无决。”于是以尚书令王亮、侍中王莹、尚书仆
    射沈约、吏部尚书范云、长兼侍中柳惲、给事黄门侍郎傅昭、通直散骑常侍孔蔼、
    御史中丞乐蔼、太常丞许懋等,参议断定,定为二十篇:一曰刑名,二曰法例,
    三曰盗劫,四曰贼叛,五曰诈伪,六曰受赇,七曰告劾,八曰讨捕,九曰系讯,
    十曰断狱,十一曰杂,十二曰户,十三曰擅兴,十四曰毁亡,十五曰卫宫,十六
    曰水火,十七曰仓库,十八曰厩,十九曰关市,二十曰违制。其制刑为十五等之
    差:弃市已上为死罪,大罪枭其首,其次弃市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,言各随伎能
    而任使之也。有髡钳五岁刑,笞二百收赎绢,男子六十匹。又有四岁刑,男子四
    十八匹。又有三岁刑,男子三十六匹。又有二岁刑,男子二十四匹。罚金一两已
    上为赎罪。赎死者金二斤,男子十六匹。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,金一斤十二两,
    男子十四匹。赎四岁刑者,金一斤八两,男子十二匹。赎三岁刑者,金一斤四两,
    男子十匹。赎二岁刑者,金一斤,男子八匹。罚金十二两者,男子六匹。罚金八
    两者,男子四匹。罚金四两者,男子二匹。罚金二两者,男子一匹。罚金一两者,
    男子二丈。女子各半之。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,五罚不服,正于五过,以赎论,
    故为此十五等之差。又制九等之差:有一岁刑,半岁刑,百日刑,鞭杖二百,鞭
    杖一百,鞭杖五十,鞭杖三十,鞭杖二十,鞭杖一十。又有八等之差:一曰免官,
    加杖督一百;二曰免官;三曰夺劳百日,杖督一百;四曰杖督一百;五曰杖督五
    十;六曰杖督三十;七曰杖督二十;八曰杖督一十。论加者上就次,当减者下就
    次。凡系狱者,不即答款,应加测罚,不得以人士为隔。若人士犯罚,违捍不款,
    宜测罚者,先参议牒启,然后科行。断食三日,听家人进粥二升。女及老小,一
    百五十刻乃与粥,满千刻而止。囚有械、杻、斗械及钳,并立轻重大小之差,
    而为定制。其鞭有制鞭、法鞭、常鞭,凡三等之差。制鞭,生革廉成;法鞭,生
    革去廉;常鞭,熟靼不去廉。皆作鹤头纽,长一尺一寸。梢长二尺七寸,广三分,
    靶长二尺五寸。杖皆用生荆,长六尺。有大杖、法杖、小杖三等之差。大杖,大
    头围一寸三分,小头围八分半。法杖,围一寸三分,小头五分。小杖,围一寸一
    分,小头极杪。诸督罚,大罪无过五十、三十,小者二十。当笞二百以上者,笞
    半,余半后决,中分鞭杖。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,皆半之。其应得法鞭、杖
    者,以熟靼鞭、小杖。过五十者,稍行之。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,以罚金代之。
    其以职员应罚,及律令指名制罚者,不用此令。其问事诸罚,皆用熟靼鞭、小杖。
    其制鞭制杖,法鞭法杖,自非特诏,皆不得用。诏鞭杖在京师者,皆于云龙门行。
    女子怀孕者,勿得决罚。其谋反、大逆已上皆斩。父子同产田,无少长皆弃市。
   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,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。赀财没官。劫身皆斩,妻
    子补兵。遇赦降死者,黵面为劫字,髡钳,补冶锁士终身。其下又谪运配材
    官冶士、尚方锁士,皆以轻重差其年数。其重者或终身。
    士人有禁锢之科,亦有轻重为差。其犯清议,则终身不齿。耐罪囚八十已上,
    十岁已下,及孕者、盲者、侏儒当械系击者,及郡国太守相、都尉、关中侯已上,
   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,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,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,并颂系
    之。
   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,令三官参共录狱,察断枉直。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,
    与尚书参共录之。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。
    二年四月癸卯,法度表上新律,又上《令》三十卷,《科》三十卷。帝乃以
