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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五之四 志第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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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天象一之四 太和十年十一月戊午,太白犯岁,又犯火,丧疾之祥。占曰“国无兵忧,则 君有白衣之会”。景寅,火又犯木。占曰“内无乱政,则主有丧戚之故”。十二 月壬寅,太白犯填。占曰“金为丧祥,后妃受之”。十三年二月,荧惑犯填。占 曰“火主凶乱,女君应之”。皆文明太后之谪也。先是,十一年六月甲子,岁星 昼见;十二月甲戌,又昼见;是岁六月,又如之。岁而丽于大明,少君象也。是 时孝文有仁圣之表,而太后分权以干冒之,及帝春秋方壮,始将经纬礼俗,财成 国风。故比年女君之谪娄见,而岁星浸盛,至于不可掩夺矣。且占曰“木昼见, 主有白衣之会”。是岁九月丙午,有大流星自五车北入紫宫,抵天极,有声如雷。 占曰“天下大凶,国有丧,宫且空”。夫五车,君之车府也,天象若曰:是将以 丧事有千乘万骑而举者。大有声,其事昭盛。至十四年三月,填星守哭泣。占曰 “将以女君有哭泣之事”。四月丙申,火犯鬼,丧祥也。六月,有大流星从紫宫 出,西行。天象又曰:人主将以丧事而出其宫。八月,月、太白皆犯轩辕。九月 癸丑而太皇太后崩,帝哭三日不绝声,勺饮不入口者七日,纳菅履,徒行至陵, 其反亦如之,哀毁骨立,杖而后起,虽殊俗之萌,矫然知感焉。自九月至于岁终, 凡四谒陵。又荐出紫宫之验也。(十四年十一月,月犯填星;十二月月犯辕;十 五年十月,月狠填,又犯轩辕;八月,又犯之;九月,月掩填星;十七年正月, 月又犯轩辕。皆女君之象也。是时林贵人以故事薨,及冯贵人为后,而其姊谮之, 至二十年竟坐废黜,以忧死。幽后继立,又以*乱不终。) 十三年十二月戊戌,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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