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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八之三 志第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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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礼四之三 魏自太祖至于武泰帝,及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崩,悉依汉魏既葬公除。 唯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,将营山陵。九月,安定王休,齐郡王简,咸阳王 禧,河南王干,广陵王羽,颍川王雍,始平王勰,北海王详,侍中、太尉、录尚 书事、东阳王丕,侍中、司徒、淮阳王尉元,侍中、司空、长乐王穆亮,侍中、 尚书左仆射、平原王陆叡等,率百僚诣阙表曰:“上灵不吊,大行太皇太后崩背, 溥天率土,痛慕断绝。伏惟陛下孝思烝烝,攀号罔极。臣等闻先王制礼,必有随 世之变;前贤创法。亦务适时之宜。良以世代不同,古今异致故也。三年之丧, 虽则自古,然中代已后,未之能行。先朝成式,事在可准,圣后终制,刊之金册。 伏惟陛下至孝发衷,哀毁过礼,欲依上古,丧终三年。诚协大舜孝慕之德,实非 俯遵济世之道。今虽中夏穆清,庶帮康静,然万机事殷,不可暂旷,春秋烝尝, 事难废阙。伏愿天鉴,抑至孝之深诚,副亿兆之企望,丧期礼数,一从终制,则 天下幸甚。日月有期,山陵将就,请展安兆域,以备奉终之礼。”诏曰:“凶祸 甫尔,未忍所请。” 休等又表曰:“臣等闻五帝已前,丧期无数,三代相因,礼制始立,名虽虚 置,行之者寡。高宗徒有谅暗之言,而无可遵之式;康王既废初丧之仪,先行即 位之礼。于是无改之道或亏,三年之丧有缺。夫岂无至孝之君,贤明之子?皆以 理贵随时,义存百姓。是以君薨而即位,不暇改年;逾月而即葬,岂待同轨;葬 而即吉,不必终丧。此乃二汉所以经纶治道,魏晋所以纲理政术。伏惟陛下以至 孝之性,遭罔极之艰,永慕崩号,哀过虞舜,诚是万古之高德,旷世 < 1 > < 2 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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