    法度守廷尉卿,诏班新律于天下。
    三年八月,建康女子任提女,坐诱口当死。其子景慈对鞫辞云,母实行此。
    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:“案子之事亲,有隐无犯,直躬证父,仲尼为非。景慈素
    无防闲之道,死有明目之据,陷亲极刑,伤和损俗。凡乞鞫不审,降罪一等,岂
    得避五岁之刑,忽死母之命!景慈宜加罪辟。”诏流于交州。至是复有流徒之罪。
    其年十月甲子,诏以金作权典,宜在蠲息。于是除赎罪之科。
    武帝敦睦九族,优借朝士,有犯罪者,皆讽群下,屈法申之。百姓有罪,皆
    案之以法。其缘坐则老幼不免,一人亡逃,则举家质作。人既穷急,奸宄益深。
    后帝亲谒南郊,秣陵老人遮帝曰:“陛下为法,急于黎庶,缓于权贵,非长久之
    术。诚能反是,天下幸甚。”帝于是思有以宽之。旧狱法,夫有罪,逮妻子,子
    有罪,逮父母。十一年正月壬辰,乃下诏曰:“自今捕谪之家,及罪应质作,若
    年有老小者,可停将送。”十四年,又除黵面之刑。
    帝锐意儒雅,疏简刑法,自公卿大臣,咸不以鞫狱留意。奸吏招权,巧文弄
    法,货贿成市,多致枉滥。大率二岁刑已上,岁至五千人。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,
    其无任者,著斗械。若疾病,权解之。是后囚徒或有优剧。大同中,皇太子在春
    宫视事,见而愍之,乃上疏曰:“臣以比时奉敕,权亲京师杂事。切见南北郊坛、
    材官、车府、太官下省、左装等处上启,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,助充使役。自有
    刑均罪等,愆目不异,而甲付钱署,乙配郊坛。钱署三所,于事为剧,郊坛六处,
    在役则优。今听狱官详其可否,舞文之路,自此而生。公平难遇其人,流泉易启
    其齿,将恐玉科重轻,全关墨绶,金书去取,更由丹笔。愚谓宜详立条制,以为
    永准。”帝手敕报曰:“顷年已来,处处之役,唯资徒谪,逐急充配。若科制繁
    细,义同简丝,切须之处,终不可得。引例兴讼,纷纭方始。防杜奸巧。自是为
    难。更当别思,取其便也。”竟弗之从。是时王侯子弟皆长,而骄蹇不法。武帝
    年老,厌于万机,又专精佛戒,每断重罪,则终日弗怿。尝游南苑,临川王宏伏
    人于桥下,将欲为逆。事觉,有司请诛之。帝但泣而让曰:“我人才十倍于尔,
    处此恒怀战惧。尔何为者?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,念汝愚故也。”免所居官。顷
    之,还复本职。由是王侯骄横转甚,或白日-于都街,劫贼亡命,咸于王家自
    匿,薄暮尘起,则剥掠行路,谓之打稽。武帝深知其弊,而难于诛讨。十一年十
    月,复开赎罪之科。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,诏自今犯罪,非大逆,父母、祖父母
    勿坐。自是禁网渐疏,百姓安之,而贵戚之家,不法尤甚矣。寻而侯景逆乱。
    及元帝即位,惩前政之宽,且帝素苛刻,及周师至,狱中死囚且数千人,有
    司请皆释之,以充战士。帝不许,并令棒杀之。事未行而城陷。敬帝即位,刑政
    适陈矣。
    陈氏承梁季丧乱,刑典疏阔。及武帝即位,思革其弊,乃下诏曰:“朕闻唐、
    虞道盛,设画象而不犯,夏、商德衰,虽孥戮其未备。洎乎末代,纲目滋繁,矧
    属乱离,宪章遗紊。朕始膺宝历,思广政枢,外可搜举良才,册改科令,群僚博
    议,务存平简。”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,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。又敕
    尚书仆射沈钦、吏部尚书徐陵、兼尚书左丞宗元饶、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,
    制《律》三十卷,《令律》四十卷。采酌前代,条流冗杂,纲目虽多,博而非要。
    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。若缙绅之族,犯亏名教,不孝及内乱者,发诏弃之,终
    身不齿。先与士人为婚者,许妻家夺之。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,免死付治,听将
    妻入役,不为年数。又存赎罪之律,复父母缘坐之刑。自余篇目条纲,轻重简繁,
    一用梁法。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,则上测立。立测者,以土为垛,高一尺,上圆
    劣,容囚两足立。鞭二十,笞三十讫,著两械及杻,上垛。一上测七刻,日再
    上。三七日上测,七日一行鞭。凡经杖,合一百五十,得度不承者,免死。其髡
    鞭五岁刑,降死一等,锁二重。其五岁刑已下,并锁一重。五岁四岁刑,若有官,
    准当二年,余并居作。其三岁刑,若有官,准当二年,余一年赎。若公坐过误,
    罚金。其二岁刑,有官者,赎论。一岁刑,无官亦赎论。寒庶人,准决鞭杖。囚
    并著械,徒并著锁,不计阶品。死罪将决,乘露车,著三械。加壶手。至市,脱
    手械及壶手焉。当刑于市者,夜须明,雨须晴。晦朔、八节、六齐、月在张心日,
    并不得行刑。廷尉寺为北狱,建康县为南狱,并置正监平。又制,常以三月,侍
    中、吏部尚书、尚书、三公郎、部都令史、三公录冤局,令史、御史中丞、侍御
    史、兰台令史,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,理察囚徒冤枉。
    文帝性明察,留心刑政,亲览狱讼,督责群下,政号严明。是时承宽政之后,
    功臣贵戚有非法,帝咸以法绳之,颇号峻刻。及宣帝即位,优借文武之士,崇简
    易之政,上下便之。其后政令即宽,刑法不立,又以连年北伐,疲人聚为劫盗矣。
    后主即位,信任谗邪,群下纵恣,鬻狱成市,赏罚之命,不出于外。后主性猜忍
    疾忌,威令不行,左右有忤意者,动至夷戮。百姓怨叛,以至于灭。
    齐神武、文襄,并由魏相,尚用旧法。及文宣天保元年,始命群官刊定魏朝
    《麟趾格》。是时军国多事,政刑不一,决狱定罪,罕依律文,相承谓之变法从
    事。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,有赵道德者,使以书属超。超不发书,棒杀其使。文
    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,以诛属请之使。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:“昔曹操悬棒,威
    于乱时,今施之太平,未见其可。若受使请赇,犹致大戮,身为枉法,何以加罪?”
    于是罢之。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,称大齐受命已来,律令未改,非所以创制垂
    法,革人视听。于是始命群官,议造《齐律》,积年不成。其决狱犹依魏旧。是
    时刑政尚新,吏皆奉法。自六年之后,帝遂以功业自矜,恣行酷暴,昏狂酗醟,
    任情喜怒。为大镬、长锯、坐刂碓之属,并陈于庭,意有不快,则手自屠裂,或
    命左右脔啖,以逞其意。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,置于仗卫之中,帝
    欲-,则执以应命,谓之供御囚。经三月不杀者,则免其死。帝尝幸金凤台,
    受佛戒,多召死囚,编籧篨为翅,命之飞下,谓之放生。坠皆致死,帝视以为观
    笑。时有司折狱,又皆酷法。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,夹指压踝,又立之烧犁耳上,
    或使以臂贯烧车釭。既不胜其苦,皆致诬伏。七年,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
    所劾,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。文宣知其奸罔,诏令按之,果无其事。乃敕八座议
    立案劾格,负罪不得告人事。于是挟奸者畏纠,乃先加诬讼,以拟当格,吏不能
    断。又妄相引,大狱动至千人,多移岁月。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,弥缝其阙,
    故时议者窃云,主昏于上,政清于下。
    孝昭在藩,已知其失,即位之后,将加惩革,未几而崩。武成即位,思存轻
    典,大宁元年,乃下诏曰:“王者所用,唯在赏罚,赏贵适理,罚在得情。然理
    容进退,事涉疑似,盟府司勋,或有开塞之路,三尺律令,未穷画一之道。想文
    王之官人,念宣尼之止讼,刑赏之宜,思获其所。自今诸应赏罚,皆赏疑从重,
    罚疑从轻。”又以律令不成,频加催督。河清三年,尚书令、赵郡王睿等,奏上
    《齐律》十二篇:一曰名例,二曰禁卫,三曰婚户,四曰擅兴,五曰违制,六曰
    诈伪,七曰斗讼,八曰贼盗,九曰捕断,十曰毁损,十一曰厩牧,十二曰杂。其
    定罪九百四十九条。又上《新令》四十卷,大抵采魏、晋故事。其制,刑名五:
    一曰死,重者轘之,其次枭首,并陈尸三日;无市者,列于乡亭显处。其次斩刑,
    殊身首。其次绞刑,死而不殊。凡四等。二曰流刑,谓论犯可死,原情可降,鞭
    笞各一百,髡之,投于边裔,以为兵卒,未有道里之差。其不合远配者,男子长
    徒,女子配舂,并六年。三曰刑罪,即耐罪也。有五岁、四岁、三岁、二岁、一
    岁之差。凡五等。各加鞭一百。其五岁者,又加笞八十,四岁者六十,三岁者四
    十,二岁者二十,一岁者无笞。并锁输左校而不髡。无保者钳之。妇人配舂及掖
    庭织。四曰鞭,有一百、八十、六十、五十、四十之差,凡五等。五曰杖,有三
    十、二十、十之差,凡三等。大凡为十五等。当加者上就次,当减者下就次。赎
    罪旧以金,皆代以中绢。死一百匹,流九十二匹,刑五岁七十八匹,四岁六十四
    匹,三岁五十匹,二岁三十六匹。各通鞭笞论。一岁无笞,则通鞭二十四匹。鞭
    杖每十,赎绢一匹。至鞭百,则绢十匹。无绢之乡,皆准绢收钱。自赎笞十已上
    至死。又为十五等之差。当加减次,如正决法。合赎者,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、
    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。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,皆名为罪人。盗及-而亡者,
    即悬名注籍,甄其一房配驿户。宗室则不注盗,及不入奚官,不加宫刑。自犯流
    罪已下合赎者,及妇人犯刑已下,侏儒、笃疾、癃残非犯死罪,皆颂系之。罪刑
    年者锁,无锁以枷。流罪已上加杻械。死罪者桁之。决流刑鞭笞者,鞭其背。
    五十,一易执鞭人。鞭鞘皆用熟皮,削去廉棱。鞭疮长一尺。笞者笞臂,而不中
    易人。杖长三尺五寸,大头径二分半,小头径一分半。决三十已下杖者,长四尺,
    大头径三分,小头径二分。在官犯罪,鞭杖十为一负。闲局六负为一殿,平局八
    负为一殿,繁局十负为一殿。加于殿者,复计为负焉。赦日,则武库令设金鸡及
    鼓于阊阖门外之右。勒集囚徒于阙前,挝鼓千声,释枷锁焉。又列重罪十条:一
    曰反逆,二曰大逆,三曰叛,四曰降,五曰恶逆,六曰不道,七曰不敬,八曰不
    孝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其犯此十者,不在八议论赎之限。是后法令明审,科
    条简要,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。齐人多晓法律,盖由此也。其不可为定法者,
    别制《权令》二卷,与之并行。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,须有约罪,律无正条,于
    是遂有《别条权格》,与律并行。大理明法,上下比附,欲出则附依轻议,欲入
    则附从重法,奸吏因之,舞文出没。至于后主,权幸用事,有不附之者,阴中以
    法。纲纪紊乱,卒至于亡。
   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,霸业初基,典章多阙。大统元年,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
    可以益时者,为二十四条之制,奏之。七年,又下十二条制。十年,魏帝命尚书
    苏绰,总三十六条,更损益为五卷,班于天下。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,撰定
    法律。肃积思累年,遂感心疾而死。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。至保定三年三月
    庚子乃就,谓之《大律》,凡二十五篇:一曰刑名,二曰法例,三曰祀享,四曰
    朝会,五曰婚姻,六曰户禁,七曰水火,八曰兴缮,九曰卫宫,十曰市廛,十一
    曰斗竞,十二曰劫盗,十三曰贼叛,十四曰毁亡,十五曰违制,十六曰关津,十
    七曰诸侯,十八曰厩牧,十九曰杂犯,二十曰诈伪,二十一曰请求,二十二曰告
    言,二十三曰逃亡,二十四曰系讯,二十五曰断狱。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。
    其制罪,一曰权刑五,自十至五十。二曰鞭刑五,自六十至于百。三曰徒刑五,
    徒一年者,鞭六十,笞十。徒二年者,鞭七十,笞二十。徒三年者,鞭八十,笞
    三十。徒四年者,鞭九十,笞四十。徒五年者,鞭一百,笞五十。四曰流刑五,
    流卫服,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,鞭一百,笞六十。流要服,去皇畿三千里者,鞭
    一百,笞七十。流荒服,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,鞭一百,笞八十。流镇服,去皇
    畿四千里者,鞭一百,笞九十。流蕃服,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,鞭一百,笞一百。
    五曰死刑五,一曰磬,二曰绞,三曰斩,四曰枭,五曰裂。五刑之属各有五,合
    二十五等。不立十恶之目,而重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义、内乱之罪。
    凡恶逆,肆之三日。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,杀之无罪。若报仇者,告于法而
    -之,不坐。经为盗者,注其籍。唯皇宗则否。凡死罪枷而拲,流罪枷而梏,
    徒罪枷,鞭罪桎,杖罪散以待断。皇族及有爵者,死罪已下锁之,徒已下散之。
    狱成将杀者,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。
    其赎杖刑五,金一两至五两。赎鞭刑五,金六两至十两。赎徒刑五,一年金
    十二两,二年十五两,三年一斤二两,四年一斤五两,五年一斤八两。赎流刑,
    一斤十二两,俱役六年,不以远近为差等。赎死罪,金二斤。鞭者以一百为限。
    加笞者,合二百止。应加鞭笞者,皆先笞后鞭。妇人当笞者,听以赎论。徒输作
    者,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。杖十已上,当加者上就次,数满乃坐。当减者,死罪
    流蕃服,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。五年以下,各以一等为差。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
    恶逆罪当流者,皆甄一房配为杂户。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,悬名注配。若再犯徒、
    三犯鞭者,一身永配下役。应赎金者,鞭杖十,收中绢一匹。流徒者,依限岁收
    绢十二匹。死罪者一百匹。其赎刑,死罪五旬,流刑四旬,徒刑三旬,鞭刑二旬,
    杖刑一旬。限外不输者,归于法。贫者请而免之。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,
    班之天下。其大略滋章,条流苛密,比于齐法,烦而不要。
    又初除复仇之法,犯者以杀论。时晋公护将有异志,欲宽政以取人心,然暗
    于知人,所委多不称职。既用法宽弛,不足制奸,子弟僚属,皆窃弄其权,百姓
    愁怨,控告无所。武帝性甚明察,自诛护后,躬览万机,虽骨肉无所纵舍,用法
    严正,中外肃然。自魏、晋相承,死罪其重者,妻子皆以补兵。魏虏西凉之人,
    没入名为隶户。魏武入关,隶户皆在东魏,后齐因之,仍供厮役。建德六年,齐
    平后,帝欲施轻典于新国,乃诏凡诸杂户,悉放为百姓。自是无复杂户。其后又
    以齐之旧欲,未改昏政,贼盗奸宄,颇乖宪章。其年,又为《刑书要制》以督之。
    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,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,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,盗
    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,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,皆死。自余依
    《大律》。由是浇诈颇息焉。
    宣帝性残忍暴戾,自在储贰,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、宇文孝伯等。及即位,
    并先诛戮,由是内外不安,俱怀危惧。帝又恐失众望,乃行宽法,以取众心。宣
    政元年八月,诏制九条,宣下州郡。大象元年,又下诏曰:“高祖所立《刑书要
    制》,用法深重,其一切除之。”然帝荒-日甚,恶闻其过,诛杀无度,疏斥大
    臣。又数行肆赦,为奸者皆轻犯刑法,政令不一,下无适从。于是又广《刑书要
    制》,而更峻其法,谓之《刑经圣制》。宿卫之官,一日不直,罪至削除。逃亡
    者皆死,而家口籍没。上书字误者,科其罪。鞭杖皆百二十为度,名曰天杖。其
    后又加至二百四十。又作礔礰车,以威妇人。其决人罪,云与杖者,即一百
    二十,多打者,即二百四十。帝既酣饮过度,尝中饮,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
    览,求歌曰:“朝亦醉,暮亦醉。日日恒常醉,政事日无次。”郑译奏之,帝怒,
    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。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,猛歌又讽谏。郑译又以奏之,又
    赐猛杖一百二十。是时下自公卿,内及妃后,咸加棰楚,上下愁怨。及帝不豫,
    而内外离心,各求苟免。隋高祖为相,又行宽大之典,删略旧律,作《刑书要制》。
    既成奏之,静帝下诏颁行。诸有犯罪未科决者,并依制处断。
    高祖既受周禅,开皇元年,乃诏尚书左仆射、勃海公高颎,上柱国、沛公郑
    译,上柱国、清河郡公杨素,大理前少卿、平源县公常明,刑部侍郎、保城县公
    韩浚,比部侍郎李谔,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,更定新律,奏上之。其刑名有五:
    一曰死刑二,有绞,有斩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应配者,
    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应住居作者,三流
    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
    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而蠲
    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。唯大逆谋反叛者,父子兄弟
    皆斩,家口没官。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
    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
    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犯十恶及故-狱成者,虽会赦,犹除名。其在八议之科
    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,皆例减一等。其品第九已上犯者,听赎。应赎者,皆以铜
    代绢。赎铜一斤为一负,负十为殿。笞十者铜一斤,加至杖百则十斤。徒一年,
    赎铜二十斤,每等则加铜十斤,三年则六十斤矣。流一千里,赎铜八十斤,每等
    则加铜十斤,二千里则百斤矣。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。犯私罪以官当徒者,五品
    已上,一官当徒二年;九品已上,一官当徒一年;当流者,三流同比徒三年。若
    犯公罪者,徒各加一年,当流者各加一等。其累徒过九年者,流二千里。
    定讫,诏颁之曰:“帝王作法,沿革不同,取适于时,故有损益。夫绞以致
    毙,斩则殊刑,除恶之体,于斯已极。枭首轘身,义无所取,不益惩肃之理,徒
    表安忍之怀。鞭之为用,残剥肤体,彻骨侵肌,酷均脔切。虽云远古之式,事乖
    仁者之刑,枭轘及鞭,并令去也。贵砺带之书,不当徒罚,广轩冕之荫,旁及诸
    亲。流役六年,改为五载,刑徒五岁,变从三祀。其余以轻代重,化死为生,条
    目甚多,备于简策。宜班诸海内,为时轨范,杂格严科,并宜除削。先施法令,
    欲人无犯之心,国有常刑,诛而不怒之义。措而不用,庶或非远,万方百辟,知
    吾此怀。”自前代相承,有司讯考,皆以法外。或有用大棒束杖,车辐鞋底,压
    踝杖桄之属,楚毒备至,多所诬伏。虽文致于法,而每有枉滥,莫能自理。至是
    尽除苛惨之法,讯囚不得过二百,枷杖大小,咸为之程品,行杖者不得易人。帝
    又以律令初行,人未知禁,故犯法者众。又下吏承苛政之后,务锻炼以致人罪。
    乃诏申敕四方,敦理辞讼。有枉屈县不理者,令以次经郡及州,至省仍不理,乃
    诣阙申诉。有所未惬,听挝登闻鼓,有司录状奏之。
   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。常以秋分之前,省阅诸州申奏罪状。三年,因览刑部奏,
    断狱数犹至万条。以为律尚严密,故人多陷罪。又敕苏威、牛弘等,更定新律。
    除死罪八十一条,流罪一百五十四条,徒杖等千余条,定留唯五百条。凡十二卷。
    一曰名例,二曰卫禁,三曰职制,四曰户婚,五曰厩库,六曰擅兴,七曰贼盗,
    八曰斗讼,九曰诈伪,十曰杂律,十一曰捕亡,十二曰断狱。自是刑网简要,疏
    而不失。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。断决大狱,皆先牒明法,定其罪名,然后依断。
    五年,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,事实,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,
    遂更反坐。帝闻之,乃下诏曰:“人命之重,悬在律文,刊定科条,俾令易晓。
    分官命职,恒选循吏,小大之狱,理无疑舛。而因袭往代,别置律官,报判之人,
    推其为首。杀生之柄,常委小人,刑罚所以未清,威福所以妄作,为政之失,莫
    大于斯。其大理律博士、尚书刑部曹明法、州县律生,并可停废。”自是诸曹决
    事,皆令具写律文断之。六年,敕诸州长史已下,行参军已上,并令习律,集京
    之日,试其通不。又诏免尉迥、王谦、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,悉官酬
    赎,使为编户。因除孥戮相坐之法,又命诸州囚有处死,不得驰驿行决。
    高祖性猜忌,素不悦学,既任智而获大位,因以文法自矜,明察临下。恒令
    左右觇视内外,有小过失,则加以重罪。又患令史赃污,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,
    得犯立斩。每于殿廷打人,一日之中,或至数四。尝怒问事挥楚不甚,即命斩之。
    十年,尚书左仆射高颎、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,以为朝堂非-之所,殿庭非决
    罚之地。帝不纳。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,曰:“陛下子育群生,务在去弊,而百
    姓无知,犯者不息,致陛下决罚过严。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,请自退屏,以避贤
    路。”帝于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:“吾杖重乎?”元曰:“重。”帝问其状,
    元举手曰:“陛下杖大如指,棰楚人三十者,比常杖数百,故多致死。”帝不怿,
    乃令殿内去杖,欲有决罚,各付所由。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,
    上大怒,命杖之,而殿内无杖,遂以马鞭笞杀之。自是殿内复置杖。未几怒甚,
    又于殿庭-,兵部侍朗冯基固谏,帝不从,竟于殿庭行决。帝亦寻悔,宣慰冯
    基,而怒群僚之不谏者。十二年,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,罪同论异。诏诸州死
    罪不得便决,悉移大理案覆,事尽然后上省奏裁。十三年,改徒及流并为配防。
    十五年制,死罪者三奏而后决。十六年,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,命斛律孝卿
    鞫问其事,以为主典所窃。复令孝卿驰驿斩之,没其家为奴婢,鬻粟以填之。是
    后盗边粮者,一升已上皆死,家口没官。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,肆情为奸。诸州
    县佐史,三年一代,经任者不得重居之。十七年,诏又以所在官人,不相敬惮,
    多自宽纵,事难克举。诸有殿失,虽备科条,或据律乃轻,论情则重,不即决罪,
    无以惩肃。其诸司属官,若有愆犯,听于律外斟酌决杖。于是上下相驱,迭行棰
    楚,以残暴为干能,以守法为懦弱。
    是时帝意每尚惨急,而奸回不止,京市白日,公行掣盗,人间强盗,亦往往
    而有。帝患之,问群臣断禁之法,杨素等未及言,帝曰:“朕知之矣。”诏有能
    纠告者,没贼家产业,以赏纠人。时月之间,内外宁息。其后无赖之徒,候富人
    子弟出路者,而故遗物于其前,偶拾取则擒以送官,而取其赏。大抵被陷者甚众。
    帝知之,乃命盗一钱已上皆弃市。行旅皆晏起早宿,天下懔懔焉。此后又定制,
    行署取一钱已上,闻见不告言者,坐至死。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桷,三人同窃一瓜,
    事发即时行决。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:“吾岂求财者邪?但为枉人来耳。而为
    我奏至尊,自古以来,体国立法,未有盗一钱而死也。而不为我以闻,吾更来,
    而属无类矣。”帝闻之,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。
    帝尝发怒,六月棒-。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:“季夏之月,天地成长庶类。
    不可以此时诛杀。”帝报曰:“六月虽曰生长,此时必有雷霆。天道既于炎阳之
    时震其威怒,我则天而行,有何不可!”遂杀之。大理掌固来旷上封事,言大理
    官司恩宽。帝以旷为忠直,遣每旦于五品行中参见。旷又告少卿赵绰滥免徒囚,
    帝使信臣推验,初无阿曲。帝又怒旷,命斩之。绰因固争,以为旷不合死。帝乃
    拂衣入阁,绰又矫言,臣更不理旷,自有他事未及奏闻。帝命引入閤,绰再拜请
    曰:“臣有死罪三。臣为大理少卿,不能制驭掌固,使旷触挂天刑,死罪一也。
    囚不合死,而臣不能死争,死罪二也。臣本无他事,而妄言求入,死罪三也。”
    帝解颜。会献皇后在坐,帝赐绰二金杯酒,饮讫,并以杯赐之。旷因免死,配徒
    广州。
    帝以年龄晚暮,尤崇尚佛道,又素信鬼神。二十年,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,
    百姓坏岳渎神像,皆以恶逆论。帝猜忌,二朝臣僚,用法尤峻。御史监师,于元
    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,或以白帝,帝谓之曰:“尔为御史,何纵舍自由。”
    命杀之。谏议大夫毛思祖谏,又杀之。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,将作寺丞以谏麦
    筜迟晚,武库令以署庭荒芜,独孤师以受蕃客鹦鹉,帝察知,并亲临斩决。
    仁寿中,用法益峻,帝既喜怒不恒,不复依准科律。时杨素正被委任,素又
    禀性高下,公卿股栗,不敢措言。素于鸿胪少卿陈延不平,经蕃客馆,庭中有马
    屎,又庶仆毡上樗蒲。旋以白帝,帝大怒曰:“主客令不洒扫庭内,掌固以私戏
    污败官毡,罪状何以加此!”皆于西市棒杀,而榜棰陈延,殆至于毙。大理寺丞
    杨远、刘子通等,-深文,每随牙奏狱,能承顺帝旨。帝大悦,并遣于殿庭三
    品行中供奉,每有诏狱,专使主之。候帝所不快,则案以重抵,无殊罪而死者,
    不可胜原。远又能附杨素,每于途中接候,而以囚名白之,皆随素所为轻重。其
    临终赴市者,莫不途中呼枉,仰天而哭。越公素侮弄朝权,帝亦不之能悉。
    炀帝即位,以高祖禁网深刻,又敕修律令,除十恶之条。时斗称皆小旧二倍,
    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。杖百则三十斤矣。徒一年者六十斤,每等加三十斤为差,
    三年则一百八十斤矣。流无异等,赎二百四十斤。二死同赎三百六十斤。其实不
    异。开皇旧制,衅门子弟,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。先是萧严以叛诛,崔君绰坐连
    庶人勇事,家口籍没。严以中宫故,君绰缘女入宫爱幸,帝乃下诏革前制曰:
    “罪不及嗣,既弘至孝之道,恩由义断,以劝事君之节。故羊鲋从戮,弥见叔向
    之诚,季布立勋,无预丁公之祸,用能树声往代,贻范将来。朕虚己为政,思遵
    旧典,推心待物,每从宽政。六位成象,美厥含弘,一眚掩德,甚非谓也。诸犯
    罪被戮之门,期已下亲,仍令合仕,听预宿卫近侍之官。”
    三年,新律成。凡五百条,为十八篇。诏施行之,谓之《大业律》。一曰名
    例,二曰卫宫,三曰违制,四曰请求,五曰户,六曰婚,七曰擅兴,八曰告劾,
    九曰贼,十曰盗,十一曰斗,十二曰捕亡,十三曰仓库,十四曰厩牧,十五曰关
    市,十六曰杂,十七曰诈伪,十八曰断狱。其五刑之内,降从轻典者,二百余条。
    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,并轻于旧。是时百姓久厌严刻,喜于刑宽。后帝乃外征四
    夷,内穷嗜欲,兵革岁动,赋敛滋繁。有司皆临时迫胁,苟求济事,宪章遐弃,
    贿赂公行,穷人无告,聚为盗贼。帝乃更立严刑,敕天下窃盗已上,罪无轻重,
    不待闻奏,皆斩。百姓转相群聚,攻剽城邑,诛罚不能禁。帝以盗贼不息,乃益
    肆-刑。九年,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。自是群贼大起,郡县官人,又各专威福,
    生杀任情矣。及杨玄感反,帝诛之,罪及九族。其尤重者,行轘裂枭首之刑。或
    磔而射之。命公卿已下,脔啖其肉。百姓怨嗟,天下大溃,及恭帝即位,狱讼有
    归焉。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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